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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2024 年度北京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赔偿项目及标准有哪些?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最新数据
2024年度北京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1883元/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2024年12月24日公布的信息
2023年度北京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11525元/月
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2023年12月14日公布的数据
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具体费用:
因工伤而诊疗、住院、药品等费用
赔偿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清单、药品清单以及住院服务规范进行费用结算,具体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可参考北京人民政府网站关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查询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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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康复费
具体费用:
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
赔偿标准:
工伤职工若需康复治疗,并已获得工伤康复机构提出的康复建议,则需经参保地的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审核通过,方可前往本市指定的工伤康复机构接受治疗。(依据《北京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暂行规定》京人社工发〔2022〕46号)
赔偿单位:
工伤保险基金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具体费用:
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住院天数以住院病案为准)
赔偿标准:
每人每天费用为30元,此规定依据《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赔偿单位
:工伤保险基金
四、配置辅助器具费用
具体费用:
鉴于日常生活或就业之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后,可报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以及配置轮椅等辅助设施的相关费用。
赔偿标准:
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相关问题的处理指导意见》以及《北京市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的项目和费用上限标准》,
赔偿单位:
工伤保险基金
五、统筹地区以外的交通费、食宿费
具体费用:
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赔偿标准:
交通费用可据实报销,伙食标准为每人每天五十元,住宿费用则为每人一百五十元。
天(关于北京市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标准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赔偿单位:
工伤保险基金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
具体费用: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
赔偿金额依照原薪资待遇,分月发放;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若情况较为严重,支付期限可适当放宽,但延长部分同样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停工留薪的具体时长,则需依照《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规定来确定。
赔偿单位:
用人单位
七、护理费
在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用是一项常见的支出。经过小编在北京地区的调研,发现护理费用的标准并不一致。因此,针对具体案件,我们建议采取个案分析的方式,并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护理费用主要分为两类,即“停工留薪期期间的护理费用”和“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用”。
具体费用:
在停工留薪期间所需支付的生活护理费用,以及评定伤残后所需的生活护理费用。
赔偿标准:
如下表
赔偿单位:
前者由用人单位负责,后者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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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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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一、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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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条:
1、北京市关于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2、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3、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4、北京市关于职业学校实习学生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5、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6、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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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享】
原告:赵XX
被告:XX公司
赵XX作为原告与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之间的劳动纠纷案件,经本院受理后,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纳了小额诉讼程序,并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判。原告赵XX及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梁XX均出席了庭审。目前,该案审理工作已圆满结束。
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公司支付赵XX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56000元;2.XX公司支付赵XX
一次性工伤
补助金额为33246元;XX公司向赵年支付了从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2月21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4000元;诉讼费用由XX公司负责承担。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赵年于2022年11月16日加入XX公司,担任配送员一职,而双方并未签署劳动合同;同年11月21日,赵年在工作过程中不幸受伤,之后该伤害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
十级。因XX公司拒不支付赵XX各项
工伤
赵XX向北京市大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大兴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2024年7月10日,大兴仲裁委下达了京兴劳人仲字〔2024〕第3242号裁决。赵XX对此裁决持有异议,认为其中关于其停工留薪期仅一个月的认定,既无事实根据,亦缺乏法律支撑。
工伤
证认定赵XX
工伤
部位为左外踝撕脱性骨折,根据《北京市
工伤
《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规定,我个人的停工留薪期限为六个月。尽管在我遭遇意外事故之后,尽管如此,尽管如此。
工伤
一个月过后,我断断续续地工作了几天,然而由于伤势严重,我无法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在此情形下,仲裁机构判定赵XX的停工留薪期仅有一个月,这一决定显然不甚合理。再者,即便按照民间俗语“伤筋动骨一百天”,赵XX的停工留薪期一个月也是不恰当的。赵XX还认为,仲裁裁决中关于其月工资标准定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赵XX于2022年11月16日加入公司,至11月21日期间在工作中不幸受伤。他实际工作了五天,公司已向他支付了1456元的劳动报酬。根据计算,赵XX的月工资标准应为8000元(计算公式为1456除以5再乘以21.75)。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赵XX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他的诉讼请求。
XX公司辩称,不同意赵XX的全部诉讼请求。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依法提交了相关证据,我院安排了证据的交换和核实环节。经审理,本院确认的事实包括:赵XX在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月26日与XX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担任配送员职务,而XX公司未为赵XX缴纳社会保险,其劳务报酬是基于每单业务的提成来计算的。
赵XX向大兴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XX公司支付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56000元;2.XX公司支付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34575元;3.XX公司支付
一次性伤残
获得就业补贴共计24000元;XX公司承担了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1月5日期间的医疗费用4500元;此外,XX公司还支付了2022年11月22日至2022年12月22日期间的相关费用。
护理
支付金额为3000元;6.XX公司承担了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1月22日期间的9000元伙食费用;7.此外,XX公司还支付了从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1月5日的100元交通费用。
XX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至2023年2月21日期间,向赵XX发放了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共计24000元。北京大兴仲裁委员会在2024年7月10日颁布了京兴劳人仲字第3242号裁决书,其内容如下:首先,XX公司需继续支付赵XX相应的工资。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46544.4元;二、XX公司支付赵XX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额为33246元;XX公司向赵年支付了从2022年11月22日至12月21日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共计2320元;此外,赵XX的其他仲裁请求被驳回。对此,赵XX不服仲裁结果,已向本法院提起诉讼。
赵XX声称于2022年11月21日因公受伤,翌日便前往医院接受检查,但未进行住院治疗。此伤情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鉴定。
工伤
,后经过大兴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已达到职工
工伤
该工人依据职业病致残等级的十级标准;他提到自己曾在医院治疗并休息了一个月,然后重返工作岗位,但对于确切的时间和出勤记录却记忆模糊;由于受伤部位疼痛,队长口头通知他无法继续工作,需要回家休养,但具体时间他不记得了;他在工作中10天的工资是3700元,据此推算出他整月的工资大约是8000元;他依据停工留薪期为3个月的要求,主张应获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他对于退休的具体时间并不清楚,且未曾领取过退休金。为此,赵XX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
工伤
证、
工伤
确认文件、劳动能力评估报告、结论确认通知,均证实其已被确认达到了
工伤
XX公司确认了信息的真实性,但对于证明的目的表示不认同,同时亦不承认赵XX的身份。
工伤
,主张双方系劳务关系,不应当认定为
工伤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一份、病历四份、病休证明四份,以及中央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的复印件共计十份,均用以证实因受伤就医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然而,XX公司声称未能找到发票号票据的原件东莞石龙律师,因此对其真实性表示怀疑。尽管如此,该公司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但对于这组证据所证明的目的,公司并不予以接受。此外,XX公司还提出,经核实,达达平台已向赵XX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金额为4176.85元。经核实,赵XX对平台险的理赔医疗费用4176.85元表示认可,并同意从该笔费用中扣除已理赔的部分;病历中记录的现病史显示,2022年11月21日赵XX不幸遭遇意外,导致左外踝受伤,并伴有肿胀;11月22日的病休证明指出,赵XX的临床印象为左外踝撕脱性骨折,建议病休三周;12月8日的病休证明同样建议病休两周;12月22日的病休证明也提出建议病休两周。
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出具的诊断报告共有四份,用以证实患者的病情。然而,XX公司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和其作为证据的目的均表示怀疑,并声称无法确定赵XX的受伤是否与工作期间有关。
中国银行提供的交易记录三份以及(2023)京0115民初8294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实工资发放的详情。赵XX提出,中国银行交易明细中优X公司(以下简称优X公司)的账户所进行的转账,是XX公司支付的工资。具体来说,2023年1月18日支付的工资,是他受伤后重返工作岗位后所得,具体日期不详。另外两笔款项的来源时间也不明确。在(2023)京0115民初829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6页第6行,记载的“转账1064.20元”也是XX公司支付的工资。赵XX的工资是按照单提成计算的,每单提成金额在8至10元之间。
XX公司承认判决书内容的真实性,但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持否认态度,并拒绝接受该组证据所证明的目标。公司坚称,在银行交易明细中无法辨认出款项是由其公司所发出,同时,在判决书中也明确表示,公司否认通过微信转账进行的款项发放,并提出无法确认收款人的真实身份。经调查,(2023)京0115民初8294号民事判决书显示,2023年11月22日,赵XX在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医院被确诊为左外踝撕脱性骨折。治疗之后,他在2023年1月短暂返回工作岗位配送货物。1月26日,赵XX再次向郭XX请了假,此后便未再返回工作岗位。最终,判决书确认赵XX与XX公司自2022年11月16日至2023年1月26日期间建立了劳务关系,且该判决书已正式生效。
赵X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表明其持有农业户口。然而,XX公司声称无法验证其真实性。调查结果显示,登记卡上记载赵XX的职业为农民。
XX公司提出,赵XX与该公司之间并无雇佣关系,赵XX的劳务报酬是每笔业务8元提成,赵XX未曾通知过公司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郭XX曾向公司透露,赵XX声称自己打算离职。此外,赵XX在加入公司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公司对此并不了解赵XX是否在享受退休福利。然而,XX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
法院认为,诉讼双方需对各自主张的事实提供相应证据进行证实;在判决作出之前,若一方未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那么举证责任应由该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结果。
赵XX在本案中陈述,他在2022年11月21日遭受伤害,并于次日前往医院就诊。他在休息了一个月后重返工作岗位,然而,他却无法准确说明复职的确切日期。考虑到赵XX的伤势状况、医院提供的病假证明以及《北京市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本院决定将其停工留薪期定为从2022年11月22日起至2023年1月21日止。双方均认同赵XX的薪酬体系为按单提成制,鉴于赵XX受伤前的工作时间不足一个月,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的月工资水平为8000元,本院依据当时的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对其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进行了计算,得出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2320元。XX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赵XX支付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因此需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XX公司理应向赵XX支付从2022年11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4640元。
关于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
赵XX获得的是一项补助。他是一名前往城市工作的农民,在入职时年龄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此外,根据(2023)京0115民初8294号民事判决书,赵XX与XX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务合同关系。然而,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若因……
工伤
亡的,应否适用〈
工伤
《保险条例》中的请示回复指出,对于用人单位雇佣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若他们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不幸去世,应按照《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伤
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工伤
赵XX于2015年3月8日已届法定退休年龄,因未参保,因此XX公司应承担支付给赵XX的责任。
工伤
保险待遇。经核算,赵XX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数额应为46544.4元,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的金额应当是33246元,经过仔细的计算,我们医院已经对仲裁结果中的金额进行了核实石龙镇律师,并对其进行了确认。
关于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鉴于赵XX在加入XX公司时已经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因此他无法再与任何其他雇主建立劳动关系,故不应获得因入职而提供的短期就业补贴。
工伤
难以再就业而强制用人单位支付的具有补偿性质的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故对赵XX要求XX公司支付
一次性伤残
就业补助金,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
工伤
依据《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XX公司需在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赵年支付自2023年11月22日至2023年1月21日期间因停工留薪而应得的工资,共计4640元。
二、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XX
一次性伤残
补助金46544.4元;
三、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赵XX
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33246元;
四、驳回赵XX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金钱支付,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对逾期履行的债务利息进行加倍偿还。
案件受理费用为五元整,该费用由XX公司承担,并需在本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予以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媛媛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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