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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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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与方法,提升刑事指控质效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准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与方法——
完善证据体系提升刑事指控质效
编者按: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充分且事实明确是评判的关键准则之一。正确运用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对于维护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根据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强化对刑事立案及侦查过程的监督,旨在让犯罪分子无法逃脱法律的制裁,同时确保无辜者免受错误的追究。其中,备受社会关注的马某林抢劫案,因抗诉改判死缓,其案例已收录在最高检的工作报告中。为了最大限度地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示范以及普法功能,本期的“观点·案例”栏目特别选取了典型案例,深入探讨了在刑事案件中如何准确把握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及其应用标准等关键问题。我们邀请了专家学者和检察官进行访谈,旨在更全面地解读案件的典型价值,敬请广大读者关注。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5日,马某林驾驶车辆将化名为沈红的人接到某县。自5月26日开始,马某林利用沈红的两张储蓄卡,共计提取现金28.4万元。6月21日,马某林被警方逮捕。6月26日,警方在某地发现了沈红的尸体。经法医鉴定,沈红因他人捂压口鼻、套头等手段导致机械性窒息而亡。除此之外,警方在马某林驾驶的车辆上发现了沈红的血迹。手机轨迹分析及基站位置解析报告显示,沈红的手机号码与马某林的手机号码在埋尸地点周边存在重合。2016年9月,甘肃省临夏州检察院就马某林涉嫌抢劫及故意杀人罪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法院最终以盗窃罪对马某林作出有期徒刑十年的判决,并追加罚金人民币4万元。随后,临夏州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了抗诉。甘肃省高级法院在二审中驳回了抗诉和上诉,坚持了原有的判决。2022年8月,甘肃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到了202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法院提出了抗诉。最终,在2024年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依照法律进行了公开宣判,将马某林的抢劫罪判决改为死刑缓期执行,并对减刑进行了限制。
深化运用排除合理怀疑 确保案件事实认定准确
核心观点
龙宗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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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鹏鹏
提出“合理怀疑”的前提是,所提出的疑问必须符合“合理性”的标准,这要求其建立在一定的证据之上,而非无端的猜测,并且还需具备现实性、符合逻辑以及遵循经验法则;再者,这样的合理怀疑应当针对那些对案件本质有重大影响的事实。
2024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马某林抢劫案件获得改判的消息,迅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件更是荣登2024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榜单。随着公众对该案关注度的持续上升,“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问题也成为了公众热议的焦点话题。为了深入理解和掌握“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概念,记者特地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龙宗智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巴渝学者讲座教授龙宗智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施鹏鹏教授。他们针对“排除合理怀疑”在定罪证明标准中的具体作用及其适用场景等关键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旨在为司法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
“排除合理怀疑”在定罪证明中的作用
记者提问: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不断深化的背景下,以证据为核心的司法观念已普遍认同。自2013年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采纳了“合理怀疑排除”的原则,这一举措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我国证明标准的多样性。请您结合我国的司法体系,探讨如何准确把握“合理怀疑排除”的含义,以及它在确定犯罪证明标准方面所扮演的角色。
龙宗智指出,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概念融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并以此阐释“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体现了我国立法者对国外法律知识的接纳态度。鉴于“排除合理怀疑”并非一个简单的法律术语,而是一套包含多元性和丰富内涵的法理与经验体系,在引入初期,部分学者曾对这一概念能否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生根发芽表示疑虑。十多年的实践充分证实,此举极为关键,并已产生显著成效。特别是在涉及争议的案件证明过程中,控方、辩方以及审判方普遍采纳“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标准、方法和理念来展开论证,这对于精准理解证明标准、确保案件质量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排除合理怀疑”在现实应用中扮演着关键角色,这或许与以下三个因素有关。首先,它弥补了“印证模式”的缺陷。长期以来,证据充分的基本要求是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这种证明方法更侧重于证明的外部特征,却忽略了内在的确定性(内心的确信与怀疑)。尽管印证有助于构建稳固的证据链条,成为刑事审判的基础手段,然而却可能引发机械式印证、不实印证等问题。在采纳“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后,通过内心确信来补充印证,二者相互支持、互相促进,满足了证明活动的实际需求。此外,这也满足了依赖间接证据作出判决的需求。刑事程序法治化水平的提升导致依赖间接证据作出判决的情况日渐增多,这类案件的事实判断往往依赖于“合理怀疑的排除”。例如,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林抢劫案的抗诉中,就采纳了“合理怀疑的排除”原则。此外,刑事证明的实践经验也与之紧密相连。在我国,从古至今,刑事案件证明过程中都存在着发现疑点并排除疑点的理念,以及处理存疑案件的方法。在案件讨论过程中,我们可能会提到某些案件存在“疑点”,或是某个情节显得“不合理”,这实际上就是所谓的合理怀疑。由此可以看出,“排除合理怀疑”的原则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经验相吻合。
施鹏鹏指出,“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最早在17世纪末期确立。在普通法系国家,所谓的“合理怀疑”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首先,它要求在道德层面达到确定性,这一标准是理念和要求的体现,意味着办案人员必须具备良知与真诚。二是需对具备采信价值的证据所具有的效力进行主观性的推论与评估,这涉及主客观因素的结合,具体到主观层面,则涵盖了司法人员的认知水平、判断技巧、逻辑思维及酌情处理的能力。三是这种推理和判断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且是理性思考的产物,所形成的疑虑符合常理。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明确了刑事诉讼中定罪与量刑的基准是“证据必须真实且充分”,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行第二次修订之际,新增了“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原则,并具体规定了证据真实且充分需满足的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相关事实必须有证据予以证实;二是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的核实;三是综合考虑所有证据,对认定的事实已完全排除合理的怀疑。这一举措意味着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已从单一的客观标准转变为“主客观相结合”的双重标准,从而丰富了证明标准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曾对新增条款进行了解释,他们认为,“排除合理怀疑”指的是对于事实的认定,已经不存在任何合乎常理的、有根据的怀疑,实际上已经达到了确信的地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框架内,“排除合理怀疑”意味着在确保所有证据经过核实无误之后,全面审视证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推理,使得裁判者对整个案件的事实不存在任何有理有据、符合经验及逻辑规律的疑虑。
在实践操作中,“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一方面,可以促进庭审实质化,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目标。实际上,“排除合理怀疑”是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一标准的进一步阐释,其判断基础在于对全案证据的综合考量。因此,这一原则涵盖了案件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以及量刑事实等多个方面的综合评估。另一方面,此作用在于阐释定罪证据的评判标准,通过消极、否定的视角来限定司法人员对定罪证据评判的主观认知深度。
“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标准与情形
记者提问:自引入“排除合理怀疑”原则以来,刑事法律规范并未对“合理怀疑”给出具体的指导性说明,学术界对于“合理怀疑”的定义亦未达成一致意见,这导致在具体操作中对“排除合理怀疑”的理解存在分歧。那么,能否从“合理性”这一角度出发,探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标准,以及应用这一标准时的具体情形和所需满足的条件?
龙宗智指出,合理怀疑及其排除在司法与学术领域引发了广泛的争论。对此问题的认识,需关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情境性至关重要。我个人认为,对合理怀疑的界定并不重要东莞石龙律师,关键在于具体案件中疑点的确立、怀疑的合理性以及如何排除合理怀疑,这需要我们对案件证据和情境因素进行细致的分析。其次,经验性也不可忽视。判断合理怀疑是否有依据,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司法人员的经验。怀疑的合理性并不仅仅来源于个人的经历,还在于这些经历所体现的广泛性,也就是所谓的经验法则,亦即我们日常所遵循的常识和常情。此外,合理怀疑并非毫无根据的质疑,而是建立在具体事实之上,并以此作为判断的依据。再者,由于经验法则本身就具有普遍性和共识性,因此,依据经验法则来评估合理怀疑,往往能够达成共识。
合理怀疑的排除不仅是证据的评判准则,也是证明的手段。这源于案件的真实性需通过排除合理怀疑的方式来确立。在证明的过程中,通过排除合理怀疑,我们能够检验证据的构建石龙镇律师,揭示其中的疑点,尤其是在运用证据叙事方法时,这一点尤为关键。为了使检察官的指控具有说服力,它必须既合乎常理,又需有充足的证据作为支撑,即所谓的证据“锚定”。
作为验证手段,需通过证明准则来审查事实与证据,识别可疑之处并加以消除。此法对于检察官审理案件颇具意义。对案件证据事实的质疑,是推动证据体系完善的驱动力。消除合理解释的疑虑,即是构建证据体系、明确指控事实的途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针对马某林抢劫案的抗诉以及发布的第四十五批指导性案例中,包括被称为“检例第179号”的“刘某某贩卖毒品二审抗诉案”,均通过运用“合理怀疑”原则实现了抗诉的胜利。检察机关一方面依据“合理怀疑”这一准则和手段对当事人的辩解进行剖析和驳斥;另一方面,对法院所认定的“合理怀疑”进行阐释,并通过补充和完善证据链来精确消除这些疑点,这构成了成功运用排除合理怀疑准则和手段证明犯罪的典型范例。
施鹏鹏指出,现行法律对“排除合理怀疑”这一术语缺乏具体的界定。他进一步认为,这一概念较为模糊,缺乏清晰性。因此,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必须坚守教义学的立场,遵循理性主义的原则,并紧密结合本土的实际状况。就“合理性”而言,“合理怀疑”应当基于事实、遵循理性,是由合乎逻辑的知识和思考引发的疑问,而那些缺乏依据的随意质疑,并不属于合理怀疑的行列。在“合理排除合理怀疑”的视角下,对于犯罪指控来说,仅仅证明存在一种犯罪的可能性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将证据确凿到让人深信不疑的程度。
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判断“合理怀疑”的标准包括:首先,怀疑必须有确凿的根据,这种根据理想状态下应通过证据来呈现,但并不局限于法定证据的种类。其次,怀疑应当具有实际的可能性,即案件的实际发生是有可能的。最后,怀疑在逻辑上必须构成一个完整的循环。在检例编号为179的案例中,法院未能否定刘某某关于毒品归属周某的主张,该主张具有合理性。检察机关在综合原有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了抗诉期间补充的陈某的有罪供述以及周某对部分证言作出调整的原因等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共同证实了涉案毒品系刘某某在案发前于陆丰市购得,并计划携带至广州进行贩卖的事实。
如何实现排除合理怀疑目的
记者提问:在个案中,若能识别出“合理怀疑”的疑点,并准确提出、排除这种怀疑,这对于区分罪行是否存在、以及具体是何种罪行至关重要。能否结合司法实际经验,探讨一下提出合理怀疑的具体规则、对合理怀疑进行排除的严格程度,以及如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标。
龙宗智指出,在司法领域,合理怀疑的排除标准与方法的运用范围十分广泛,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却缺乏一套统一的执行准则。在此背景下,我认为有两点尤为关键:首先,合理怀疑的排除标准需根据不同情况灵活运用;其次,要探索和采用多种排除合理怀疑的途径和方法。
所谓多元化适用性,意味着判断标准并非一成不变。有人主张,证据充分性与排除合理怀疑是同一概念,彼此可以相互阐释。然而,在我看来,排除合理怀疑不仅与证据充分性相契合,还与经过降低盖然率的事实认定相吻合。在采纳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时,我们遵循优势证据原则;而在涉及财产的问题上,则采用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尽管推定事实仅证实了基础事实,并未直接证明推定事实本身,这无疑降低了证明门槛,但一旦这些事实被认定,我们仍需坚持一个基本原则,即排除合理怀疑,这即是心证的标准。然而,在放宽证据要求的前提下,对于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心证水平,与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存在一定差异。由此可以看出,采用灵活且多样化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更贴合司法实务的需求。
所谓多样化的排查途径与手段,涵盖以下几方面:首先,运用论证手段,通过阐述理由和进行合理解释,以消除案件中的疑虑;其次,采用补证手段,即增补或调取相关证据,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验证和补充,来进一步证实案件的真实性,并排除合理的疑点;再者,实施验证手段。即需对持有合理疑虑的证据与事实进行核实,例如通过证据审查、法医鉴定、侦查模拟等手段,借助科技手段或现场复原等方法进行验证;同时,可将证据及其事实置于整个案件的事实背景之中,运用经验法则进行验证分析;此外,还有综合性的方法,即综合运用上述各项方法。该案例便是运用排除合理怀疑方法的一个典型例子。
施鹏鹏指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林抢劫案的审查中,马某林原本被判盗窃罪,但后来被改判为抢劫罪。检察机关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判断,敏锐地发现了马某林获取沈红银行卡和交易密码的途径以及沈红失踪后,是谁向被害人家属发送了短信这两个无法解释的疑点,据此依法提起抗诉,这对法院依法改判案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该案件中,存在的、不容忽视的“合理怀疑”要素,关乎对两种罪名是否准确的判定。明确合理怀疑的适用规则,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精确判断案件事实,具有极其关键的意义。
提出合理怀疑的前提是,所提出的疑问需满足“合理性”的要求,这要求其建立在一定的证据之上,而非无中生有、凭空想象,同时还要具备现实可能性,符合逻辑及经验法则。再者,所提出的合理怀疑应当针对那些可能对案件判决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也就是说,应集中关注那些可能影响案件定罪与量刑的事实。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诉讼过程中,辩方有权提出合理的怀疑。司法机关在遇到合理怀疑时,不可置之不理。若案件尚有进一步侦查的可能,应立即展开补充侦查,力求消除所有合理怀疑,确保指控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若满足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4款的条件,则应迅速作出不予起诉的裁决。
科学合理地界定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需要首先对“合理怀疑”这一概念进行明确阐释。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意味着证明标准需被准确确立,尽管这一标准无法确保绝对无误,但它必须具备较高的可信度。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过程本质上是一种回顾性的司法活动,难以全面还原犯罪行为的所有细节,尤其是对于那些被告人不承认犯罪、案情复杂的“零口供”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合理怀疑”主要表现在对供述存在疑点、对主要证据的矛盾之处尚未排除、以及存在具体且实际可能的替代性事实等方面。
我国所采用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原则与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明确,证据确切且充分”的要求在目的上保持一致,均旨在尽可能地接近事实真相。因此,在实现“案件事实明确,证据确切且充分”的过程中,必须借助“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否定性条件作为补充。这两种标准在具体案例中存在交集之处。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马某林抢劫案中,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提出了两个关键问题:首先,案发当天,沈红与尾号为3287的移动电话号码之间交流频繁,且在接到该电话后离开了居住的小区,那么这个号码究竟是由谁所使用?其次,是否存在合理理由来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原审法院认定,当晚与受害者联系的手机以及与抢劫、杀人、埋尸行为相关的重要证据均未找到;沈红在乘坐马某林车辆进入某县后,其行踪不明;至于马某林是如何获取沈红的银行卡和交易密码,原因仍然不明确。这些情况均指向了一个共同的定案事实。
坚持“三个善于”,构建全案证据体系
记者提问:“在高效高质量处理每一起案件的过程中,‘三个善于’是其中的关键表现。那么,在司法人员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消除合理疑点时,他们应当如何运用专业的法律思考,以确保得出的结论更具说服力,并有效提升公众对法律公正性的信任感?”
龙宗智指出,在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时,必须采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和手段。在这一过程中,检察官应具备的专业化思维方式包括:既要兼顾“原子论”的细致分析,也要注重“整体论”的宏观把握。“原子论”在证据审查时,主要依据“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三个标准进行评估,在此过程中,会仔细核对证据信息是否存在疑问,特别是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在此基础上,对证据集合及其所支持的中间事实、待证事实进行逐一审查,最终以能否排除合理怀疑为准则,对全案的核心待证事实进行验证。此外,该理论强调将“心证”与“印证”相结合,并辅助以“技证”手段。在构建心证时,需排除所有合理疑点,并严格依据证据进行裁判,致力于在证据之间寻找客观的相互证实,特别是在涉及严重犯罪的关键事实时,不应过分依赖个人心证。伴随着科技的进步,数据证据和鉴定技术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愈发显著,一方面,技术手段为证据的相互印证和心证的形成提供支持;另一方面,通过技术途径,可以解决证据判断与事实认定中的一些难题。第三点,在构建证据体系的过程中,需巧妙结合“立”与“破”的策略,对错误的事实认定进行有效解构。检察官需密切关注,运用“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准则和手段,挖掘疑点,解答疑问,解决难题,在必要时敢于推翻既有的结论,甚至重新构建证据体系。
施鹏鹏指出,在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条和消除合理疑虑的过程中,司法工作者务必贯彻“三个善于”的原则,借助法律专业化的思考方式,增强结论的可信度以及公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认知。
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司法工作者需确保各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出现冲突,或即便存在冲突也能通过合理手段予以消除,以此确保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既符合法律规范又遵循逻辑推理,最终形成确定的结论。在我看来,“排除合理怀疑”这一原则,是对“案件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充分”这一标准的重要补充。在检例编号为179的案例中,检察机关针对侦查过程中出现的取证不足和瑕疵,以及刘某某提出的无罪抗辩,其中辩称其从事燕窝生意,并在案发前一天前往汕尾购置走私燕窝,然而,其无法提供验证和登录个人微商账号的证明,亦未提供下线微商或客户的联系方式,这些辩解内容与现有证据存在明显冲突。此案例充分展示了执法者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托法律条文和丰富的逻辑思维对证据进行深入分析和评估,从而确保对事实的认定能够达到消除一切合理疑虑的严谨程度。此外,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司法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关于证据审查的具体规定,以及第三十三条中关于间接证据认定标准的详细说明,这些规定明确指出死刑案件必须达到“确凿无疑”的最高证明要求。
(本报记者陈章)
强化技术赋能监督 筑牢司法公正底线
夏纪红
在庄严肃穆的法律殿堂之中,每一桩案件都理应成为彰显公平正义的载体。最高人民检察院对马某林抢劫案的依法抗诉,不仅是对法律执行的一次精准纠偏,更是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捍卫。为此,记者专访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夏纪红,她就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所遭遇的挑战,分享了个人感悟与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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