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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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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发〔2025〕8号!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意见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法发〔2025〕8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严厉打击那些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的违法行为,保障法院判决和裁定的合法实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刑事案件时,需明确各自职责,加强协作,相互监督,依照法律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或裁定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二、对于不履行判决或裁定的刑事案件,通常由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公安机构、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共同负责管辖。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一旦法院察觉到被执行人涉嫌违反判决或裁定不履行义务构成犯罪,应立即编制案件移交文件及执行状况报告,同时将所掌握的证实犯罪行为的相关证据材料等一并发送至具有管辖权的公安部门,以便其立案展开侦查工作。
四、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时东莞石龙律师,应当附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份情况的证据材料;
相关材料用以证实嫌疑人承担执行责任或协助执行责任;
(三)需提供证明嫌疑人具备履行判决或裁定中规定之全部或部分义务能力的相应证据资料;
(四)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证据材料;
(五)搜集有关犯罪嫌疑人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内容的具体情况或由此引发的负面影响的证据资料。
五、公安机关需对人民法院转来的涉嫌违反判决或裁定不执行的刑事案件资料予以接收,同时编制案件登记表,并出具相应的回执单。
公安机关在审查后,若认定案件符合立案标准,需在七天内启动侦查程序;对于案情重大且复杂的,审查时限可适当延长至三十天。若审查后认定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必须在审查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需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及时送达至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六、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便需迅速启动侦查程序,同时依照法律规定对涉嫌犯罪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强制手段。
公安机关需迅速对犯罪嫌疑人利用隐藏、转移等手法处理的涉案财物,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和冻结等强制措施。
七、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虽立案后却撤销案件,需在七日内向执行法院发送函件,并详细阐述原因。若执行法院认为公安机关理应立案却未立案,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八、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若发现公安机关未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则需责令公安机关提供书面解释。公安机关需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交一份详细说明不立案的具体情况、相关依据及理由的书面报告,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一并反馈给人民检察院。
经审查,人民检察院认定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依据不充分。随后石龙镇律师,检察长作出决定,需通知公安机关重新立案。公安机关接收到通知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完成立案手续。
在审查执行监督案件过程中,若人民检察院发现相关责任人涉嫌违反判决、裁定拒不执行罪,则应依据本意见第四条要求,将相关案件资料转交给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接收刑事案件资料后,需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相应的回执。随后,公安机关将对案件进行审查,若认为符合立案标准,则必须启动立案侦查程序。
九、对于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人民检察院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至于公安机关转交的审查起诉案件,应及时处理,若满足起诉要求,则必须依照法律程序提起公诉。
十、对于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并最终作出相应的裁决。
十一、若申请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且法院据此认定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款的要求,则可将其案件作为自诉案件进行立案和审理:,
执行职责者若拒绝履行判决或裁定,其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人身及财产权益,理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申请执行人曾提交控告,但公安机关未予接收控告文件,或在收到文件后三十日内未提供书面回应,或直接决定不予以立案,亦或是人民检察院未对负有执行职责的个人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若人民法院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相关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而公安机关选择不立案,或者在接受材料后三十天内未给出书面回复,又或者人民检察院未对应当承担执行责任的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人民法院应通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有权依法向相应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人民检察院将涉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卷资料转交给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选择不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若人民检察院认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则需通知申请人,他们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十三、当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涉嫌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时,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刑事自诉状;
在证明自诉人身份的过程中,若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代为告知,需提交证明他们与自诉人关系的文件,以及证明自诉人无法亲自陈述的相应材料。
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以及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均属于证明材料。
(四)相关证据材料表明,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执行责任或协助执行责任,且具备执行能力,却仍旧拒绝履行执行义务。
公安机关未予采纳控告文件,亦或是在三十日限期内未提供书面回复的证明资料,抑或是公安机关发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亦或是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不起诉决定书》。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资料完毕后,对于那些符合立案标准的自诉案件,应立即办理立案手续。
法院需迅速对犯罪嫌疑人利用隐瞒、挪用等手法处置的涉案资产实施查封、扣押或冻结等强制措施。
在自诉案件立案或审理阶段,若自诉人提出复制由执行法院搜集并确认的、用以证明其人身和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的相关证据,执行法院需迅速予以提供。
若被告人行踪不明,法院有权向公安部门提出协助搜寻的请求,而公安部门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应的帮助。
在判决正式宣布之前,自诉人有权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或者选择撤回自己的控诉。
在执行任务期间,若人民法院察觉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之便干扰执行,应立即将违规违法的线索转交给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处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需设立联合会议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增进彼此间的信息交流,增强相互监督和约束,从而保证本指导意见得到有效实施。
二十、本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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