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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劳动婚姻案例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适用范围及禁止从事的劳动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为保障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条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对未成年工实施特殊保护,旨在考虑到他们正处于身体成长的关键时期,并需完成义务教育,因此采取了相应的特殊劳动保障措施。
第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这一国家标准所规定的,在第一级及更高等级的粉尘作业领域。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这一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第四等级的体力劳动作业,被严格禁止。
(八)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禁止进行水下作业、隧道或管道施工,以及位于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区域的工作(但不包括长期居住在高原地区的人)。
此类作业要求每小时的连续负重次数不少于六次,且每次负重重量需超过20公斤;同时,间断负重作业的每次重量也需超过25公斤。
禁止使用凿岩设备、捣固工具、气动镐头、气动铲具、铆钉装置以及电动锤具等进行的作业。
在职业活动中,往往必须持续进行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制性的姿势变换,且动作的频率需达到每分钟五十次以上,这样的流水线操作持续不断。
(十七)锅炉司炉。
第四条 规定,若未成年工人身患疾病或存在某些生理上的不足(非属于残疾范畴),雇主不得指派其参与以下类型的工作: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这一国家标准所规定的第三级及以上级别的体力劳动强度作业。
(五)从事涉及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可能引发过敏症状的工作。
第五条 规定,对于未成年工人中患有特定疾病或存在某些非残疾性质的生理缺陷者,这类人员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之一或以上:
(一)心血管系统
1.先天性心脏病;
2.克山病;
3.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呼吸系统
1.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呼吸音明显减弱;
3.各类结核病;
4.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消化系统
1.各类肝炎;
2.肝、脾肿大;
3.胃、十二指肠溃疡;
4.各种消化道疝。
(四)泌尿系统
1.急、慢性肾炎;
2.泌尿系感染。
(五)内分泌系统
1.甲状腺机能亢进;
2.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精神神经系统
1.智力明显低下;
2.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石龙镇律师,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其它
1.结核性胸膜炎;
2.各类重度关节炎;
3.血吸虫病;
4.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95克(<9.5g/dL)。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要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一)安排工作岗位之前;
(二)工作满1年;
(三)年满18周岁,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第七条 规定指出,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时,必须依照所附的《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中列出的各项内容执行。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需依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来决定其适合的劳动岗位,对于无法胜任原有劳动岗位的员工,则需依据医疗部门的鉴定,相应减少其工作量或调整至其他适合的岗位。
第九条? 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在录用未成年人时,除了满足常规的雇佣条件之外,还需向其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劳动管理部门进行注册。劳动管理部门依据《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记录》、《未成年工注册表》等文件东莞石龙律师,颁发《未成年工注册证书》。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需依照本规定的第三、四、五、七条具体要求,对体检结果进行审查,并对拟定的劳动工作范围进行评估。
(三)未成年工须持《未成年工登记证》上岗。
(四)《未成年工登记证》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条规定,在未成年工正式开始工作之前,雇主必须对其进行必要的职业安全与卫生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同时,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和注册手续应由雇主统一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需对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状况实施监督与检查,一旦发现违反本规定的举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级工会组织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据本规定,自行拟定具体的实施措施。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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