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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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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两部门出台意见明确病残津贴申领等相关规定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为确保因疾病或非工作原因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员工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我省相关部门近期发布了《关于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病残津贴的申请流程、待遇水平以及相关配套政策进行了详尽规定。
每年不少于3次劳动能力鉴定
《意见》对申请病残津贴的参保人员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要求申请人须未满法定退休年龄,且在一年有效期内,由地级市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评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于正常缴费的参保人员,其申请需由所在用人单位提出;而灵活就业的参保人员,则可向其参保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人事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亦或自行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待遇的领取地点由同级别的社保管理机构负责指定,若参保者没有视同缴费年限,该地点同样由社保管理机构决定;若存在视同缴费年限,需在相关部门确认视同缴费年限之后,再行确定待遇领取地点。若待遇领取地点不在参保者本地,则需将病残津贴的申请材料以及累计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结果提交,并反馈给相关部门。
通过初审的申请需公开公示,之后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进行最终的资格审核确认。审核合格者从申请的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待遇将直接划入其社保卡关联的银行账户。对于病残津贴的领取者,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每年至少会组织三次劳动能力鉴定活动。
原则上,受理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累计缴费年限石龙镇律师,可作为待遇领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初步审核的依据。若对认定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对累计缴费年限进行重新审核。当领取病残津贴的人员恢复缴费后,若再次申请病残津贴或提出基本养老金的申请,应按照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
确定最低缴费年限
参保者在申领病残津贴时,其最低缴费期限将根据申请时点所满足的最低缴费期限来判定。若参保者多次申请病残津贴,则将依据最后一次符合条件申请时的最低缴费期限来确定。用于支付病残津贴的资金,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负责。
在确定每月领取额度时东莞石龙律师,对于缴费总时长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年限的参保者,若缴费时长不足5年,其病残津贴的领取期限为12个月;若缴费时长达到或超过5年,每增加1年的缴费(不足1年按1年计),领取月份将相应增加3个月。
在确定月度待遇标准时,病残津贴的月度标准是依据参保者的累计缴费时长以及他们与法定退休年龄的差距来决定的。若累计缴纳保险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并且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五年(包括五年)以内,那么在养老金水平统一调整时,将依据待遇领取地的退休人员政策进行相应调整;若累计缴纳保险年限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并且年龄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五年以上,那么在养老金水平统一调整时,将按照全国养老金总体调整比例进行同步调整。
社保机构将依照养老金认证流程,对领取资格进行周期性审核。对于未能通过认证、未恢复缴费、未配合复查鉴定或鉴定结果有所变更的,自下月起将暂停发放相关待遇。另外,参保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需完成退休手续办理,且满足条件者可提出弹性提前退休的申请。
参保人员若在领取待遇期间不幸离世,其家属将按照在职人员死亡的相关待遇标准进行发放;至于若其重新开始缴纳保费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将停止发放病残津贴。
确认待遇衔接细则
为应对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特殊状况,具体规定了遗属抚恤金、退休待遇的衔接、缴费的行政管理以及不同制度间的过渡等四个方面的具体操作规范。
参保人员若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幸离世,其家属将按照在职员工去世后的待遇标准进行安置,且家属所应领取的待遇领取地点将与病残津贴的领取地点保持一致。
具备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并申请实施弹性提前退休的人员,需向养老金领取地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养老金领取地的社保管理机构需从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止发放病残津贴;未申请弹性提前退休的人员,则应在参保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病残津贴,并按照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在享受病残津贴期间,参保者无需再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若他们选择继续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级的规定缴纳保险,那么从恢复缴费的次月起,病残津贴的发放将予以停止。
对于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若其缴费年限已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5年(包括5年),在申请病残津贴的当月,或者如果累计缴费年限已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要求,并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那么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直至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的当月重新计算待遇之前,应当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合并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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