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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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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式到实质:单位犯罪责任在洗钱犯罪中的演变与合规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罗秀婷,东莞石龙地区的资深律师,于2025年1月31日的晚上11点41分,在广东对标题进行了调整。
在传统操作中,许多单位倾向于采取“责任切割”的手段来规避刑事责任的追究,进而引发了“企业获益而个人承担罪责”的治理难题。
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颁布,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对洗钱罪单位责任的追究,已经从表面走向了深入。
司法机关采取深入剖析公司治理架构、重塑单位意志认定准则、增强管理层连带责任等措施,促使单位责任从仅仅是书面规定转变为真正的责任追究。
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全面探讨单位犯罪实质化追责的司法逻辑发展历程。在处理涉及洗钱犯罪的情况中,仅仅形式上符合规定并不能使企业免于承担刑事责任。企业需依据最新的反洗钱司法实践经验,积极推动自身实质性的合规建设。
一、单位犯罪责任在洗钱犯罪中的司法转向
在我国传统的司法体系里,单位的责任常常与具体责任人的个人行为紧密相连;一旦具体责任人因证据不足或情节较轻而未受到追究,相应的单位也能免除罪责。
某证券公司因未执行客户身份核实职责,纵容其员工通过证券账户协助境外赌博团伙进行资金转移,最终被判定为触犯了单位洗钱罪。
该案件明确了三个重要的原则:首先,若单位对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洗钱行为知情或理应知晓却未采取措施制止,则可推断出单位有意为之;其次,若单位因洗钱活动而获得经济收益(例如手续费、佣金等),则直接将其定性为“为单位谋取利益”;最后石龙镇律师,如果单位的合规管理体系存在系统性漏洞,则不能以“员工个人行为”作为抗辩理由。
该案例显示出司法部门在单位责任判定方面对实质性的审查给予了更高的重视。企业若仅停留在合规的形式上,难以构建出有力的刑事辩护,而高层管理人员因未能履行职责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并不少见。本文旨在探讨近年以来,在洗钱罪方面,司法机关如何扩大了对单位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人的处罚范围,并取得了哪些司法实践的突破。企业对此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并据此对本公司的反洗钱合规体系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单位犯罪实质化追责的司法实践突破
(一)单位意志的穿透认定:从形式要件到实质证据
传统刑法理论规定,单位犯罪必须满足“集体决策或负责人决策”的必要条件,然而,洗钱活动的隐秘性常常使得缺少书面决议等直接证据的情况出现。
司法机关通过创新证据规则破解这一难题。
以某第三方支付机构(代称D公司)涉嫌洗钱案件为例,D公司长期以来向境外赌博网站提供资金转移服务,涉及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人民币。即便缺乏董事会决议等书面证明文件,法院依然依据以下三个关键事实,确认了该公司的单位意志:
首先,D公司所收取的手续费比率显著高于业界普遍水平;其次,根据其财务报告揭示,涉及的业务部分为该公司带来的净利润远超其他客户;这些情况共同突显了该公司以利益为驱动力的本质。
其次,技术审查揭示,公司用于反洗钱的相关系统曾对涉嫌账户的警报进行过人为干预,导致关闭;同时,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风险控制体系,使其遭受了系统性的破坏。
第三点,销售人员的奖金与交易额紧密相连,这种机制促使员工积极争取那些风险较高的客户。
该案件所确立的“客观行为、利益关联与制度缺陷”三者结合的推定准则,打破了以往对形式要素的僵化依赖,实际上使得洗钱罪中单位犯罪故意的认定标准,向间接故意和不作为故意方向进行了调整和放宽。
(二)单位和个人责任的界分
在集团化洗钱案件中,由于组织结构复杂,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区分显得特别棘手。
在跨国贸易集团涉嫌洗钱案件中,执法机关通过查阅OA系统审批记录,揭露了多起异常资金转移均需该集团财务总监李某进行最终审批。尽管李某声称自己“只是遵从董事会命令行事”,然而审计资料显示,董事会秘书在内部会议中曾明确指出“应优先处理大额跨境业务,并适当放宽风险控制标准”,这一指令已被记录在会议纪要中并下达到各部门执行。
法院最终判定集团总部及其核心管理层共同犯有罪行,同时对于未参与决策的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则决定不予追究责任。这样的判决既有效防止了责任的不当扩散,又确保了对组织决策层进行了精确的打击。
(三)单位合规体系:要求从形式合规转向实质有效
司法机关对单位合规管理体系的审查重点已由原先的“表面合规”转变为对“实际有效性”的评估。
H集团,这家民营医疗机构(代号为H集团),涉嫌通过夸大医疗费用来骗取医保资金,同时利用其关联的制药企业进行洗钱活动,涉及金额高达近十亿元。该集团辩解称,其子公司已经通过了ISO 37301的合规认证。然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并未对洗钱风险模块进行实质性审查,且在获得认证后的六个月内,并未按照要求执行内部审计,合规手册中关于“可疑交易报告流程”的部分只是照搬了模板,并未针对医疗行业的特性进行相应的修订。法院据此认定其合规体系“形同虚设”,驳回免责抗辩。
这一裁决向企业发出警醒:仅凭表面上的合规并不能作为免除责任的挡箭牌,只有建立起实质上有效的合规机制,才能在刑事案件中对单位责任进行有效辩护。
(四)管理层连带责任的扩张
F支行在漫长的岁月里,屡次采取篡改客户信用评估、终止交易监控警报等手段,帮助客户成功转移涉及贪污、受贿的巨额资金,累计金额高达17亿元。
该案件的司法进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对于单位过错的体系化认定取得了突破。法院查明,F支行的反洗钱程序未能包含“政治人物关联账户”以及“高频跨行转账”等关键风险点。2020年的内部审计报告揭示了43项合规性问题,但这些问题被管理层长期忽视。更有甚者,支行行长在员工培训中强调“业务发展重于合规风险控制”,这一行为构成了系统性失职的证据链。
其次,管理层在连带责任方面的扩大。不仅直接操作资金的客户经理需承担责任,就连支行副行长也因“明确知晓风控系统被绕过却未履行监督义务”而受到刑事追究,且作为不作为的共同犯罪者,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第三,F支行被处以罚款34亿元人民币(占洗钱金额的二十分之一),支行行长被判处九年有期徒刑并追加罚款800万元,副行长则被判四年有期徒刑、五年缓刑,并永久禁止其从事相关行业。
(五)技术赋能加强洗钱犯罪的追查
G集团,一家跨境电商企业,采用所谓的“保税区一日游”这一虚假贸易手段,通过编造物流流程、资金流转等手段,为境外赌博团伙洗钱,涉及金额高达41亿元人民币。
在处理此案时,司法机关展示了技术加持下的审查实力:他们构建了“洗钱风险指数模型”,并从中提取了多项关键数据,如物流异常程度(申报进口货物在保税仓的平均滞留时间仅为1.7小时,远低于正常贸易所需的72小时)、资金闭环率(出口收汇资金的89%在3天内被重新用于支付进口货款)、关联交易比例(上下游企业中有72%属于集团控制的空壳公司),从而完成了对该单位行为的数字化描述。
尤为重要的是,在深入分析G集团的企业资源计划(ERP)系统数据流的过程中,我们注意到财务总监每月都会向董事会提交一份“异常交易豁免申请清单”,并且这些申请无一例外地得到了批准。此外,服务器日志显示,在风险控制规则中,针对“同一客户单日交易额超过500万元需人工审核”的规定,其设置状态被人为调整为“永不激活”。此案例明确了“合规系统人为失效可视为单位故意”的原则,意味着一旦企业自行关闭或绕过其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即可直接判定其存在洗钱的主观故意。
(六)股权设计隔离风险的空间被大幅压缩
H集团,一家民营医疗机构,涉嫌通过夸大医疗费用手段骗取医保资金高达9.8亿元,同时,该公司还涉嫌通过其关联的药品企业将非法所得款项转移。
在处理此案时,司法机关巧妙地引入了“三重穿透”技术:首先,深入挖掘资金流向,揭示出H集团及其关联药企共同使用一个资金池,所有资金调配命令均由集团财务部门集中下达;其次,剖析人事管理,发现药企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担任H集团的人力资源总监,而关键岗位员工的薪酬也直接由集团支付;最后,洞察业务本质,了解到药企有90%的销售收入来源于H集团旗下医院的采购,一旦脱离集团,其将丧失独立生存的能力。
鉴于这一情况,法院判定涉案药品生产企业构成洗钱行为的同谋机构,同时,对集团的实际掌控者作出了判处十二年有期徒刑的判决。
司法机关对复杂企业集团结构的洞察力已显著增强,而企业企图通过股权布局来规避风险的可操作空间则受到了显著限制。
三、企业反洗钱合规应对:从“形式合规”到“实质有效”
(一)风险导向的合规管理体系设计
实质性合规的核心在于精准识别与动态管控风险。
该证券公司构建了“洗钱风险指标库”,其中包含了客户身份、交易特征和行为模式等三大方面的几十项具体指标。比如,对于与政治人物有关的账户,公司实施了加强版的尽职调查流程,并规定必须提交资金来源的声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对于单日内跨境资金对冲交易超过五次的情形,系统会自动启动人工审核程序。
该珠宝企业采纳了“客户风险实时评估体系”,对那些风险等级较高的客户实施每季度一次的身份核实,对于单日交易额超过五十万元的客户,则必须保留其资金交易记录的凭证。
合规管理必须与企业的具体业务环境紧密相连,不能仅仅照搬监管的固定模式。企业需根据自身的运营模式和具体细节,对本公司所属行业普遍存在的洗钱隐患进行专项分析,并据此构建一套详尽的合规管理体系。
(二)独立权威的合规部门
合规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其实质有效的前提。
该外资银行指定了首席合规官一职,此职位直接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中,合规官的任命与考核均由总部进行垂直管理,以此保障合规政策的执行不受地域业绩压力的影响。
该支付机构授予合规部门具有“一票否决”的权力,在一年内成功叫停了数十笔交易,这些交易的总金额超过了十亿元,同时,该机构还通过建立跨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东莞石龙律师,将合规审查环节融入了产品设计、客户准入以及交易审批的整个流程之中。
只有确保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得力,才能确保合规措施得以实施,这样的机制设计才真正能够防止合规部门被边缘化,以及避免合规制度流于形式。
(三)高管履职行为的过程管理
司法机关对高管责任的认定已从“结果追责”转向“过程追责”。
该上市公司颁布了《反洗钱高管责任清单》,其中规定董事长必须每季度收听合规专项报告,并亲自签署风险警示信;财务总监需对大额资金的异常流动进行严密监控;而首席风控官则需确保系统绕过操作的审计日志完整无缺。
该城商行实施了《反洗钱职责承诺书》,规定支行长及以上的管理岗位人员需承诺“不得干预风险监控系统的正常运作”“在24小时内对监管机构指出的违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这些承诺的执行情况将被作为年度绩效考核的一部分。
这些制度将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从抽象概念转化为具体的行为准则,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依据。在面临刑事风险的情况下,企业能够有效地为自己辩护,证明其已充分履行了合规义务,从而将企业从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中解脱出来。
(四)技术驱动的合规监控升级
数字技术正在重塑合规监控范式。
该商业银行研发了“资金量子云图系统”,此系统能够对资金在超过2000家关联企业中的流动轨迹进行实时监控,并能自动识别诸如“闭环对冲”和“多级跳转”等洗钱行为的特点,同时生成可视化的报告以辅助决策制定。
某保险公司运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上百万份保单进行深入分析,经过语义对比,识别出数百份病历记录存在高度相似性,从而成功追踪并确定了涉嫌虚构保险事故进行洗钱的犯罪团伙。
通过技术手段的深入运用,合规管理实现了从传统的人工抽样检查向智能化的全面监控的转变,显著提高了风险识别的准确性。
结语
我国对洗钱罪单位犯罪责任的实质化追究,标志着我国刑事治理模式实现了从以惩处个人为主向以矫正组织为重的重大转变。司法机关通过深入剖析公司治理结构、重新构建证明标准、运用创新技术手段,不断压缩企业利用制度漏洞进行洗钱的空间。
对企业来说,打造一个“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以高层领导责任为关键节点、以技术为后盾”的实质上有效的合规体系,已不仅仅是遵循法律的基本要求,更是关乎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核心竞争能力。在这场司法观念与商业操作的较量中,只有那些将合规理念深植于企业基因之中的企业,才能在新的反洗钱浪潮中稳健前行,保持长远发展。
作者介绍:
罗秀婷女士在东莞石龙执业,她的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学位均是在清华大学法学院取得的,此外,她还拥有在海外学习一年的宝贵经历。
罗秀婷女士目前担任北京市盈科(广州)东莞石龙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在加入盈科之前,她曾在北京市金杜东莞石龙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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