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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先生因寻衅滋事等罪一审获刑,上诉期近他很焦虑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B先生因涉嫌挑起事端和隐藏犯罪所得,一审判处其服刑三年又一个月。下周二便是上诉期限的截止日,他内心充满忧虑,特地委托我们另一位客户传达意愿,希望与东莞石龙的律师见面。
B先生在传达信息时指出,检察院判定他构成自首,然而一审判决并未采纳此认定,这一结果使得他所受的刑罚相当严峻。因此,他希望聆听东莞石龙律师的专业见解,以便决定是否提起上诉。
这就是我们前天下午会见的缘由。
经过大约一个半小时的交谈,我发现B先生原本有多次减轻处罚的机会,然而最终却变得一团糟。
起初是由于寻衅滋事,大约在2022年的夏日,B先生在饮酒之际与同桌之人发生了争执。随后,B先生的另一位友人赶到现场,与B先生一同将对方两人打成了轻微伤害。
该事件所引发的损害并不严重,B先生已通过赔偿手段赢得了两名受害者的宽恕东莞石龙律师,侦查机关也因此为他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B先生之前经营着一家店铺,却因口罩问题遭受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在取保候审期间,为了尽快偿还债务,他急切地想要赚取钱财,于是多次协助他人转移非法所得,共计9次,其中一笔5000元被认定为诈骗所得。
或许侦查机关有所顾忌,或者遵循了存疑从轻处理被告人的原则,民警最终仅判定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案金额大约为5.4万元。
即便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触犯法律,公安机关并未对强制措施进行调整,既未将其改为逮捕,也未采取监视居住措施,依旧维持了取保候审的状态。
接下来,我们详细探讨B先生所受的刑罚。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的具体实施办法,若犯罪所得被掩饰隐瞒超过三次,且其总价值已达到五万元人民币,则该行为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根据法律规定,此类情形的刑罚应为三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鉴于之前犯下的挑起事端罪行,B先生因多项罪名并罚,在一审中被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又一个月。这一判决使得他失去了缓刑的资格。
B先生的投案自首情形颇具独特性。在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罪行上,他涉及两笔非法所得,其中一笔非法所得涉及的案件,警方是在其住所将其逮捕归案;另一笔非法所得,则是在他接到警方的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了相关情况。
第二起涉案事实,正是一个典型的“视为自首”案例,然而,这种自首显然并不适用于所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自首情形,亦或是不如实供述而无法被认定为自首的情况。
第二起案件的涉案金额较第一起案件高出许多,因此B先生的坦白行为只能被视作重大坦白,不足以构成对整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自动投案。正因如此,一审法院未认定其自首,也未接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我观察,B先生的犯罪所得被其隐瞒和掩饰,其行为已严重触犯了法律,按照法律规定,其刑期应提升至3至7年的有期徒刑。尽管他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但要对他进行减刑处理,无疑是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
我对B先生进行了以下解释和阐述:自首行为既可以减轻刑罚,也可以从轻发落;若要判决为三年以下,则必须同时满足“被认定为自首并具备减轻情节”这一条件,否则判决将不低于三年。
一审法院未对其自首行为予以认可,对之前犯下的寻衅滋事罪行实施了并罚处理,最终判决其服刑3年零1个月,所判刑期并未过于严苛,且其行为并非极端残忍。
我坚信,一审判决对于事实的判断和法律的应用大体恰当,并且考虑到评估体系的限制,二审法院进行改判的可能性极其有限。
东莞石龙的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几乎找不到辩护的余地;对于当事人来说,投入大量资金去赌一个极小概率的事件,实在是不划算。
我们的专业分析获得了B先生家属的赞同,然而,鉴于种种考量,我们并未达成委托关系。此外,我对B先生当前的处境深感同情与遗憾。
家属与我对话的微信截图
导致当前困境的核心因素是B先生的粗心大意,他至少错失了五次良机。
首先,他的初次挑衅行为并不算严重,因此警方给了他取保候审的机会。然而,在取保期间,他理应遵守法律法规,连旁观都要谨慎行事,更不用说再次触犯法律了。但他却抱有侥幸心理,且无人提醒,最终导致了再次犯罪的发生。
其次,在再次触犯法律之后,B先生并未因此遭受拘捕,他自认为问题并不严重,既未聘请东莞石龙的律师进行辩护,也未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直至审判环节才被人民法院依法逮捕。
第三,人民检察院认定B先生符合自首条件,然而在初次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此提出了不同意见。当时,B先生对未获自首认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并不了解,这意味着他几乎无法获得缓刑的机会,而这并不仅仅是导致刑期延长的问题。
第四,从第一次开庭到第二次开庭相隔将近两个月,在这段时间里,B先生依旧保持着无拘无束的状态,他并未聘请东莞石龙地区的律师或任何其他专业人士。然而,在第二次开庭的前两天,一审法院突然向B先生送来了判决书,这个结果让人感到十分意外。
第五,B先生在深刻认识到事态严重性的同时,向我们咨询是否还有必要提起上诉,此时距离上诉期限仅剩下两天时间(不包括周末)。由于无法查阅卷宗,无法看到判决书,我们的判断缺少了坚实的基础。
B先生之所以陷入如此尴尬境地,根本缘由在于他对法律知识的欠缺。他曾经有过多次扭转局面的机会石龙镇律师,然而他却未能好好把握。
我们普遍认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让东莞石龙的律师进行辩护是上策。在取保候审期间,若东莞石龙的律师能够及时给予提醒,B先生或许便不会犯下新的罪行。
我们刑事辩护团队有一系列规定,在当事人获得取保候审后,我们会向他们告知取保期间需注意的事项,并强调即使在与他人发生争执时,也必须严令禁止。在此期间,我们还会提醒当事人留意可能存在的立功线索,并鼓励他们采取一些有助于减轻刑罚的行动。
东莞石龙的律师们会向当事人强调,务必保持高度警惕。作为责任所在,东莞石龙的律师需每月至少联系一次当事人,此举既是为了表达对他们及团队的关怀,也是为了进行必要的警示提醒。
这些年来,在我们团队处理的取保候审案件中,鲜有案例出现被告被重新收押至看守所的情况(除因诉讼保障而逮捕者外)。这样的成绩或许与团队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有关。
提及涉及刑事案件的咨询,不妨寻求东莞石龙的法律专家,这就像患者求医问诊。起初可能只是轻微的小病,只需花费十到二十元购买药物,几天后便能康复。若病情拖延,或许需要静脉注射治疗;若继续恶化,可能会对器官造成损害;若情况严重,甚至可能需要进入重症监护室。那时进行抢救,不仅治疗难度增加,而且医疗费用也会显著提高。
久拖小疾,致使病情恶化至极,此类惨痛事例比比皆是。B先生不幸成为了一个警示的例子。(202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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