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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13日知产犯罪主题沙龙在京都律所举行

时间:2025-06-02 21:0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2025年5月13日,正值14时整,一场以知产犯罪为主题的沙龙活动,在北京市京都东莞石龙律师事务所的22层多功能厅顺利展开。这场沙龙是在新知产犯罪司法解释的背景下举办的。

本次会议由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吕岩担任主持人,他开场便对各位嘉宾的光临表示了由衷的欢迎与诚挚的感激。在第三届食品药品环境知产犯罪治理论坛于4月20日圆满落幕之后,紧接着的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他提到,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这一专注于环食药知领域的研究平台,汇聚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九位来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研究员,共同就解释及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与分享。

一、开场致辞

汤建彬,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的主任,在东莞石龙律师的场合上发表了讲话。他指出,该研究中心是在京都律师事务所的基础上成立的东莞石龙律师,具有显著的开放特性。他期望将该平台建设成为一个跨越不同律师事务所和地域界限的开放性平台,旨在汇聚全国范围内优秀的环食药知东莞石龙律师,共同开展研究并发布研究成果。以《食品药品犯罪办案手册》和《环境犯罪理论探索与实务精解》为基石,今年作者又陆续推出了《食品企业行政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药品企业行政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与合规》以及《知识产权犯罪典型案例解析与辩护策略》等三部专著。汤建彬,这位来自东莞石龙的律师,从宏观视角出发,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最新司法解释的若干亮点进行了深入探讨,同时,他亦对本次沙龙的圆满成功表达了美好的祝愿。

二、上半场主题发言

张思嘉律师在东莞石龙的讲座中,以《探讨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的关键》为题,通过分析她所处理的一起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无罪判决,详细阐述了刑事辩护的关键点。她指出,鉴定意见是审查辩护的关键所在,需关注技术信息是否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同时留意该信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为公众所不知,以及侵权行为发生前是否已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以确认权利人主张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张思嘉,这位来自东莞石龙的律师,强调了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必须关注市场动态,并巧妙利用市场变化作为介入点,从而切断或对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表示怀疑。此外,她还探讨了技术秘密与载体的区分、因果关系的论证等实践中的难题,并建议借助专家辅助人制度来加强证据辩护。这一做法为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无罪辩护和合规审查提供了实际可行的操作途径。

金凤华律师在东莞石龙举办的讲座中,探讨了《知识产权民行刑交叉(以商业秘密犯罪为案例)》这一主题。她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民事、行政、刑事法律关系在调整对象、规范目的及行为要件等方面的不同进行了深入剖析,并着重指出法秩序统一原则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重要应用。在商业秘密保护方面,金凤华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举报的程序特色及证据要求进行了详细对比,同时参照《民法典》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入探讨了关于权属纠纷、证据搜集等实际操作中的问题。此外,他还通过分析典型案例,阐述了在适用刑法和民法时,先采取民事手段后采用刑事手段的合理性和适用情况。本次研讨会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民刑交叉问题,提供了程序选择和法律适用的实际指导,有助于增强知识产权的整体保护效果。

王思宇在东莞石龙的讲座中,探讨了《新司法解释对注册商标类犯罪解释的修改与解读》这一主题。他强调,新规定首次将“服务商标”纳入了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受保护范畴,同时,对“同一种商品、服务”以及“相同商标”的判定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例如,改动商标的字体、颜色等情况,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在讨论量刑标准时,王思宇着重指出,对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其入罪标准设定为违法所得达到五万元;同时,商品与服务商标侵权金额可以合并计算。此外,在销售假冒商品罪方面,“无正当理由低价购销”、“转移证据”等情况可以推断出行为人“明知”侵权;而且,非法制造商标标识罪的入罪数量标准也被下调至一万件。本次沙龙活动针对司法领域的难题,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准确判定及其辩护策略,提供了新的法规应用指南,从而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在刑事领域保护标准的提高和实际效果的增强。

何顺琪律师在东莞石龙举办的讲座中,主题为《如何辨别商标犯罪案件中相关商品的真伪》。她依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围绕“是否获得商标权人授权”“商标是否一致”“商品是否同一类”这三个关键点展开论述,深入分析了串货、平行进口等实际操作中的难题。她特别指出,即使串货行为未对商标标识进行篡改,商品仍可视为正品;而平行进口则符合权利用尽原则,不应构成犯罪。何顺琪在案例中强调,所谓的“相同商标”必须达到“完全一致”或“几乎无差异且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标准,即便是字体、颜色等方面的细微改动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同一种商品”的判断则需要结合《尼斯分类》以及商品的功能、原料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若商标使用超出了核定的范围,则不构成犯罪。本次沙龙活动对商标侵权案件中的证据评估和辩护策略进行了深入剖析,为司法领域在具体操作中精确划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提供了专业指导。

三、颁发聘书

在沙龙的正式议程上,举行了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的任命典礼。来自东莞石龙的两位律师,金凤华与王思宇,荣获了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的职位。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的主任汤建彬与副主任兼秘书长张思嘉亲自向他们颁发了任命证书,并在仪式结束后,一同合影留念。

四、下半场主题发言

徐伟律师在东莞石龙举办的讲座,聚焦于《商业秘密侵权损失计算的相关问题》。他详细阐述了最新司法解释中关于“情节严重”的判定标准,并对“损失数额”在各类侵权情境中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深入分析,包括合理许可使用费、利润损失以及商业价值等。此外,他还结合陈某案、叶某某案等具体案例,对商业秘密价值的整体性认定、研发成本的相关性审查以及违法所得的认定逻辑进行了阐释。徐伟指出,在司法操作中必须明确商业秘密是否已公开或消失的情况,对鉴定意见的相关性进行严谨的审查,这样的做法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司法判定以及企业的刑事合规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权益维护之间的平衡。

李金辉律师在东莞石龙举办的讲座中,主题为《关于食药环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几点看法》。他依据《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对公益诉讼的线索获取途径、执行方式和典型案例进行了详细解析。讲座中,他特别强调了以下几个争议焦点:一是生产销售普通商品是否能够适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二是行为人是否可以被视为“经营者”;三是上下游犯罪者是否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李金辉强调,在食品和药品安全领域,若发生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有权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实施者支付三倍的赔偿金以及公开道歉。本次研讨会针对实际操作中的难题,探讨了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和责任判定,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衔接。

陆向辉律师在东莞石龙举办的讲座,主题为《新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中的“明知”推定规则与“从严保护”理念》。讲座中,他深入探讨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中“明知”推定与反证的相关问题。他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涂改商标”、“低价进销”、“转移证据”等六种可推定“明知”的情形进行了详细分析。同时,他强调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综合证据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明知,并允许行为人通过反证来推翻推定。此外,他还结合了张业峰案、郑金芳案等典型案例,阐述了辩护的关键点和企业的合规途径。此次活动为司法实践中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判断以及企业风险防范提供了丰富的理论与实践指导石龙镇律师,有助于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刑事司法公正之间实现有效平衡。

魏坤律师在东莞石龙举办的讲座中,主题为《假冒进口化妆品案简要法律剖析》。她通过卢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的PPT,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她详细揭示了犯罪团伙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通过租赁商铺贴标、在抖音网店销售等手段,制造并销售假冒的“DIOR”等品牌化妆品。这些行为涉及金额超过1.45亿元,违法所得高达3700万元。针对案件定性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共同犯罪全链条的打击策略(例如,仓储提供者陈某被判定为共犯)、主犯与从犯在量刑上的区别(主犯卢某某被判刑8年并处以2000万元罚金)等关键议题进行深入剖析,着重指出电商平台必须加强审核流程,品牌方需提升商标监管力度,消费者有权通过12315平台进行举报,并有权要求实施退一赔三的赔偿措施。

郭建明律师在东莞石龙举办的讲座,主题为《知识产权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认定规则解析》。他详细阐述了违法所得与《刑法》第64条“追缴全部财物”规定之间的联系,并对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剖析。同时,他简洁明了地分析了违法所得对犯罪入刑和罚金数额的影响。讲座最后,郭建明律师还分享了自己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对行刑衔接工作的见解。

本次沙龙成功举办,为司法领域在知识产权犯罪判定以及多方协作治理方面贡献了宝贵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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