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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健全决策机制,提高效率与质量

时间:2025-03-06 18:5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2025

有关主要行政决策程序的临时法规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条为了改善科学,民主和法律决策机制,标准化了主要的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并澄清决策责任,这些法规是根据宪法,当地人的各个层面和各级政府的宪法制定的。

第2条本条例应适用于在县一级或高于县级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以下称为决策器官)。

第3条这些规定中提到的主要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1)制定与公共服务,市场监督,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的主要公共政策和措施; (2)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计划; (3)制定主要的自然和文化资源发展和利用的主要公共政策和措施; (4)决定该行政区域中实施的主要公共建筑项目; (5)决定对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主要事项,并涉及主要的公共利益或公众的重要利益。如果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本文第一段中规定的事项的决策程序还有其他规定,则应符合此类规定。这些法规不适用于宏观控制的决定,例如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政府立法决定以及紧急情况的紧急响应决定。决策器官可以根据本文第一段的规定,结合责任,权威和当地实际条件,确定决策事项的清单和标准,并在同一级别批准党委员会后向公众宣布,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调整。

第4条的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维护并加强该党的整体领导,完全执行该党的界限,原则,政策,决策和部署,全力扮演该党的核心领导角色,并在整个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实施该党的领导。

第5条做出重大的行政决策时,我们应该遵循科学决策的原则,实施创新,协调,绿色,开放性和共享的发展概念,遵守从现实,使用科学和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法律的原则,并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并需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改革的全面加深。

第6条做出重大的行政决策时,应遵循民主决策的原则,应充分倾听各方的意见,并保证人民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参与决策。

第7条做出重大的行政决策时,应遵守法律的决策原则,法定当局应严格遵守法定当局,并应根据法律执行法定程序,以确保决策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和规定。

第8条的重大行政决定应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委员会的监督,并根据法律在同一层面上受到相同层面的监督,如果他们属于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委员会所讨论的重大事件范围内,则应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或者应在同一级别上向同一级别的常设委员会报告。上等行政器官应加强对较低行政器官的重大行政决定的监督。审计机构根据法规监督重大的行政决策。

第9条的主要行政决策应作为对决策器官及其领导人评估和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2章决定草案

第1节的决定开始

第10条:经过各方提出的决策事项的研究和演示,应将决策器官提交决策器官,以提出是否启动决策程序:(1)如果决策器官的领导者提出了决策问题的建议,则应将其提交给相关单位东莞石龙律师,以进行研究和示范; (2)如果决策器官或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了有关决策事项的建议,他们应证明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和基础,建议和基础,以解决问题,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的初步计划等; (3)如果国家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CPPCC成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提出了关于决策事项的建议,以及公民,合法人员或其他组织提出了有关书面决策事项的建议,他们应将其提交有关研究和示范的相关单位。

第11条如果决策机构决定启动决策程序,则应阐明决策事项的承诺单位(以下称为决策事业单位),并且决策企业部门应负责制定主要的行政决策草案。如果需要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决策问题,则应澄清领先的决策事业。

第12条决策组织者应根据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研究,全面,准确地掌握相关信息以及足够的咨询和协调,制定决策草案。决策企业部门应全面整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则和政策,以便决策草案既合法又合规,并与相关政策有关。决策组织者分析并预测基于需求的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成本,经济,社会和环境利益。如果相关各方在决策事项上有重大差异,那么决策部门可能会提出两个以上的计划。

第13条如果决策问题涉及隶属于决策器官的部门的责任,即下一个层面的人民政府,或与之紧密相关,则决策单位应与之充分咨询;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决策器官应解释争议的主要问题,相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做法单位的意见,原因和基础。

第2节公众参与

第14条的决策企业部门应以促进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倾听意见,除非决策事项未根据法律披露。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来聆听意见,例如研讨会,听证会,现场访问,书面征求意见,征求公众意见,问卷调查和公众舆论调查。如果决策问题涉及特定群体的利益,则决策组织者应与相关的组织,社会组织和大众代表进行交流和谈判,以充分倾听相关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15条如果决策问题是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则决策组织者应通过政府网站,新政府媒体,报纸,广播,电视等来发布决策草案及其解释和其他材料,这些内容易于公众了解,并阐明公众的方法和期限,以提出提出的意见。征求公众意见的时期通常不少于30天;如果由于紧急情况或其他原因需要缩短该期限,则应在征求公众意见时进行解释。对于公众通常关注的问题或高度专业和技术性的问题,决策组织者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和其他方式来解释。

第16条如果决策问题直接涉及公民,合法人员或其他组织的重要利益,或者存在重大差异,则可以举行听证会。如果法律,法规和规则还有其他关于召开听证会的规定,则应符合此类规定。决策组织者或组织听证会的其他部门应提前发布决策草案及其解释草案,并澄清听证会的时间,位置和其他信息。如果需要选出听证会的参与者,则决策组织单位或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提前宣布听证参与者的选择方法,公平,公开地组织选拔,并确保所有相关方的代表都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中的参与者名单应事先向公众宣布。听证材料应在听证会前7天交付给听证会。

第17条听证会应按照以下程序公开举行:(1)决策部门介绍决策草案,基础和相关情况; (2)听证会参与者表达了他们的意见,进行询问,盘问和辩论,并在必要时,决策单位或相关专家可以解释; (3)听证会参与者确认听证记录并签名。

第18条决策组织者应总结,组织,研究和证明社会所有部门提出的意见,完全采用合理的意见并改善决策草案。

第3节专家证明

第19条对于高度专业和技术性的决策事项,决策企业部门应组织专家和专业机构,以证明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的保证。专家和专业机构应独立进行论证工作,客观,公正和科学地提出论证观点,并根据法律履行对已知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保密义务;如果提供了书面论证意见,则应签署并密封。

第20条:当决策组织专家论证时,决策组织单位可能会采用论证会议,书面咨询,委托咨询和示威活动。当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参与论证时,我们应该遵守专业精神,代表性和中立性,并注意以不同意见的选择专家和专业机构。我们不会选择对决策事项有直接利益的专家和专业机构。

第21条中央政府下的省,自治区域和市政当局的人民政府应建立一个专家数据库,以进行决策咨询和示范,标准化专家数据库的运营和管理系统,并提高专家完整性评估和退出的机制。市政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和示范专家数据库。如果决策机构尚未建立专家数据库进行决策咨询和论证,则可以使用高级行政机构的专家数据库。

第4节风险评估

第22条如果实施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会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产生不利影响,则决策组织单位或负责风险评估的其他单位应组织对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的评估。如果已经根据相关法规对相关风险进行了评估和评估,则不会重复评估。

第23条:进行风险评估时,您可以使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方法来科学预测和全面分析通过公众舆论跟踪,关键访问,咨询和分析的决策实施风险。进行风险评估时,您应该倾听相关部门的意见,构成风险评估报告,澄清风险点并提出预防风险预防措施和处置计划。为了进行风险评估,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第三方进行风险评估。

第24条风险评估的结果应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基础。如果决策当局认为风险是可控制的,则可以做出决定;如果它认为风险是不可控制的,则可以在采取措施之后做出决定,例如调整决定草案以确保风险可控。

第3章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1节合法性审查

在将决策草案提交给决策机构进行讨论之前的第25条,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不应通过征求意见或其他方式代替。如果决定草案未通过合法性审查或审查后是非法的,则不得将其提交给决策机构进行讨论。对于尚未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定,可以清楚地说明法律风险并提交决策器官进行讨论。

第26条:对于合法性审查,应提供决策草案和相关材料,包括有关实施决策法律程序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其他基础和解释。如果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则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还它们或请求补充。对于合法性审查,应保证必要的审核时间,通常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27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1)决策是否符合法定当局; (2)决定草案的形成是否受相关法定程序的约束; (3)决定草案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28条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应立即提交合法性审查意见,并负责合法性审查意见。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组织法律顾问和公共律师律师,以提出法律意见。决策组织者应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补充。

第2节集体讨论决策和决策公告

第29条当一个组织单位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决策草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决策和相关材料草案。如果决定草案涉及市场实体的经济活动,则应包括公平竞争审查的相关情况; (2)如果执行公众参与程序,则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和采用; (3)如果执行了专家论证程序,则同时执行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和采用; (4)如果执行了风险评估程序,则应同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 (5)合法性审查意见;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30条的决定草案应在决策器官或全体会议的会议上讨论。决策器官的行政主管根据集体讨论做出决策。在讨论决定草案时,会议的成员应充分表达他们的意见,行政人员最终应表达他们的意见。如果执行国家院长做出的决定与会议大多数成员的意见不一致,则应在会议上解释原因。集体讨论和决策情况应如实记录,应如实说出不同的意见。

第31条在做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应根据法规向党委员会提交指示。

第32条决策器官应在同一级别的人民政府的公报以及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上立即发表重大的行政决策。对于普遍关注公众或具有强大专业和技术性质的重大行政决策,应解释公众舆论和专家论证意见,应通过新闻发布会,访谈等进行宣传和解释。除非没有根据法律进行披露。

第33条决策器官应建立一个系统,用于记录主要的行政决策过程和归档材料,相关单位应及时存档通过实施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和材料。

第4章决策实施和调整

第34条决策器官应澄清负责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单位(以下称为决策和执行单位),并监督和检查决定的实施。决策和执行部门应按照法律进行全面,及时和正确的方式执行重大的行政决策,并将决策实施报告给决策器官。

第35条如果决策和执行部门在决策执行期间发现了重大行政决策,主要情况或不可抗力的主要变化以及对决策目标实现的其他严重影响,则应迅速向决策机构报告。如果公民,合法人员或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存在问题,他或她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向决策机构或决策执行单位提交意见和建议。

第36条如果发生以下任何情况,决策机构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负责特定评估工作的单位:(1)显然石龙镇律师,在实施后,显然没有实现预期的结果;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了更多意见; (3)决策机构认为这是必要的。在进行决策后评估时,可以将专业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第三方委托进行委托,除了在做出决定之前进行主要论证和评估工作的单位。进行决定后评估时,我们应该注意听取公众的意见并吸收NPC代表,CPPCC成员,人民组织,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参加评估。决定后评估的结果应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基础。

第37条根据法律做出的重大行政裁决不得在没有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进行更改或中止;如果执行期间第35条规定的情况或情况下规定的情况或情况,决策器官的行政负责人可能首先决定暂停执行;如果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则应根据这些法规执行相关的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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