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探讨显失公平制度:背景、认定标

时间:2025-02-21 19: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前言

《民法一般原则》和《民法典》第151条的第151条规定,一个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险和缺乏判断力的情况下,这将导致这样一个事实,即民事法律行为显然是建立不公平的情况下,受伤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它。可以看出,当我们国家的立法确定明显的不公平性时,我们采用了将主观和客观双重重要文件结合的标准。那么明显不公平的制度背景是什么?如何确定明显的不公平是真的吗?明显不公平的法律效果是什么?本文将讨论它。

1。明显不公平系统的理论可追溯性

明显的不公平制度背后是合同自由与合同正义之间的游戏。罗马早期的法律是基于尊重双方的意图,并且没有明显的不公平制度。但是,当罗马法律在后期运行时,立法者发现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土地交易中的不公平交易,应使用“非常损失规则”。在“特殊损失规则”的情况下,当土地销售合同的主题价格少于实际价值的一半时,土地销售的卖方有权终止合同。罗马法律中的“非常损失规则”后来被法国法律继承并改善,但由于其与法国之后的合同自由原则的冲突,法国学术界仍然对此有任何争议,例如“非常”的损失规则”被认为仅适用于法国特定类型的合同。德国民法认为,只有合同的内容是不公平的,并且在合同法中并不构成明显的不公平性。基于这一点,提出了巨大的利润理论,例如,合同方利用危险,缺乏经验和弱意志力的主观因素被包括在明显的不公平中。在组成元素中。

在德国法律与美国法律之间明显的不公平性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差异。德国法律形成了一种利润行为的理论,结合了主观和客观的双重重要文件,美国法律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特的不公平制度。在案件判决中,美国法院首次提到了明显的不公平。随着现实情况的增加,美国“联合商业法规”后来在合同法范围内包括明显的不公平条款,并形成了程序明显损失。公平性(指签订合同时缺乏选择或缺乏谈判过程,例如误导交易行为和不平等的交易能力)和实质性的不公平性(是指对一个有益的过多合同条款的组合当事方,但不是另一方)确定明显不公平的判断力的标准。

我国家的合同法第54条

在撤销和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将制定有关欺诈,胁迫,利用他人的危险,重大误解和明显不公平的规定,并将对利用他人的危险和明显的不公平的规定。

民法和民法典的一般原则

他们所有人都采取合同撤销的理由“如果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险和缺乏判决能力的状况的情况下,就会导致《民事法律法》在建立时显然是不公平的。”可以看出,在随后的立法中,“利用他人的危险”是合同中明显不公平的主观因素,而不是合同撤销的独立原因。这种定向的变化实际上反映了对立法明显不公平制度的越来越丰富的理解。

实际上,关于理论世界中明显不公平的组成要素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个因素理论和一个双重重要因素理论:

单一要求

只有合同权利和义务极端不平等的客观要求才能确定为明显的不公平。在民法和合同法的一般原则中,我的国家将“利用他人的危险优势”和“明显的不公平”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 “冒着他人的风险”调节缔约方的行为,利用另一方的尴尬,危险和缺乏经验的位置,这实质上是明显不公平制度的主观因素; “明显的不公平”在很大程度上调节了双方权利和义务之间的严重失衡行为。作为合同撤销的原因,“利用他人的危险”和“显然不公平”的分离反映了单个要求的观点的一部分。这种观点符合罗马法和法国法律所反映的“非常损失规则”。两者都认为,只要显而易见的不公平行为是客观地形成的,对手有权声称明显的不公平。

双重重要部分

为了构成明显的不公平性,需要同时满足两个要求:1。就客观要求而言,双方的合同权利和义务非常不平等,它们严重违反了合同公平的原则。 2。就主观要求而言,一个方使用其主导地位,利用他人的危险,或利用另一方的轻率和缺乏经验。当前的民法和即将到来的民法典的一般原则都反映了双重重要声明的观点。

单一要求说,所追求的合同正义实际上是为了失去合同方之间的合同自由。当双方完全谈判并同意以“明显不公平”的付款处理进行交易时,如果这是合法的,当然,应根据合同的精神来尊重当事方的自治权法律。赋予交易对手目前撤销的权利实际上并不能反映两方的自主权,这也使合同关系处于不稳定且不可预测的状态。相反,双重重要陈述可以更好地反映明显不公平制度的制度核心。从本质上讲,明显的不公平就像主要的误解,欺诈等,也是意图表达的缺陷。因此,当当然认为明显的不公平性时,有必要在签署合同时考虑交易对手的主观要素。如果它确实构成了意图表达的缺陷,则可以考虑明显的不公平问题。

当然,合同是否构成明显的不公平性,要求法官全面考虑该案是否实际上是在案件中以及双方的盘问。特别是为了确定主观要求,有必要根据案件的特定情况进行特定的分析。

2。取(2020)Anhui 03 No. 2770

例如,《人民法院日报》于2020年11月发表的案件是(2020年)Anhui 03 2770,这反映了人们对司法实践中明显不公平的认识的一些看法。该案件主要涉及确定租赁到debt协议是否显然不公平,其主要案例是:

2011年2月18日,公司与焦虑公司签署了一项建筑项目建设合同,同意焦虑公司将进行 的 和的建设。该项目的总建筑成本约为1200万元人民币,将在完成后七个月内支付。项目支付,逾期利息的每月利率为1.5%。项目完成并交付后,公司未能按时全额支付项目付款。

2014年7月23日,双方签署了一项还款协议,确认该项目付款仍欠789万元人民币,并且以每月1.5%的利率为每月的利息为1.5%,为211亿元人民币,还款时间并产生了1000万元人民币的兴趣。协议。之后,由于 仍未按时全额偿还贷款,因此两党分别于2015年10月1日,2017年5月30日和2018年5月31日签署了三项补充偿还协议,每次都将欠它们。本金付款和应付的利息将转换为主要欠款,利息的每月利率为3%。

2019年5月1日, 及其法律代表XU与焦虑公司及其法律代表YAO签署了一项协议,确认债务的本金和利益总计2000万元人民币,并同意了该案涉及的工厂和仓库。当租赁将租赁租给焦虑症公司时,租金为200万元/年,将从欠款中扣除。总租赁期为10年。利息将不再从签署协议的日期开始计算。焦虑公司自2019年5月1日起就开始使用该工厂,并在工厂建造了一座自使用的办公大楼。

和Xu认为该协议显然是不公平的,并试图撤销该协议。

该案件的第一案法院裁定,双方同意的每月3%的利率大大超过了法律支持的年利率24%,并且将利息转换为本金并继续计算利息的计算方法违反了公平原则,以及双方基于此的债务总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与此签署了一项租赁到debt协议,这违反了公平原则,重复利息的计算也违反了公共秩序和良好的习俗,并满足了撤销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因此,初审法院裁定撤销该协议。

在做出第一定期判决之后,焦虑公司由于不满意而提出上诉。在二法院审理此案后,发现此案的证据不足以确定所涉及的协议显然是不公平的。该判决撤销了原始判决,并拒绝了芬格伦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这种情况下,第一案法院和第二案法院对案件涉及的租赁对租赁协议是否显然不公平有不同的看法。是背后的原因吗?有必要详细查看案例:

在这种情况下涉及的租赁到DEBT协议是实践中形成的一种新型合同。关于租赁到debt协议的合同有效性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实际上没有支付租赁合同中的租金,因此债务和解协议无效;另一种观点是,尽管租赁和解协议是有效的合同,但不应将正确的持有人承认为承租人,而应被认为是债权人。实际上是通过获得租赁权来实现债务的担保价值;当然,当前的主流观点是,租金偿还实际上是新债务还款的一种形式。由于它涉及偿还新债务,因此在确定这是否明显不公平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新债务和旧债务之间的比较。在对此案的分析中,第二例法院提到了几种观点:

在这种情况下,支付的旧债务实际上属于建筑项目价格,而不是贷款。基于此,此案不适用于24%的私人贷款利率上限;不违反因本金和利息计算而转换利息的方法。禁止法律规定。

租赁到二额债务协议涉及的旧债务是货币债务,与新债务相对应的付款内容是使用租赁财产的权利石龙镇律师,这是非货币债务。因此,缺乏相对客观的参考来进行新债务与旧债务之间的比较。事物。租赁到debt协议应是由双方之间的谈判形成的新的债务还款协议,这反映了双方的意图。关于“价格”本身的协议并未成为确定该协议是否显然不公平的客观依据。

此外,在建设项目的建设合同关系中,很难确定作为承包商的公司处于相对较弱的位置。在签署《租赁与拒绝协议》之前,双方已经进行了多次谈判,最终结果是租赁和债务和解协议基于对双方进行全面谈判的最终意图的协议。它也是业务实体之间的业务行为,不能被认为显然是不公平的。

从上述角度来看,确定明显的不公平不仅包括客观基础,而且还包括主观依据。这种情况的判断观点还反映了以下观点:明显不公平的确定是基于双重重要文档理论作为标准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找到。瞥见实践中明显不公平的特定确定。

3。如何确定目标和不公平

如前所述,确定明显的不公平需要与主观和客观要求相结合的全面决心。其中,根据客观要求,确定合同当事方的严重不平等权利和义务是相对明确的,法官可以根据签订合同的时间达成共识。主题价格和付款义务应与一定的“参考”和“参考系统”结合确定。这不会在这里讨论。

关于明显不公平的主观组成部分,即如何确定《民法典》第151条规定的“使用危险状态和缺乏判断力的另一方”的情况:

有必要澄清“另一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力”是合同对手意图的不真实和不自由表达的原因。这种行为导致肇事者与交易对手之间的谈判状态严重不对称,并最终导致对手的意图中存在缺陷。关于上述情况所指的内容,我们可以使用美国法律确定的一些理论“程序不公平”(对应于德国法律的巨额利润理论中的主观要求)来解释这一点。该理论认为,它导致“程序”明显不公平的原因主要源自“不公平的袭击”和“压迫”。前者是指肇事者无法通过涉及大量标准条款,晦涩的语言和技术描述来理解合同条款背后的含义,而后者是指以下事实:即使对应者也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但被迫在肇事者的压迫下签署合同。无论是“不公平的袭击”和“压迫”,还是“有危险”和“缺乏判断力”,它最终都是基于两党地位的不平等。如上所述,第二个实例法院最终确定其不构成明显不公平的原因之一也基于特定情况,即双方都是商业实体,而对手通常在建筑项目合同。可以看出东莞石龙律师,一方面,确定这种情况需要在签订合同时的合同条款和特定情况的具体协议。另一方面,还应认为情况与合同对手表达了不正确和不自由的意图。之间的相关性。

澄清“利用”意味着激进主义者在其主观状态下是故意的。并不是说,一旦对手处于“危险状态”和“缺乏判断力”,应该确定它已被作为主观要求实现。实际上,实际上,交易对手在缺乏判决的理由下防御合同的案件数量并不罕见,但并非所有的辩护得到支持,因为合同签署方通常会以此为前提。应在合同的签署中完成。至于有义务合理审查的义务,很难以合同的公平性来建立。只有当犯罪者故意使用对手的危险局势并且缺乏判断能力的能力时,他才能被认为是明显不公平的主观要求就足够了。

当它符合明显不公平的主观和客观要求时,对手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总结

毕竟

合同自由和合同公平的原则都是私法领域的主要原则。明显的不公平系统反映了合同自由与合同公平性之间的游戏和平衡。如何根据合同条款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合同撤销权利的明显不公平性。

参考

Wu :明显不公平系统的研究, ,2017年

Yang :关于我国明显不公平合同的识别的研究,东中国政治与法律大学,2016年

Wu Teng:关于明显不公平的规定的解释理论结构 - 基于相关裁判经验的实证研究,法律,2018年第1号

Wang Lei:关于明显不公平规则的内部体系,以《民法一般原则》第151条的解释理论为基础,法律科学,2018年2号

人民法院在2020年11月报告民事和商业案件中的判决原则

石龙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