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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债权人撤销权案件判决执行异议程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本文在2019年在研究所级别被评为一个出色的研究主题
执行异议程序是指关于民事执法期间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之间实质权利和义务的争议。当由于法院执行不当而侵犯或侵犯实际权利时,可能会提出异议。获得救济的法律制度具有平衡实体和程序并保护当事方起诉权的重要性。但是,没有回应债权人是否撤销诉讼判决是否可以阻止执行第三方(第三方撤销债务)作为受到执行的人的执行。撤销诉讼并不能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所有权问题,而退货的主题也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因此,本文的目的是提出执行异议作为防止执行第三方的第三方的权利。 。本研究报告全面列出了债权人撤销案件的判决的实现东莞石龙律师,并结合了债权人撤销诉讼权的性质和特征以及执行异议程序的当前立法地位,以发现缺乏救济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用于债权人的撤销案件。已经提出了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建议。
一
债权人撤销权的执行异议程序中的问题
有很多债务。如果您要求债权人对第三方的所有争议提起诉讼,以确保其撤销权利,这对债权人来说太苛刻了,这不符合一次性争议解决和判决的要求民事诉讼中的稳定性。
上一个问题的示意图
二
原因和分析丢失的程序设置
(一)
关于债权人诉讼权的性质的争议
1。受实质法影响的诉讼分类
关于债权人撤销诉讼权的性质,有三种理论观点。存在三种观点的原因是,撤销权利在实体法的性质上是有争议的,并受到诉讼法和实际行动的共同影响。法官。
一个是给予的陈述。该观点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民事实质性索赔权,债权人的撤销诉讼权是要求债权人要求第三方退还利息的诉讼,或要求排除付款危害债权人权利的行为。根据程序法的分类,索赔中涉及的诉讼应为付款诉讼。
第二个是故事的形成。该理论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实体法中形成权(以及诉讼权)的性质。最终的法律效力是使债务人与第三方追溯消除先前的灭绝之间的法律行为,因此在诉讼法中,如果是诉讼。
第三是妥协。该理论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本质是撤销债务人对财产的恶意处置,并将第三方转让的财产归还债务人权利。因此,撤销权既是索赔权,也是形成权。就其撤销债务人和第三方的行为而言,为了形成权利,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危害债务人权利的债务人的行为当然不会无效。 ,在呼吁法院做出裁决时,它具有诉讼的性质;如果债务人已将财产转移到第三方,也可以裁定第三方将将转让财产归还债务人的名称。目前,这是索取诉讼性质的权利([2])
2。实践中申请的当前状态
实际上,很少有争议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的性质,但是如果对撤销权的诉讼请求的分析和法院的主要判决,也可以看出,对实践中诉讼的性质是。
为了确保在时间上确保调查和研究的可靠性,作者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从中国判决文件作为调查范围随机选择了债权人的撤销案件,以确保该研究的实际相关性还揭示了债权人在一定时间段内撤销案件的特征。就对象和数量而言,随机选择了200起债权人撤销权利案件,包括基层法院做出的有效判决,以及被拒绝或维持的中介和高等法院做出的判决。作者还考虑了做出这种选择的原因。为了确保研究的可靠性,调查对象必须涵盖不同的审核水平,并且获得的数据更具代表性和令人信服。
经过上述案件的统计分析后,发现从诉讼请求和判决的主要文本中,债权人提出了两个诉讼请求的判决(撤销了转让 +财产返还),并获得了支持的支持。债权人的获胜判决,而其余的19%是尽管判决仅受到了一项诉讼的支持,但它也起源于原告(证书)在提起诉讼时仅提起一项诉讼的事实。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i)”([1])第25条的相关精神,债权人撤销诉讼权的主要职能是取消债务人处置自己的财产并达到联系从一开始“无效”的法律效应,转移行为的转移行为。因此,在撤销债务人侵犯债务人索赔的同时,撤销诉讼的一般意义应包括诉讼请求以退还财产并恢复原始状态([2])。因此,应为赔偿([3])。同时,它还应该返回财产的财产权关系。
在撤销权利的诉讼中,最常见的是,债务人以自己的名义转让了房地产以逃避债务,并且房地产已注册。目前,如果债权人仅起诉债务人,而第三方则根据民事诉讼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应遵守原告的索赔。法院的判决应受原告的索赔约束,并且不得根据原告要求原告尚未宣称的判决。即使债权人获得了获胜判决,因为判决不涉及房地产的所有权,第三方仍然是房地产的注册人。根据此分析,应有诉讼仅取消债务人的财产处置(这是诉讼的一种形式)。但是,从所采样的200个判决的主要文本中,这种裁判的解释很少。原因是,从判决的有效性的角度来看,债务人侵犯债权人的权利不仅有债务人的主张转移房地产所有权,而且还具有完成房地产转让的财产权。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不仅撤销了《纪律法》,而且还需要房地产注册。只有通过回复债务人的含义,我们才能实现保护自己债权人权利的目的。同时,在撤销诉讼时,债权人权利侵权行为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包容性的,这可能涉及债权人的权利,财产权,自由行为和付费法案的行为。侵犯债权人权利的主题可能是可移动的或具有复杂类型的房地产的。各方有高诉讼要求。如果当事方严格执行处置权的权利,而当事方不索取该部分,则法院将不会审判。对于法院诉讼,这当然更方便,但是对于当事方的私法权利保护和实施诉讼制度的功能,很明显,它不利于一次性解决争议。因此,当诉讼要求撤销撤销权的权利不完整时,法院通常会行使解释权(解释的义务)修复此遗漏的权利,这是一种做法。大多数债权人获胜判决的主要文本将有两个判决的原因(即撤销转让并回复财产转让)。
总而言之,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债权人撤销诉讼的性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常规方式是,债权人要求撤销侵犯债权人权利的行为,并要求答复以答复财产转移。该判决的主要判决是撤销转移。主要采取行动并回复财产转移。另一方面,学术界的妥协也占据了主流学术职位([4])。因此,关于债权人撤销诉讼权的性质问题,妥协更加合理和有效。撤销诉讼的权利应具有付款诉讼和编队诉讼的双重性质。
(二)
当前的主观范围在我国判断的有效性方面缺失了
关于判决有效性的主观范围,即判决应采取的问题([5])的问题。日本,德国和台湾是相对深入的研究。尽管我的国家对判决的主观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引入了相关系统,例如执行异议诉讼和近年来的第三方撤销诉讼,因此大多数学术和实际部门都认可了德国。日本和其他国家的判断有效性理论,即判断有效性相对论的原则。判断有效性相对论的原则意味着,判决的有效性仅对诉讼中涉及的各方具有约束力,并且不能对外界的判决有效。因为根据民事诉讼辩论的要求,那些不参加起诉的人没有机会在口头辩论中表达其主张,不应受判决的约束,这反映了判决有效性的相对性。由于诉讼决定了基于诉讼的对抗结构以及通过某些标准化程序的实质性纠纷(实体法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法院陪审团的效力通常基于诉讼的对抗结构。它只会在对应物之间产生效果。除了由于特定原因而与非党派有效的判决外,Res判断和执行通常小于非党派的判断([6])。
1。理论世界中的扩展理论。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新的交易形式以提高效率的目的是逐渐出现。复杂的交易模型通过原始简单的相对人格模式完全破坏了,并且交易通常直接或间接影响许多人。在判决的相对有效性的要求下,法官确认的权利通常是双方之间的问题。当它与现实相对应时,不同实体的权利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很容易发生。例如,在普通的债务诉讼中,在首席债权人起诉联合债务和几个担保人以承担担保责任并获得获胜判决后,C对B行使了对B的权利,因为他承担了还款的责任,但B对此辩护,但B对此辩护,但B对尚未确定主要债权人权利的理由。例如,在诉讼以共同归还原始对象的诉讼中,失去案件对象的被告在辩论结束后未经授权将其转移。获胜方可能需要涉及另一个案件,以起诉该案所涉及的对象的新受让人,以实现其权利。 。目前,法院的判决无法与此案之外的人一起行动,因为它符合判决相对有效性的要求,并且双方之间的争议无法成功解决。为此,立法者设计了一项扩展系统规则石龙镇律师,该规则可以突破在某些条件下判断的相对有效性。
在口头辩论结束后,主观判决的主观范围的扩展可以首先将RES判决扩展到当事方的继任者。当事方的继任包括一般继承和特定继承(诉讼主题的受让人)([7])。其次,如果争议的主题的拥有者不需要由民事诉讼确定,然后受到保护,则该判决将对其作出判决。第三,当非党派和参与诉讼的当事方处于代理关系中时,法院确定委托人特定行为的法律效力可以对此有效,判决将对此进行判决。 ([8])。
2。实践中执行扩展的应用。
关于执行惯例,为了在执行程序和追求效率价值中实施公平性的概念,在讨论当事方的继任者是否是要执行的主观人员时,扩大res判断主观范围的原则经常将其引入执行力的主观范围进行判断。为了执行付款判决,如果有必要扩展到继任者,则可以使用扩大RES判决的原则,可以将其扩展到继任者,这是争端的主题的拥有者,以及参与诉讼的当事方代理商。对于除付款判决以外的其他执行文件,执行范围仅限于执行名称后的继任者或拥有执行主题的人以受到执行的人的利益。但是,执行能力的扩展与扩展RES判断不同。在确定受试者以可扩展效果执行的人时,仍然有必要对实体法作出判断,以确保执行结果与实体法律的规定之间没有矛盾。例如,出租人出租了他所有的房地产,而 B则在获得A的同意书的前提下将房屋转为C。签订了转租合同后,B不会将房屋运送到C供合同中约定的C供使用,因此,C起诉B以履行合同并交付租赁房屋。在C获得获胜判决后,如果B将房屋返回无授权,但此时,尽管A是所有者,而C是债权人,但A无权基于所有权来抗衡C的主张,因此空缺的判决此案可以对A有效,执行权也应相应地扩展到拥有房地产的继任者或第三方(所有者)。
根据有效性的扩展理论,我的国家也在执行程序的立法中制定了相应的设计。其中,执行货币和债务权利的障碍得到了主观范围扩大判断有效性(判断和执行)的理论的支持,并且在实践中使用了有效的裁判时间。判断性质的差异是做出的。
但是,上述制度设计对阻碍执行本文讨论的诉讼判决的撤销的问题无济于事,因为RES判断扩展的原则和执行扩展原则都无法提供理论上的响应。撤销诉讼并不能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所有权问题,而退货的主题也是债务人而不是债权人。如果根据当前立法的规定,他们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作为非党派,更不用说债权人根据撤销裁决的判断来阻止非党派的处决。诉讼。作者认为,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中国没有规则设计来形成诸如规定确认和判决的判决之类的判断。一旦制定判决的做法存在问题,理论准备和缺乏立法就会不足,例如,在财产法和文章第28条中,法律文件的财产权变更,例如财产权的变更问题7的“财产法解释(i)”。在形成主观的判断范围时,也面临着同样的问题。
三
理论可追溯性---债权人撤销诉讼权的判决属性和有效性的形成
鉴于债权人的撤销诉讼权具有付款诉讼和编队诉讼的性质,如果债权人获得了胜利判决,他的判决也应具有付款判决和编队判决的双重属性。与判决部分相对应,债权人撤销权利诉讼的获胜判决的有效性应包括部队。
(一)
分析撤销权权利诉讼判决的形成能力
判决的形成能力是指当事方之间法律关系的影响,这导致法律关系由于决定判决而发生,改变或消除。例如,离婚判决具有消除离婚关系的影响。形成的诉讼具有两个特征:一个是当事方在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上没有争议,但是关于是否应该改变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存在争议。另一个当事方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需要等待法院。形成判断只有在生效后才能改变。可以看出,确定司法判决是否是形成性判决的标准是“只要没有确定编队判决,任何人都不会声称改变法律关系。”因此,“提起诉讼的提起仅限于法律(党)可以通过诉讼更改权利的条款的情况。”确定判决时,法律关系是根据判决而宣布的。当从判断内容的有效性的角度掌握这种关系时,它也称为形成力。因此,当确定原告的胜利时,在不强制执行的情况下自动改变法律关系的效果。这种判断的效果是形成力量,一些学者称其为创造力。形成力量是构成判断的独特之处,确认判决和付款判断都没有这种影响。
(二)
诉讼判决权的世俗性质分析撤销权
确定判决时,双方争端之间的法律关系将在法院判决的范围内形成(更改)。具体而言,这将导致法律关系以前尚未发生,或者存在的法律关系将被更改或消除。没有人可以否认判决的影响。这是针对世界的判决的所谓形成,即构成判决的特殊影响,这与付款判决和确认判决不同。形成力之之所公法。另一方面,在诉讼审判中形成的法律关系通常涉及未指定的多数有关方面。这不仅要求法律关系中的更改要清晰明确,而且还要求判决必须是统一的。诉讼的当事方和所有非派对必须受法律关系的约束,而法律关系由于形成力量而改变,因此不得就编队判决的判决结果提出争议。当涉及债权人的撤销诉讼权时,当债务人执行客观地降低财产并因此逃避债务偿还的处置时,债权人有权提起诉讼来要求债务人的恶意处置采取法律效果。因此,当债权人获得获胜判决时,提款转让的效果可以触及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第三方和第三方。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以防止非党派逃避案件。以三个人的名义返回的财产执行。
四个
对策和建议:追求实质性执行救济的程序设计
在解决了吊销诉讼判决的债权人主观效率范围之后,应使用哪种方法来减轻编程中的债权人,并面临一个问题,即是否通过程序性异议或实质性反对提出了执行救济。基于判决对撤销权的形成效果,债权人似乎能够援引《民事诉讼法法》第225条,以与第三方债权人的保存或执行行为作斗争,但是如果采用了此设计模型,则系统连接将有很多问题。
(一)
正确理解撤销诉讼权属于实质性执行救济
首先,它是非党派认可的标准。作为有权对第三方提出异议的主题,从执行效率的角度考虑时,正式审查的原则是执行异议系统中的基本原则,这可以使执行实施过程与非非非非非非行为 - 政党异议审查程序。这是一个标准的匹配,这也是将预科设置为减轻非参与者实质权利的原因之一。毕竟,在预科前使用正式审查标准可能与随后的执行异议诉讼的实质性试验不同。因此,当撤销权利持有人通过对撤销权利的判决(形成判决)声称救济时,他不是该主题的有兴趣的一方债权人(撤销权利持有人)。
第二个是执行目标的理论划分。当前的实施主题理论基本上是基于德国赫维利和罗森贝克的二分法理论的旧实体理论作为参考,而引入“基本权利 +反对目的”主题标准是基于非党派提出的反对意见。基本权利是实质性权利。异议的目的是排除执行主题的执行,这是第三方的实质性反对。如果异议的依据是程序权利,反对的目的是有争议的非法执行,则将其包括在对执行行为的反对中([11]),即非党派提出异议的基础执行行为是他的程序权受到了侵犯,实质性异议是基于可以将执行排除在执行中的实体权利的标准。基于这一点,毕竟债权人索要的异议是根据第227条解决有关其他判决的当前民事诉讼法法。从这个角度来看,债权人执行程序反对的性质应为更倾向于实现实质性救济。
(二)
准确确认债权人作为反对者的资格
当债权人阻止第三方撤销该案的权利时,他通常会提出异议,理由是第三方不拥有要处置的财产的所有权(遭受执行的人)所有权,尽管债权人(撤回权)并不是他所声称的。实体权利的正确持有人(主题的所有权),但对反对意见有着亲密的兴趣。根据债务法的原则,债务人财产的主要目的是要满足债务人的财产。除了保证债权人确保债权人权利的权利外,债务人的责任财产通常还用于为债务人的财产提供担保,债权人无权直接控制债务人的财产。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是防止债务人的责任和财产不当减少。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授予债权人有权干扰债务人。它的主要功能是保留债务人名称的财产,并将其应用于将来的强制执行。反思效应是将财产从第三方转移到债务人(财产损失的财产权效应)([12])。此外,考虑到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现有的法律关系(债务人与第三方之间的纪律行为)可能会被摧毁,从而影响第三方的权利和利益,以便防止交易安全性,法律还要求通过。司法当局的判断是在第三方和债权人的权利和利益之间寻求巧妙的平衡。撤销权的权利被任命为构成诉讼权。这项置于债务权的权利与一般的索赔权和传统撤销权利大不相同。反对问题有着密切的身体兴趣。因此,债权人的执行异议也应更加接近实质性执行救济。
(三)
澄清制定债权人的一般规则,以撤销判决并防止执行
在确定债权人的执行反对是救济程序的实质性实施之后,还应讨论阻止规则。在执行程序中,无论执行主题是可移动还是房地产,执行措施的执行基础只能是由于付款判决带有付款内容([13])。在实际的法律框架和执行实践中,实施通常会被实施。它分为货币索赔的执行和非货币索赔的执行。为了执行货币索赔,由于判决对世界的影响,因此不能面对索赔的一般主张。因此,当有货币主张时,撤销撤销权利的人会引起异议。可以产生阻塞效果。
至于执行非货币索赔,判决的有效性似乎并不是考虑执行类型的必要在法院进行审判后,它本身具有世界的本质,而强迫执行的债权人有权提交法院执行的债权人是强迫实现付款判决的原因。它的根源在于它有权在实体法中索取的事实。这项在财产或债务方面索赔的权利无法抵抗形成判决的影响。
如果执行申请人从执行主题中拥有所有权。这种执行通常发生在串行交易中,也就是说,在债务人以不合理的低价将财产转移给第三方之后,第三方可以将转移财产权(即撤销权的主题)转移给他人,并将获得财产的新人也可以继续将其转移给他人,从而导致一系列交易。目前,如果第三方与他的交易员有转会纠纷,则第三方的交易对手将申请以第三方的名义执行财产(即主题是由撤销权指向的)。 to the of the 's Court's " on the of Laws in Trial of Sales Cases", the to of a will not the of the . , the claim of the claim of the based on the sale is still a claim in . , the of the right of has no and can have a . Even if the who have paid the price and have real ( 28 of the " of the 's Court on the of and Cases by the 's ), the law only gives them It can the right to claim money and , so there is no to the right to , and a can occur.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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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st, when the of the of the right 's the issue of good faith , an will occur. Under the model of debt by the law, the rules from legal acts will be from for . the legal act is and shall be in with the of the and of the legal acts. , the in shall be in with the norms based on in based on legal acts. If the of the legal act is (, , or ), the of based on the legal act occur, which is also one of the root of the of good faith . When a chain , the third party is the to , and the is still in the name of the third party. If the third party loses the due to , even if the of the is not to of the ( The third party) has good faith and it at a price, but the third party has not yet the (not ), the of the (the third party) has no right to claim the in good faith, so the of the right of still has the of , and can A . , that the to be is a third party (the first-hand third party who has the of a third party), the of is in the name of the third party, at this time , the third party has paid the and the , so The non-party may have it in good faith, the 's claim to the , and at this time the non-party for has权利 to claim the of . For , when the the right to , the right to is from the for of and of . the right to is taken from the , it does not rely on the and of the . , there is only one for the good faith of the right on , that is, "the right is in good faith when the right on " ([14]). Then, the 's on the right of may not be able to fight the good faith of the of . , the force of the 's of the has on the world in , when there is a third party (here to the non-party), the force b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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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short, in which case the of the of the 's right of can the of the non-party, there are many that need to be : the scope of the of the is to the of the world and , and it also . Form a and the for non-case , and also takes into the and . In , it will also the of my 's and the of the . , the is by . In terms of scope of , the of and non- still be . For , the of can be when the is , while the non- will be to the of the .
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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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an : " on 's Right of ", in " Law " No. 3, 2004, page 34.
([2]) Han : " on 's Right of ", in " Law " No. 3, 2004, page 34.
([3]) If the filed a for the right of in with 74 of the Law and the 's court to the 's act of waive the debt or , the 's court shall a trial on the part by the . If the act is in with the law, the act shall be first.
([4]) Yin Xiu: "On the of the 's Right to ", in " Law " No. 1, 2014, page 28.
([5]) Zhao : " Legal and in the Right of ", in "Debt Law and I ( and Debts in )", 's Court Press, 2005 , page 7 。
([6]) Shi : " of Debt Law", China of and Law Press, 2000 , page 460; Cui : " Law", Law Press, 6th , page 131; Wang : " on Civil and Law in Civil and Law" 》The third , Law Press, 1999 , page 644.
([7]) [Japan] March : "Japan Civil Law", by Wang Yifan and by Huang , Wunan Book , 1985 , page 207.
([8]) Xiao : "On the of the Scope of ", in " Law " No. 1, 2002, page 46.
([9]) Zhang : "The of the scope of the of the - on the of and the of ", in " Law" No. 5, 2007, page 81。
([10]) [Japan] : "In-depth of Civil Law and ", by Lin , Law Press, 1st , 2003, page 571. Wang Jiayi, Yang , Zheng : "A New of Civil Law", 2002 of Book , page 495. [] Otma : "Civil Law", by Zhou Cui, Law Press, 2003 , page 330.
([11]) Jiang Bixin and Liu : " and of the 's Court on the of and Cases in 's ", 's Court Press, 2015 , page 112.
([12]) Han : " on 's Right of ", in " Law " No. 3, 2004, page 34.
([13]) Zhang : " of the scope of the of - on the of and the of ", in " Law" No. 5, 2007, page 81.
([14]) Cao : " and on Good of in the Law - Good of as the Core", in " of Law" No. 8, 2014, Page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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