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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破产撤销权一年撤销期间起算点解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破产吊销权的一年撤销期的起点是否包括“破产日期”?
阅读提示
建立破产权撤销旨在纠正破产债务人在损害所有债权人利益并实现公平付款方面的行为。同时,《破产法》第31条增加了行使这项权利的时期,即在接受破产的一年之内。司法实践中的一个普遍问题是如何计算今年的期限,其中包括法院裁定接受破产的日子吗?本文将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的先例来解释。
裁判的论文
破产撤销期的起点不包括破产的当天,但应根据破产的接受日期来计算一年;为没有财产担保的行为提供担保的行为不仅包括对破产债务人本人的额外债务。担保法还包括对破产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现有债务的额外担保行为。
案例简介
1。从2015年8月20日至9月1日,洪达公司从Dai 借来了240万元人民币。之后,Dai 分三批将钱汇给了 的银行帐户。
2。2015年10月25日,洪达公司与Dai and Derun 签署了“贷款和抵押协议”的补充签署,并认为Derun 将为自己的机械和设备提供抵押贷款担保; 2015年10月26日,Derun Run 和Dai 在工业和商业局处理了抵押贷款注册。
3.后来,戴宗威(Dai )起诉法院,因为洪达公司没有借钱。法院裁定后,洪达公司偿还了1元人民币1的全部本金和权益,而戴宗威(Dai )有权对德伦公司(Derun )提供的抵押进行优先赔偿。
4. 2016年10月24日,德伦公司被法院裁定签署破产诉讼并任命了一名管理员。之后,Derun 的管理员根据法律进行了相关工作。
5。在此期间,戴宗威(Dai )宣布债务向管理员宣布,并要求优先付款;管理员认为,在法院接受破产申请申请之前的一年内,应在一年内撤销Dai 对该非传统公司债务的额外财产担保,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撤销。
6。该案最终是由 Court的第一次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个案件确定的,即应在破产权撤销权利后的一年内撤销Dai 所要求的抵押优先级索赔。
失去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争端的重点是行使破产撤销权的“破产日”是否是否在接受破产申请后的一年之内”。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使撤销权的时期,即“在接受破产申请的一年之内”,应包括接受破产的一天。第二种观点认为,撤销权利行使权的时期的起点不包括破产的当天,以及从破产接受日期开始的一年开始的期限。第二个实例法院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原因是:
尽管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II》第10条,当将行政清算程序或强制清算程序转移到破产程序时,在破产程序中规定的可撤销行为开始计算《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要点应该是行政监督机构决定撤销的日期或人民法院决定接受强制清算申请的日期。因此,本文实际上间接阐明了以上一年的法定期,应从接受破产的日期计算。在这方面,从“破产法司法解释II”的第10条的含义中,可以认为破产权撤销的一年期限基于破产的接受日期作为“起点”,但是“起点”的表达不是唯一的。法律概念与《破产法》第31条中的“在接受破产申请之前的一年之内”的表达结合在一起,在文本中,根据接受日期为一年和一个开始日期从接受日期开始的开始日期作为基础。在此期间有两个理解。指的是《民法一般原则》第154条第2款,清楚地规定:“如果按日期,月和年计算时期,则不会从第二天计算并计算开始的开始日”,”并且必须将其法律效力与“破产法司法解释II”进行比较,这是一种司法解释,上述“起点”应基于破产的接受日期这种理解。
在这种情况下,自2016年以来是日历上的leap年,2月有29天,在接受Derun 的破产申请的一年之内,应从2015年10月25日至2016年10月23日。 。抵押注册都在上述破产关键时期内。
此外,根据《破产法》第31条,“为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法案”包括对破产债务人本人现有债务的额外保证行为,还包括第三名法案除了破产的债务人。一个人现有债务的额外保证。同时,撤销破产权的建立旨在纠正破产债务人的行为,以损害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并实现公平付款。除破产债务人以外的其他第三方现有债务的担保的法案大大增加了建立优先付款权的财产范围。 ,这损害了其他破产债权人获得公平赔偿的权利,应被撤销。因此,德伦公司(Derun )在接受破产申请的一年之内就为洪达公司和戴宗威(Dai )之间现有债务提供抵押贷款担保的行为应被撤销。
实践经验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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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管理人员,有必要注意,涉及破产权涉及的一年期。起点不包括法院裁定接受破产的一天,而是那天的前一天;一年的时间是根据365天计算的。此外,债务人不仅可以为债务人撤销债务人的保证,而且还可以为第三方的债务保证。
2。对于债权人,在与债务人签署贷款协议时,他们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并迅速完成抵押注册程序并获得其他认股权证。在作者处理的案件中,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将证书的申请推迟了一天,导致了一年内抵押贷款权利的建立日期,最终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获得优先级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破产法
第31条,管理员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之前的一年内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以下行为:
(1)免费转让财产;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
(3)提供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保证;
(4)提前偿还适当的应有债务;
(v)放弃债权人的权利。
第32条如果债务人在人民法院接受破产申请之前的六个月内仍在支付个人债权人,而在本法律第2条规定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在个人债权人中付款,则行政人员拥有权利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它。但是,这不适用于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人清算。
“破产法司法解释II”
第10条如果债务人通过行政清算程序转移到破产程序,则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可撤销法的起点应为行政监管机构做出撤销决定的日期。
如果债务人通过强制清算程序转移到破产程序中,则企业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规定的可撤销法的起点应为人民法院决定接受强制性清算申请的日期。
法院判决
以下是法院裁决的“法院”一部分中对该问题的讨论: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个实例的民事判决是对戴宗威(Dai )和 derun重工业机构有限公司((2017) 05 No. 1228]之间的第二次破产撤销纠纷的民事判决。在此案的第二个情况下,争议的重点是Derun公司是否提供财产担保的行为可以撤销 和Dai 之间240万元贷款的本金和权益。德演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接受了Derun公司的破产申请。根据第31条第1款,《破产法》第(3)款,破产管理人员有权要求法院根据规定撤销该法院与法律。在接受破产申请之前,在一年内提供无财产担保的财产保证的破产债务人法案。关于一年法定时期的计算方法,上诉人声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实施多个问题的意见(审判)的意见(审判)的意见”,并根据365天的一年的自然计算方法进行了计算。被告声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一般原则的第154条,根据日历计算方法的计算,即到期月的相应日是该期限的到期日期。在这方面,该法院认为,《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一年期限是法定时期,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一般原则》第154条规定,该期间提到民法应符合格里高利日历。年,月,每小时和小时计算”,但没有区分法定期限和协议期,也没有进一步阐明该期间将根据日历计算方法进行计算。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关实施的几个问题的意见(审判)第198条进一步规定,商定的时期是通过自然计算方法计算的。如果法定期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则可以参考约定期限的计算方法,因此一年期应限于365天。
关于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法定期的开始时间,上诉人戴宗威(Dai 强制清算程序被转移到破产程序。当时,《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中规定的可撤销法的起点应该是行政监督机构做出撤销裁决或人民法院决定接受强制申请的日期的日期清算,因此本文是为了间接澄清以上一年的法定期,应从接受破产的日期开始计算。在这方面,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几个问题(ii)的规定的第10条的意义”,可以认为石龙镇律师,破产权撤销的一年期限是基于破产接受日期的“起点”,但“起点”是“观点的表达”不是一个独特的法律概念。结合在第31条中的“在接受破产申请之前的一年之内”的表达。破产法律,有一个开始日期,即一年期和接受日期,两个理解是基于一年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楚地表明:“如果根据几天,几个月和几年计算时期,则不会从第二天开始计算和计算”,其法律将是有效性水平高于“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几个问题(ii)中”作为司法解释。上述“起点”应基于破产接受日期作为这种理解的基础。 。因此,自2016年以来是日历上的leap年,2月有29天东莞石龙律师,即在这种情况下接受Derun公司破产申请的一年之内的期限应为2015年10月25日至10月23日2016。 从2015年8月20日至9月1日从上诉人Dai 借了240万元。于2015年10月25日与 和Dai 签署了“贷款和抵押协议”,以获得上述上述本金和利益提供抵押担保提供贷款,第二天处理抵押贷款注册。抵押合同的结论和抵押贷款注册都在上述破产关键时期内,而Derun 为他人现有债务提供财产抵押担保。
《破产法》第31条第31款(iii)段清楚地表明,应撤销“提供无财产担保的债务的财产担保”。基于本条款的含义,它既包括破产债务人本人,也包括现有债务的额外担保,以及对破产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现有债务的额外担保行为。同时,根据《破产法》第31条的立法目的,建立破产权撤销旨在纠正破坏所有债权人利益并实现公平付款的破产债务人行为,并增加除破产债务人以外的第三方现有债务。担保行为大大提高了建立偿还优先权的财产范围,损害了其他破产债权人获得公平赔偿的权利,应撤销。因此,Derun公司在接受破产申请的一年内为 和Dai 之间的现有债务提供抵押贷款保证,这是可撤销的,如第31条第1款(第3)条,《破产法》第(3)条。行为。
案件的来源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第二个实例民事判决对破产撤销的纠纷,dai 和 derun重工业机构有限公司,有限公司[(2017) 05 No. 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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