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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争议案件管辖规定详解:

时间:2025-01-05 20:4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1、法院如何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东莞石龙律师,涉及工伤待遇纠纷的案件应当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该规定规定:

1、工伤待遇纠纷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这是属地管辖原则的体现,也是工伤待遇纠纷案件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2、工伤待遇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分级管辖原则的体现。也就是说石龙镇律师,一审工伤待遇纠纷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中级人民法院对工伤待遇纠纷案件进行终审。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受理工伤待遇纠纷一审案件。

需要指出的是,人民法院认为已受理的工伤待遇纠纷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但转账只能进行一次。即使受理移送的法院认为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也不能自行移送案件。它只能请求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权。

2、发生工伤纠纷怎么办?

1、如您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受伤,应立即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进行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者有毒有害场所工作,发现身体不适的,必须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职业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即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因工受伤的职工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例如不认定为工伤)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日内进行复核;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在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2、被认定为工伤后,应持工伤认定证明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取得工伤证明和伤残等级证明后,可以到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照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执行工作职责时遭受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发生事故,在工作以外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也就是说,我们工作的地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都有权由当地人民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我们可以直接向当地机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值得注意的是,首先解决的是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第一步应该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如果没有仲裁结果,当地基层法院不会直接受理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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