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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180-2006工伤认定流程详

时间:2025-01-05 20: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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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编号】:GB/T 16180-2006

【生效日期】:2007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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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工伤保险处或区社会保障管理站

工伤认定

【宣布】

所需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初诊病历、身份证、劳动合同(或暂住证、工作证、工作证)、旁证。

1、单位声明: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后,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将受伤人员送往医疗机构救治,并向工伤保险部门书面报告工伤(死亡)事故情况。 30天内并提交上述资料;

2、个人申报:单位逾期未申报的,个人可自工伤(死亡)事故诊断之日起一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交上述信息并报告事故。

【验收】

1、自确诊之日起一年内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2、信息不齐全的,工伤保险科出具《领取回执》和《补充材料通知书》,通知申请人补全信息;

3、信息齐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工伤保险科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调查】

1、工伤保险部门对工伤死亡事故进行调查,单位、职工或者家属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及相关证据。

2.单位故意隐瞒伤亡事故真相、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或者拒绝配合调查的,工伤保险部门可以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转给用人单位。

3、个人申请的,用人单位将收到《伤亡事故处理通知书》,并可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反证据,供调查人员核实。未能提供的将被视为事件认可。

【认出】

1、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申请后60日内作出认定,出具《深圳市工伤认定证明》,并向工伤人员开具《深圳市工伤职工医疗期通知书》仍需继续治疗的员工,并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亲属。

2、对被认定为工伤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参保职工,同时开具《深圳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核算通知书》和《深圳市工伤保险住院账单》时间,并通知约定的工伤医院东莞石龙律师,让其记录医疗费用。账户医疗(门诊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医疗完毕后由工伤保险部门核销)。

3、未参保职工被认定为工伤需要治疗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和报销。

劳动能力鉴定

【受理部门】: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所需材料】:工伤证明、病历、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及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被鉴定人一寸彩色照片2张。

【过程】

1、申请人提交资料;

2、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出具《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

3、申请人携带通知函到指定时间、地点进行评审;

4、申请人持收据和身份证到原鉴定医院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领取鉴定结论;

5、对鉴定结论无异议的石龙镇律师,给予工伤赔偿。对鉴定结论不满意的,必须在收到鉴定结论后15日内向市鉴定办公室申请复审。对复审鉴定仍不满意的,须在收到复审结论后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终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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