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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房遭遇诈骗,中介公司未核

时间:2025-01-05 20:3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一名男子通过中介公司买了房子,没想到卖家是骗子。当他失去钱时,房子就被毁了。他可以要求中介公司赔偿房子的损失吗?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类案件。

2023年3月20日,佟某、李某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定金协议》,约定佟某经该公司介绍,以27万元的价格购买李某位于平江县的房屋。协议签订后,卖家李某向中介公司提供的房屋相关信息显示,该房屋的主人不是本人,而是罗某。但中介公司并未向罗某核实具体情况,也未将情况告知童某。

3月22日,三人再次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写明,房东为“罗”,卖方为“李”。合同签订后,童某向李某支付了房款22万元,并向中介公司支付了4000元中介费。

没想到,李某很快就失去了联系,房子也无法过户。该机构向该房主罗某求证,罗某称,李某曾表示要买自己的房子东莞石龙律师,但只交了2万元定金,就失踪了。

2023年11月,李某多次以出售房屋为名,诈骗童某等人128万余元,构成诈骗罪,被法院判刑,责令赔偿童某等人损失1.28余元。万元。刑事判决已经生效。

童某认为,购房被骗应由中介公司承担主要责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退还中介费4000元,并赔偿购房损失22万元。 。

法院判决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中介公司作为房屋买卖的中介部门石龙镇律师,必须保证交易安全,并对买卖标的物的权属进行审核,这是对公司专业资质的首要要求。向通公司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审查涉案房屋的权属。 ,确保童某能够根据其提供的承包机会合法获得涉案房屋。但该公司并未对涉案房屋的权属进行仔细审查和核实,在明知李某并非涉案房屋实际所有人的情况下,又协助童某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导致童某无法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后,其收取的代理费没有法律依据。代理公司主张返还4000元代理费的主张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得到法院支持。

刑事判决书显示,李某被判刑,并责令赔偿佟某经济损失22万元。然而,本案的中介合同纠纷与刑事案件的处理是同步进行的。如上所述,中介公司作为中介人,未尽如实报告义务,未全面核实房屋权属等重要事项,未履行合理审核义务。结果,童某遭受了经济损失。童某货款损失应由该公司承担主要责任。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童某有义务在花费大笔资金购房时谨慎行事。尽管明知涉案房屋权属存在疑问,他仍支付了购房款。他对房屋付款的损失也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有责任感。

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决中介公司承担房款损失60%的赔偿责任。该赔偿责任是李某刑事案件刑事赔偿执行程序结束后童某未支付的部分。佟某在13.2万元(22万元×6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佟某承担40%的责任。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通过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签订并履行房屋销售合同,是当前二手房交易市场的主要交易模式。但在具体中介服务过程中,部分中介机构未尽职尽责、如实报告义务,引发纠纷,给购房者带来麻烦。对此,中介机构应提高警惕。他们不仅是买卖双方之间信息的“信使”,也是“调查员”和“早期警察”。要对双方负责,秉持专业精神,规范操作,保障交易。安全。中介公司未尽职尽责、如实报告义务,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立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962条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向委托人报告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项。中介机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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