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终止与解除:探讨劳动者

时间:2025-01-05 20:3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关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问题,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限制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劳动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但与此相对应的是,作为双重劳务合同,劳动者单方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却很少被讨论。司法实践中,涉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较多。鉴于此,笔者拟对这个问题进行简单分析。

1、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分为合法解除、非法解除、经济裁员等,《劳动合同法》有详细规定,其适用也很少有争议。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类型在实践中并不存在。没有被认真对待。笔者认为,劳动者解除合同可以分为两类:立即解除和通知解除。

1.即时释放。所谓立即解除,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后,劳动合同立即解除的效力。即时解除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合法解除,一种是非法解除。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援引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权利的情况。关于法定解除的详细法律规定,请参阅《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即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法缴纳保险费,或者损害劳动者等权益,或者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给予非法指令或者强行冒险时危害的操作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劳动者有合法权利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用人单位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时候释放了。

非法解雇主要是指员工主动离职的情况。自愿辞职是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常见现象。员工通知用人单位后,不再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有的员工甚至没有通知用人单位就“走人”。劳动合同具有个人性质,不应强迫劳动者提供劳动福利。因此,即使员工“走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仍然可以具有解除合同的效力。从法律角度看,可以称为非法排污。

2、通知解除。提前通知终止是指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将在一定期限后终止,该期限为通知期。通知撤销又可分为两类,即法定通知撤销和约定通知撤销。

法律声明已解除。劳动者有权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提前作出安排,例如招聘新人员替代其。这是终止规则的法律通知。关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规定,请参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即劳动者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书面通知或者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雇主提前三天。

约定的通知被取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为强制性规定。原则上不能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排除本条的适用。但有充分理由的,劳动合同仍应当另有约定。例如,如果员工的工作涉及保密,为了避免泄密,劳动合同中应允许约定保密期为通知期。

2. 立即终止相关的法律问题

劳动者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除具有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外,还确立了劳动者请求经济补偿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正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所以实际处理意见也比较统一,没有太大的争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无权要求经济补偿,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通知离职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例如,员工所在岗位需要特殊技能,或者员工所在岗位不需要特殊技能,但属于生产关键环节,而用人单位招聘具有此类特殊技能的人员。或者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才能招募替代工人,工人自行辞职“走人”,导致用人单位不得不暂时停工停产。由此造成的损失,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宗旨出发,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赔偿责任的确定。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所有损失,且该等损失的发生与劳动者“走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是赔偿责任限制。毕竟,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应该对损失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等基本权利。

3. 取消通知相关的法律问题

劳动者援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提出解除通知的,在通知期间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仍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约束。劳动合同。

1. 雇主。通知期内,用人单位仍有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在通知期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东莞石龙律师,劳动者有权援引本条规定要求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在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与劳动者协商缩短通知期限,或者同意劳动者立即办理辞职手续,终止劳动合同关系。提前通知终止合同的规则本身就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利益。雇主在此期限内放弃利益并不违反立法目的,法律也不会干涉。

2. 劳动者。通知期内,劳动者仍有义务提供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福利。劳动者在通知期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条规定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为谋取私利进行欺诈、给雇主造成重大损失等)。通知期满劳动者不再为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可能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石龙镇律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的问题是,如果基于同样的绩效事实,在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后,在通知期限届满之前,通过《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否会产生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如果没有发生立即解除合同的效力,且通知期内没有足以立即解除合同的新事实,则应以员工事先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为准。因为,当立即解雇的事实已经发生时,雇员提出提前通知的解雇,并且雇主具有雇员不再要求立即解雇的信赖利益。如果员工后悔后提出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应该支持。

(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龙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