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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涉黑第一案:萨克斯命案的曲折历程与法律较量

时间:2024-09-24 21:5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1.合肥市第一起涉黑案件(2001年萨克斯杀人案)

【案号】(2001)刑035号

此案当时在合肥影响巨大,被纸媒称为“合肥扫黑第一案”。王亚林在一审、二审中担任第一被告人程安强的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程安强因向合肥著名的白井湾小区运送砂石与周氏兄弟发生矛盾,被控故意杀人罪的白某从中调解,迫使程安强就范。程某随即持斧头到合肥著名酒吧“萨克斯酒吧”,砍断白某的小腿,致白某死亡。程安强潜逃后被抓获。公安机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对程安强进行侦查,并移送起诉。合肥市检察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脱黑帮”,改定性为故意伤害。一审后,程安强入室抢劫,在逃亡途中强奸一对姐妹,并杀害她们,以灭口。2002年1月,程安强因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罪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附录:合肥市第一起涉黑案件(2001年萨克斯杀人案)——程某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辩护声明

2.安徽省第一起涉黑案件(2001年袁氏三兄弟案)

【案号】(2001)刑057号

此案是安徽省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开庭审理的第一起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王亚林担任第一被告人袁某的辩护律师。该案发生在亳州市涡阳县,由安徽省公安厅直接组织侦查,并指定马鞍山中院一审开庭。辩护律师认为,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2002年11月,马鞍山中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20年。

附录:安徽省首例涉黑案件(2001年袁氏三兄弟案)——袁氏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辩护状

三、唐宗虎大案

【案号】(2003)刑036号

2003年7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唐宗虎等45人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案件。作为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重大案件,怀远县唐宗虎案创下了安徽省四项之最:涉黑涉恶团伙被起诉人数最多,共计45人。王亚林担任著名企业家之子朱某的辩护律师。朱某被指控犯有积极参加类黑社会性质组织、协助组织卖淫、非法持有枪支等罪名。2003年8月,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两年。

附件:唐宗虎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朱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非法持有枪支案辩护状

4.合肥市第一起涉黑案件(2003年胡某案)

【案号】(2003)刑058号

“3·22”枪击案,因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被省公安厅、公安部列为挂牌督办。胡某为人仗义,打架斗殴毫不手软,在合肥很有影响力。2003年10月,胡某在上海被捕,一审、二审均由王亚林担任辩护律师。胡某因手下故意伤害他人,与公安机关领导有仇,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被合肥市、安徽省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辩护律师不仅为其举报公安机关领导有意杀人灭口,还根据“上访”特别程序两次上诉至最高法院,但最终未能挽回胡某的生命。2005年3月,胡某于中午被执行死刑。

五、梁某学涉黑特大案

【案号】(2003)刑068号

此案发生在宿州市,是安徽省公安厅直接侦查、以公安名义采取强制措施的唯一一起涉黑案件,涉案嫌疑人50余人,已追诉28人。该案于2004年2月8日至18日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续开庭审理,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间最长的案件。王亚林作为第一被告人梁某学的辩护律师出庭。2004年6月,梁某学被以11项罪名判处有期徒刑20年。

6. 三次审判三次定罪,十年有期徒刑减为四年有期徒刑

【案号】(2007)刑032号

该案因河道采砂权纠纷而起,作为“打黑除恶”的代表作,在六安影响重大。石某是安徽省六安舒城县人,2007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舒城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石某不服,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所王亚林、姚继志律师担任二审辩护律师,多次到案发现场勘验,发现警方在取证时,多名证人姓名错误,文盲证人指纹不详,多名证人未校对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字。二审法院采纳辩护律师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再审时,检察院在法院重新立案并提起公诉后撤诉,辩护律师针对检察院的指控,提出敲诈勒索罪证据不足、定性错误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从而将被告人的刑期由原来的十年改为四年。

附录:三罪三审 十年减为四年——石某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案辩护状

7.池州光氏兄弟涉黑案

【案号】(2008)刑058号

2008年7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关某强、关志刚为首的36名被告人14项罪名成立。二审中,王亚林担任关志刚的辩护律师。由于省检察院检察长指示,一审由市政法委书记和公检法三部门负责人组成专案组决定,当地民众和司法界认为二审没有悬念,一定会维持原判。二审的辩护重点是非法采矿罪,律师做了大量研究,认为上诉人开采的那部分共生矿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2008年10月,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二审辩护意见,将上诉人的有期徒刑减少一年,罚金减少100万元。由于被告人的数千万元财产已被全部扣押,二审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争取到了100万元财产的返还。

附件:池州光某兄弟涉黑案——光某强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辩护状

8. 陈某因抢劫、敲诈勒索、持有枪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五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案号】(2013)刑065号

陈某是马鞍山市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的人,因曾持有枪支,他和手下经常用警棍、匕首殴打、威胁他人,被当地警方称为“流氓”。陈某被指控犯有多次巨额抢劫罪和巨额敲诈勒索罪,两项罪名的刑期均为十年以上。经过王亚林的辩护,开庭四个月后,2013年12月,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宣判,被告人陈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成立,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经检察院上诉,2014年4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将最后一项敲诈勒索罪确定为犯罪,加刑十个月。

附录:陈某因抢劫、敲诈勒索、持有枪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五项罪名被判刑4年——陈某抢劫、敲诈勒索、持有枪支、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辩护词

9.全国首例聋哑人团伙特大案件

【案号】(2013)刑099号

辩护律师历时三年完成此案。2013年1月,蒙城县公安局按照公安部“打拐办”的部署,在搜寻失踪聋哑儿童过程中,拘留了涉案的数名聋哑人。公安部通报,该盗窃黑社会集团活动范围遍布全国20多个省,作案500余起,涉案金额达数千万元。王亚林担任“主犯”王某玲的辩护律师,幸江、孙树伟等律师担任主要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在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多次与省、市、县公安机关交涉,要求保障被告人人身权利,对“涉黑”提出异议。经过两年多的侦查,王某玲等31人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强奸、抢劫、非法拘禁、传授犯罪方法、盗窃六项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律师与公诉人多次沟通,提交了辩护意见和50万字的阅卷记录。检察院起诉时,还有182件,王某玲因盗窃、抢劫、强奸等罪名被起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召开6次庭前会议,从2015年6月24日至7月15日连续开庭22天。最高法院提请听取此案报告。开庭一年多后,2016年8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查明盗窃93件,涉案金额130万元;王某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由我们律师辩护的王某玲的女儿、女婿均被判处缓刑。

附录:全国首例聋哑人团伙特大案件——王某玲涉嫌盗窃案辩护陈述

10. 中国首例回族穆斯林黑社会案件

【案号】(2014)刑069号

王亚林刑事辩护团队自2014年6月起接受委托,王亚林律师担任第一被告人李某的辩护律师,于才能律师担任第六被告人、李某的弟弟李军的辩护律师。

自2013年12月起,阜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从全市抽调经验丰富的“扫黑”侦查人员,历时半年多侦查,发现李某自2007年下半年起,以各种手段拉拢白某、洪某、李军、水某等人,打着维护宗教信仰的幌子,以“伊斯兰教协会”、“清真寺管理委员会”等名义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该案历经数次延期、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变更起诉、四次庭前会议,由最初的20名被告人、40个主要犯罪事实、10个罪名,最终变更为19名被告人、24个犯罪事实、6个罪名。

侦查机关侦查结束后,该案于2014年6月15日移送临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12月29日,临泉县检察院经审查后,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妨碍公务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挪用资金罪等十余项罪名,向临泉县法院对李某等20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辩护律师经过不懈努力,向省级相关部门递交了书面材料、辩护意见及50万字的阅卷笔录。此后,检察院撤回起诉,“脱罪”再次向界首市法院提起诉讼。

界首市法院开庭审理时,辩护律师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法院开庭四次开庭审理,公诉人第二次撤诉后,撤回60%的证据和大部分刑事指控,宣告王亚林辩护团队所辩护的团伙头目李某的兄弟李成无罪。2016年3月23日,一审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进入住宅罪判处王亚林辩护的团伙头目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李某宣判后被释放。

附:【重磅】法庭上的决战——王亚林在重大敏感案件中的激烈辩论

十一、张某海涉黑案

【案号】(2014)刑065号

起诉书指控,张某海1996年左右开始在亳州市谯城区显圣,长期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牟取名声和非法利益。长期组织他人以敲诈勒索、威胁、辱骂、殴打、为他人追债等方式牟取经济利益,还通过出售违章建筑、经营宾馆、酒吧等方式敛财。起诉书共起诉12名犯罪嫌疑人,指控张某海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容留他人等罪名。

本案一审耗时两年,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和一审阶段,申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伤情鉴定,确定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提交排除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请求公诉机关和法院进行调查,彻底查明案件事实;一审庭审中,王亚林对出庭作证的警员进行了长达两个半小时的质证,查明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

一审近一年后,经过所谓的“内部审查”程序,在党政领导的非法干预下,2015年11月,蒙城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张某海有期徒刑20年。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王亚林刑事辩护团队的律师继续担任二审辩护律师。二审法院最终依法改判,认定该案不构成涉黑犯罪。

附录:法庭上的决战——王亚林律师涉黑案件庭审热辩纪实

12、桐城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首案,经律师成功辩护,法院最终裁定该案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全案洗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据了解,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安徽省首例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典型案件。

13、张某参加涉黑组织、寻衅滋事案:张某是警方侦查通报中的第二名嫌疑人,后以涉黑组织积极参加者身份被移送侦查机关审查起诉,并被控参加涉黑组织、寻衅滋事罪。检察院仅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张某最终成为涉黑组织唯一脱逃人员,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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