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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最高检发布 14 件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

时间:2024-09-24 21:56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守护海洋”检察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典型案例14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审前案件9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件,涉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院检察长胡伟烈介绍,自2019年2月部署开展“守护海洋”公益诉讼专项督导活动以来,沿海检察院全面开展海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工作,累计立案1773件,发出审前起诉建议1411件,提起公益诉讼152件;督促清理沿海滩涂垃圾33.2万余立方米,封堵治理入海排污口260个,增鱼放流,追缴各类补偿修复资金2.18亿元。

检察建议解决诉前问题

【典型案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海洋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组在抽查有关问题线索中明确指出,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海新城北部存在违法建设跨海道路,导致占用海域约21公顷,削弱了占用海域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对贝类礁保护造成不利影响。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案件办案人员三次到现场实地调研,并通过无人机视频采集证据,后多次立案并与中新天津生态城管委会座谈,出具了审前起诉建议,建议其及时办理涉案跨海道路用海手续、加大海洋生态修复工作力度、细化建设方案完善涉案海域水动力和水体交换功能等,并及时开展相应整改工作。

生态城管委会表示,将按照检察建议相关要求,全力做好海洋生态修复整改,并每月向检察机关报告修复工程进展情况。2019年11月底,生态城管委会在专家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项目招标、立项工作,其中包括海滨快速路两侧水系衔接处生态修复工程、临海新城北堤联络段整治工程等,总投资近4.5亿元,计划于2020年12月完工。

【典型意义】天津检察院将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整改任务列为行政公益诉讼重点案件,天津市第三分院检察长、分管检察长直接参与办案。在办案中,坚持“先诉后保公益是最佳司法状态”的理念,与行政机关同向而行,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等因素,积极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努力争取多方共识和支持,形成海洋环境保护合力,推动问题逐步化解,既保住了经济发展,也守住了美丽生态的关口。

对不履行职责的,将依法进行查处和纠正

【典型案例】山东省招远市威龙渔业有限公司未取得海域使用权,侵占海域,围海造地,建造小码头。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向威龙公司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威龙公司停止施工,但违法小码头至今未拆除。

发现案件线索后,招远市人民检察院调取行政执法卷宗,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并向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依法及时对威龙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并对处罚决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该局答复称,无法查明本案的违法行为主体,未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检察院据此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该局依法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依法对威龙公司予以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支持检察院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该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伟龙公司返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招远市检察院多次进行现场监督,并于2019年5月监督拆除涉案小码头。

【典型意义】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恢复受到侵害的公共利益。在本案办理过程中,争议最大的是招远市海洋与渔业局是否存在不履行职责的违法行为。本案中,行政机关虽然履行了部分职责,但并未依法完全履行职责,导致公共利益继续受到侵害。检察院经过审前程序,并未达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完全履行职责的目的,应当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在法院判决胜诉、行政机关依据判决作出行政决定后,检察院继续跟踪督促判决、行政决定的执行,受损的公共利益得到充分恢复。

提起诉讼,追究侵权责任

【典型案例】杨某等8人、刘某等5人从码头、渔船上收购海龟牟利,用货车、汽车等运往广东,共计133只。这些海龟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公告期满后,无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5月,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院当庭认为,被告人收购、运输、出售海龟的侵权行为,共同促成了从舟山收购到广东销售海龟的完整利益链条,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存在主观过错,且损害严重,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为确保判决及时有效执行,检察院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2019年11月,法院裁定支持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判令12名被告在各自的侵权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赔偿金共计340.68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涉及来源、运输、交易、利用等多个重要环节,全过程、全链条的司法保护十分必要。对于每个环节的违法者,检察机关都应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各侵权人在各自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有利于惩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黑色产业链。作为全国首批检察机关向海事法院提起的海洋生物资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向广大民众传递了破坏海洋自然资源“公益有价值、损害有担当”的信号,取得了“办一案、警示一群、教育影响社会”的办案效果。

刑事民事公益诉讼

【典型案例】陈某等10人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某海域使用自制电动渔具捕鱼时被抓获,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系列案件线索,将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探索刑事、民事一条龙取证模式,以清单形式归纳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侦查和民事侦查取证要点,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检察机关多次与相关行政部门、科研院所协商讨论,建立水产品非法捕捞损害认定模型。南海水产研究所每年出具生态损害评估与补偿修复意见,适用于当年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非法捕捞案件。关于本系列案件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以繁殖放流替代补偿方式,能更直接有效地补充海洋渔业资源,并依据专业评估意见确定繁殖放流的鱼苗种类和具体数量。

由于公告期满后,无任何法律机构或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南沙区检察院对其提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2019年6月,法院裁定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并责令各被告增加鱼苗、成鱼数量不少于2.5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南沙区检察院在广东省内率先成立专门检察室,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刑民行政同步办理机制,运用刑事诉讼程序夯实民事公益诉讼证据基础,实行“一站式取证”,提高司法效能;会同相关专业机构建立“低成本、高效率”的损害认定机制,通过“打包评估”解决认定难问题。

以放养鱼类代替生态损害赔偿,及时修复海洋渔业资源,体现了修复性司法理念的实际效果,提升了公益诉讼的生态保护效能,提高了全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对非法捕鱼违法者产生了强大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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