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指导意见及受理范围

时间:2024-09-24 21: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年5月2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1.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应当坚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应当加强对弱势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和诉讼指导,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2.下列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者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录用时间的确定、出生年龄的确认、工龄的换算、特殊工种的确定、退休审批、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后退休待遇等发生的争议;

(四)学生在校工读、生产性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发生的纠纷;

(五)因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发生的裁员、经济补偿、裁员生活补助、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工资统筹拖欠、社会保险费等争议;

(6)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请求补发人事档案的;

(七)劳动者仅要求用人单位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8)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其他案件。

3.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劳动者与管理人就劳动债权清单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以外的普通民事案件。

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为由,向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可以受理。

5、劳动者向有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经审查认为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6.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逃匿或者转移财产的,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7、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撤回案件或者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仲裁裁决书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逾期送达、移交管辖、等待工伤评审、诉讼、伤残评定结论等中止事由,且案件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可以受理,并及时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止对相关案件的仲裁。

8.劳动者诉求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个人支付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倍以下分项金额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级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

9.仲裁裁决应当为终局裁决,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尚未作出裁定,用人单位起诉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非终局裁决,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作出裁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10.劳动者就基层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也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用人单位向受理劳动者诉讼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案件已经受理,则判决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同时处理用人单位的答辩。

劳动者起诉后撤回起诉的,或者因超过起诉期限而被驳回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不服最终裁决的案件后,应当分别审查是否存在劳动者不服最终裁决提起的诉讼或者同时提起的撤销仲裁裁决诉讼,便于两级法院之间的沟通协调。

11.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参照申请撤销一般仲裁裁决的程序进行。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可以要求作出原仲裁裁决的仲裁委员会调阅仲裁案卷。

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及时将裁定书送达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机构。

12.人民法院在审查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期间,不得停止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

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在执行过程中又以相同理由申请不予执行的,该申请不予支持。

13、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如果不构成反诉,应当互为原告、被告,分别立案、合并审理、分别处理。

14.当事人仅就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部分内容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其他部分不再发生法律效力。

15.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发现有当事人被排除在仲裁程序之外或者仲裁裁决中遗漏了某些仲裁事项的,不应要求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重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而应当直接依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16.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工伤等原因达成补偿协议,一方违约的,应当依法对补偿协议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后处理。

17、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一般予以承认。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原则上不能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但是,如果规章制度内容或者重大事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存在明显不合理情形,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18、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原用人单位所遭受的损失,劳动者要求适当减少的,可以支持。[页面]

19、劳动者索要加班工资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确实存在加班情况。

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持有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的,应当推定加班事实成立。

20、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为该条款无效,如果违约行为发生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该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21.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或者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支持。

22.劳动者以用工满一年后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在用工满一年后支付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劳动者的原因造成的除外。

23.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用人单位确有过错的,可以责令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4、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且未作出工伤认定,劳动者要求赔偿相应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不予支持。 但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无异议或者对不作出工伤认定存在过错的,可以支持。

25、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关系终止的,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劳动关系终止的日期为劳动争议发生日期。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26.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有关仲裁时限、起诉权问题,依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十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石龙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