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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 186 号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

时间:2024-09-24 21: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指导案例186号

龚品文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2年11月29日发布)

关键词:犯罪分子/组织、领导、参与有组织犯罪/行为特征/软暴力

裁判要点

黑社会性质组织凭借其权力、影响力以及使用暴力手段的现实可能性,组织运用多种“软暴力”手段,长期大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辅以“硬暴力”,并有“软暴力”转化为“硬暴力”的现实可能性,足以引起群众的恐惧、恐慌,从而形成心理胁迫,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应当认定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

基本事实

2013年起,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在江苏省常熟市从事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活动,并主动结识社会闲散人员,逐渐积累经济实力。2014年7月起,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组织被告人马海波、赵杰、王海东、王德云、陈春雷等人,组成以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为首的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并于2015年4月实施了首次有组织犯罪。2016年下半年、2017年8月,梁立志、崔海华相继加入该组织。

该组织成员众多,组织者、领导者明确,核心成员固定。被告人龚品文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海涛为该组织的头目,被告人马海波、赵杰、王海东、王德云、陈春雷等人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崔海华、梁立志等人为一般成员。组织内部分工明确,龚品文、刘海涛负责决策、指挥整个组织的运作;被告人马海波、赵杰、王海东、王德云、陈春雷受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指派,开设赌场牟利,并在赌场提取“银子”、“放水”、记账。根据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的指派,以追讨债务为目的,实施非法拘禁、寻衅生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崔海华、梁立志参与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该组织为逃避调查、加强管理、维护自身利益,逐渐形成“红钱按比例分配”、“借款本息如实申报,不得操纵”等不成文规定,限制成员的行为。借款时借用同伙名义,放贷时留下痕迹,讨债时逃避法律制裁。建立奖惩制度,对讨债积极者给予奖励,对讨债不积极者予以训诫。该组织通过组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非法手段,积累资产,经济实力雄厚。其中,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非法获利数额经查证为300余万元。此外,在上述被告人身上还发现4000余万元的借款票据,资金流向1亿余元。该组织将非法积累的财物用于支持违法犯罪活动,或用于“清剿”违法犯罪活动,如购买GPS等设备、支付因讨债而被砸毁的物品、被拘留后支付聘请律师的费用等。为维护其非法利益,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组织开办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长期实施多种“软暴力”行为,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治安,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在江苏省常熟市及周边地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黑社会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为谋求建立稳定的犯罪组织,获取高额非法利润,实施了大量违法犯罪活动。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1.开设赌场罪

2015年4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马海波、王海东、赵杰、王德云、陈春雷等人伙同他人多次在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辛庄镇等地开设赌场,仅违法获利就达人民币300余万元。

(二)寻衅滋事罪

2014年至2018年,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伙同其他被告人在江苏省常熟市原虞山镇、梅李镇、辛庄镇等多地放出高利贷,年利率高达84%-360%。为索要所谓“利息”,他们有组织地对被害人家进行拦截、辱骂、谩骂威胁、砸窗、喷漆、悬挂横幅等滋事,对被害人及其亲属进行滋事,共计56次、120余次。

(三)非法拘禁罪

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龚品文、刘海涛、马海波、王海东、赵杰、王德云、陈春雷等人在江苏省常熟市等地非法拘禁10人,以索要高利贷等为目的,并对部分被害人实施辱骂、泼水、砸物品等行为。

4.强迫交易罪

1.2013年3月,被告人龚品文以张某为担保人,向胡某放高利贷,为收回贷款本息,被告人龚品文非法拘禁被害人后,强迫被害人张某到王某家中提供家政服务一年多,被告人龚品文从中非法获利2.55万元。

2.2014年11月,被告人刘海涛、王海东以高息贷款给陈某,以陶某为担保人,被告人王海东、刘海涛多次寻衅生事后,于2017年4月至2018年1月间,强迫被害人陶某到被告人住处提供家政服务80余次,约定金额6000余元。

(五)敲诈勒索

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1月21日,被告人刘海涛、王海东、王德云、陈春雷等3人实施敲诈勒索案件,通过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并安装GPS定位,与被害人签订超过实际贷款额度的欠条并虚构相应账户流水,以拖走车辆等方式威胁被害人,非法获利共计5.83万元。

判断

2018年10月19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81刑初11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品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认定被告人刘海涛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成员也给予相应处罚。一审判决后,龚品文、刘海涛等人提起上诉,2019年1月7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刑终105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决定理由

法院判决认为:

(一)关于组织特征。一是该犯罪组织成长轨迹清晰。龚品文、刘海涛二人2007年前后到江苏省常熟市打工。随后,龚品文以少量资金起步,与刘海涛等人合伙开赌场、高息放贷,逐渐积累了经济实力。随后,该组织其他成员相继加入,参与放贷。在高息放贷过程中,由于相互持股、利益共享,组织成员利益交织,关系日趋紧密,结构不断成熟,最终形成了以龚品文为组织者和领导者,刘海涛为头目,王海东、王德云、陈春雷、马海波、赵杰为积极参与者,崔海华、梁立志为一般参与者的比较稳定的非法犯罪组织。二是该犯罪组织的行为方式和组织意图清晰。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等方式积累了大量非法财富,在讨债过程中,其将骚扰、打砸、恐吓、约谈、言语威胁、封锁等“软暴力”作为其惯用的行为手段,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其目的就是变相变现非法债务,意图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由于该组织成员之间相互持股、分享利润,因此无论哪个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相关非法利益的实现都会使所有参与投资的组织成员受益,这符合该组织的利益和意图,为该组织继续扩大非法放贷规模、提升犯罪能力提供了基础和创造了条件。第三,该犯罪组织层级结构清晰,该组织以龚品文、刘海涛为核心。龚品文招募、发展马海波、赵杰,刘海涛招募、发展王海东、王德云、陈春雷,形成二元层级关系。所谓“帮谁、请谁”,各被告人心中有数。在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以共同开赌场、非法放贷为标志的两股势力,由合作合并,相互占股借贷,共同作案讨债。后又吸收崔海华、梁立志加入,形成三元层级结构。在组织结构上,组织和头目十分明显,活跃参与者和核心成员基本固定,人员规模逐渐壮大,本案涉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犯罪行为均由该组织成员实施。第四,该犯罪组织的行为规则明确,组织成员接受并同意投资后记账按比例分享利润、为组织讨债时带头等行为规则。这些规则不仅基于组织成员的供述,而且与该组织的实际运作方式和实际违法犯罪活动相一致。相关行为规则对于凝聚组织成员、形成共同利益、维护组织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综上所述,该组织具有一定规模,人员基本稳定,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核心成员固定,内部层级分明,符合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

(二)经济特点。一是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迅速聚敛经济利益。该组织以开设赌场、非法放高利贷为组织基础和资金来源,通过大量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法债务的实现提供保障,牟取大量非法经济利益。其中,开设赌场、非法放高利贷的违法所得达300余万元,大部分被继续用于非法放贷。案发时查获的一些贷款凭证显示,该组织贷款规模已达4000余万元,经核查银行资金流水已逾亿元,表明其经济实力雄厚。二是犯罪组织以经济实力支撑活动,组织所获经济利益的一部分用于支持为组织利益而开展的违法犯罪活动。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过程,也是组织结构强化的过程。综上所述,该组织积累了大量的金钱,并不断用这些金钱来维持和加强组织的生存和发展,符合黑社会组织的经济特征。

(三)行为特点。该组织为争取和维护组织及其成员的经济利益,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组织并多次实施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违法犯罪手段以“软暴力”为主,表现出明显的组织性。现场多人出动,分工协作,依靠“硬暴力”实施“软暴力”讨债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软硬暴力交织在一起,“软暴力”随时可能转化为“硬暴力”。这些行为是有关组织成员为了建立强势地位、实现非法债务、获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符合该组织惯常的行为模式和手段。有关违法犯罪行为符合该组织的利益,体现了该组织的意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明显。

(四)关于危害性。该犯罪组织实施了一系列作恶多端、欺压残害群众的违法犯罪活动。在社会秩序层面,该犯罪组织长期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放贷、“软暴力”讨债等违法犯罪活动,波及江苏省常熟市多条街道,给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给部分受害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严重破坏,给部分受害人所在机关、学校的正常工作、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有关违法犯罪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冲击了社会治安秩序,严重降低了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影响极其恶劣。在管理秩序层面,该犯罪组织故意逃避公安机关的管理、整顿和打击,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在社会影响层面,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使一定区域内众多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案件证据证实的群众切身感受看,群众普遍感到内心恐慌,安全感下降,群众普遍要求整改,恢复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综上所述,本案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该组织已形成“以团养团”的组织运作模式,与一般的联合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有明显区别。龚品文犯罪组织虽然没有找到“保护伞”,但通过违法犯罪行为,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了心理恐惧和不安全感,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不能仅凭一两个或几个孤立的事实,而必须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事实来体现。由于以“软暴力”为手段的行为,通常不是一次性实施就能满足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个别行为通常不以犯罪论处或因情节轻微、情节显著轻微、后果不严重而不能认定为犯罪。此时,需要综合考虑“软暴力”行为的长期性和多样性,来判断其社会影响,是否构成黑恶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危害特征所要求的“重大影响”,是通过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具有一定的深度和广度,而非个别性和暂时性。尤其以“软暴力”为主要手段的犯罪组织,要综合判断违法犯罪活动的次数、时间跨度、性质、后果、受害人数、是否有向“硬暴力”转化的现实可能性、造成的社会影响、民众安全感是否下降等。不能局限于要求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恶劣,也不能因为当地普通民众不知情、违法控制不明显就简单认为危害不严重。从本案被告人通过“软暴力”进行非法放贷、讨债给被害人及其家属、单位造成的具体影响,以及周围群众的切身感受来看,社会危害极其严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生效裁判法官:李秀康、沈莉、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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