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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年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与民事权利保护研讨会在清华大

时间:2024-09-24 21: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2021年6月19日,网络交易监管与民事权利保障研讨会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网络交易制度与民事权利保障研究》开题讨论会在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良教授担任本次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北京工商大学、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中国国际关系学院的学者,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法学会、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蚂蚁集团、腾讯研究院、美团到家、国网能源研究院、今日头条等实务界代表40余人参加了会议。

(图为发布会现场)

项目首席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良教授主持会议开幕式,介绍了本次会议的主题,并对各位嘉宾抽出宝贵时间参加本次会议表示诚挚的感谢!

(图: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良教授主持开幕式)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卫星教授致辞。他首先代表清华大学法学院对项目的成功启动表示祝贺,并感谢实务界的兄弟同仁们参与此项目。随后,沈卫星教授以《数据所有权分配的逻辑与思路》为主题作了主旨演讲,指出数据所有权的缺失构成了当今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立法的“空白”和司法的“立法”,法院创造了一些新兴概念,在法律上缺乏对应地位;第二方面是国家立法的坚持和地方立法的创新,难点在于立法权威的缺失。沈卫星教授还指出,数据所有权分布在众多主体之间,其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平台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数据所有权分配;第二方面是用户与平台企业之间的数据所有权分配。并主张在用户与平台之间,在数据权属上,用户作为数据来源方享有所有权,企业作为数据处理者享有使用权,使二者各安其位,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两种产权的效应。最后,沈卫星教授提出如何理解数据使用权的问题,分析了数据使用权的价值、权力与边界,并指出数据使用权的制度设计要符合数字经济作为共享经济的本质需求。

(图为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发表主旨演讲)

第一单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解开

会议第一环节“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持。

市场监管总局网络监测司司长董光前、市场监管总局法规一司四级调研员迟欣欣介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和过程,指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要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他们还表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提供了制度支撑。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

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吕来明教授的演讲题目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创新、坚持与空白》。他分析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中“网络交易”的基本概念与电子商务法中“电子商务”的基本概念的关系;指出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三大功能。他从立法目的与监管原则、监管调整对象的渐进性、归因路径等方面分析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创新;坚持包容性与审慎性、重申平台检查监控义务等方面分析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空白;从算法监管与精准营销、社交电商问题、平台反向身份转换识别问题等方面分析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空白。

电子商务法律网创始人、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阿拉穆斯发表了题为《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与我国互联网治理》的演讲,就《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名称、网络交易平台的界定、互联网反垄断、网络小商户权益保护、快递企业治理等五个问题分享了自己的观察与观点。

(图为四级研究员迟欣欣、吕来明教授、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研究会副会长阿拉穆斯发言)

在评议环节,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袁志杰认为,一些数据具有多维属性,比如手机通讯录、基因信息等,对大数据价格歧视给予负面评价并非理所当然。

北京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新瑞认为,在互联网立法的相关过程中,对立法技术的研究还不够,而高校或者整个综合性的研究可以给立法供给带来很大的价值。

(图为袁志杰教授、王新瑞高级合伙人进行点评)

第二单元“网络交易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会议第二单元“网络交易中的民事法律关系”由中国政法大学张彤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嘉友教授的演讲题目为《再论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史嘉友教授对比了《电子签名示范法》、《加州统一电子商务交易法》、《2003年瑞士电子签名法》、《瑞士债法典》中关于电子签名的规定;分析了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电子签名的定义、有效性和可靠性的规定;并指出,《民法典》本身并没有对电子签名作出规定,而是对数据电文作出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数据电文并不等同于电子签名。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朱小娟以《电子商务立法演变及其对直播电商等新模式的影响》为题发言,指出《电子商务法》具有范围严格、促进发展、包容审慎、平等对待、均衡保护、协同监管、社会共治、法制衔接等八大特点;《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具有主体类型化、责任细化、责任对应等三大亮点;并从网络直播主播的法律定性、直播平台的法律性质、行业协会的作用、相关规定具体适用原则等方面,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相关规则提出了思考;指出电子商务领域正呈现出从制定规范到规范发展、从一般规则到详细指引、从部门分工到协商判断的立法趋势。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兴副教授以“电子支付与数字人民币”为主题进行演讲。李建兴副教授就数字人民币的技术框架、什么是数字人民币、数字人民币的权利转移等问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他指出,数字人民币应该具有产权性和专属性;通过数字人民币钱包实现占有,最终通过密码实现对数字人民币的独占性;在流通方面,应该具备登记、交割的可能性。

国际关系学院夏庆峰副教授的演讲题目为《论算法合同与归责理论》,介绍了算法合同的定义及分类;分析了算法合同在快速全面、避免不合理偏向等方面的优势,以及其在隐藏重要信息、造成不确定损害等方面的劣势;指出了现行合同法规制算法合同的适用局限性;并对算法合同的归责代理方法和补充保险赔偿方法进行了分析,指出算法合同的归责理论要求算法使用者承担由强到弱三个维度的责任。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洪亮教授的演讲题目为《数据作为合同对价》。王洪亮教授首先介绍了欧盟于2019年5月20日通过的《数字内容合同指令》(2019/770)和《货物销售合同指令》(2019/771),其中一项重要变化是个人信息可以作为支付的对价。王洪亮教授指出,这体现了对数据财产价值的认可,但其中涉及的重要问题是如何对个人数据进行估价,这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取决于应用场景;并介绍了数据作为条约的争议。随后,王洪亮教授分析了数据作为合同对价对合同法条约规则的影响,特别是合同的成立、要约和承诺的承认、意思表示的承认和同意的界限、履行等带来的新议题;最后,分析了非法收集的数据能否作为对价的问题。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刘云的演讲题目为《隐私条款作为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以2021年5月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委员会TC260大数据标准《互联网平台与产品服务隐私协议要求》为背景,探讨了隐私政策作为合同的后果、隐私政策相较于传统合同的特殊性、隐私政策的功能以及隐私政策作为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等问题。

(图为史嘉友教授、朱小娟副教授、李建兴副教授(线上)、夏庆峰副教授、王洪亮教授、刘云助理研究员发言)

在评论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戴梦勇教授认为,电子签名在一定程度上与指纹相似,可以考虑适用或借鉴《民法典》第490条。戴梦勇教授还指出,规范传统线下交易的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线上交易的很多问题;而线上交易中出现的新问题,如电子支付、数字人民币等,反过来又为传统民法提供了检验的机会。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汪洋指出,网络交易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涉及《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新的问题和现象对传统合同法提出了挑战,但传统合同法的基本框架仍然具有解释力,这种解释力有待未来进一步研究和细化。

中国政法大学讲师柯永敏指出,本单元的发言都在探讨同一个问题,即在以合同为中心的交易规则体系下,在互联网和相应的技术发展带来的一些新的交易形态下,传统规则有多大的解释力。他认为,有些交易形态已经不只是传统物理世界的交易搬到了互联网上,比如算法合同,这可能已经大大超出了现行法律合同交易规则体系能够解释的范围。

(图为戴梦勇教授、王洋副教授、柯永敏讲师点评)

第三单元“网络交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所有权”

会议第三环节“网络交易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所有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王莉教授主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程晓教授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与电子商务问题”为主题进行演讲。程晓教授指出,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商务息息相关。《个人信息保护法(二次审议稿)》的主要内容是个人信息处理的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强调个人信息处理的法理基础在于遵循知情同意规则或者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不经同意的事由;第二,个人同意处理者处理其个人信息,性质上不是意思表示,而是出于非法防范的理由,不同于允许他人使用其个人信息;第三,知情同意规则由知情同意规则和同意规则组成,虽然同意并不是个人信息处理的唯一法理基础,但大多数情况下处理者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第四,分析了多人处理个人信息时处理者的权利义务及外部法律责任问题;第五,敏感个人信息保护不够充分,所谓的特定目的、充分必要性规定并没有达到加强保护的应有目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薛红教授的演讲题目为《网络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指出知识产权在互联网上受到很大冲击,因为容易复制,保护难度大。NFT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个问题,但目前并没有用于知识产权执法,没有解决知识产权所关注的问题。薛红教授还指出,所谓的通证化,其实就是在区块链网络中形成一个数字证书,来证明这个东西的特定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国斌教授的演讲题目是《数据集合的产权模式与反不正当竞争模式的比较》。他首先指出,我们主要关注的数据集合是相对开放、大规模对外提供的数据集合。崔国斌教授指出,反对产权模式的主要原因是产权保护模式过于严格,会对后续各种盈利构成巨大的社会障碍。反对产权模式的学者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崔国斌教授认为,如果确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数据大规模公开抄袭,还是应该采用产权模式;如果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则需要在每个案件中都依赖法官非常不确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对数据经济来说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季海龙教授的演讲题目为《数据权属问题的新发展》,指出保护企业数据有两种路径:第一是赋权路径,第二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路径。反法路径与产权路径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为企业的一切数据利益提供保护;唯一的不同在于产权路径倾向于事前,而反法路径则倾向于事??后。季海龙教授认为,这两条路径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无论是赋权路径还是反法路径,最需要的是在每个具体的场景中,发展企业在哪些场景下可以使用其他企业的数据。

(图为程晓教授、薛红教授、崔国斌教授、纪海龙教授(线上)发言)

在点评环节,清华大学法学院林耕教授认为赋权与反法的路径可以用其他方式表达为传统民法路径与现代路径。在传统民法中讨论一个问题时,我们首先讲这是什么权利,然后再讲如何保护。林耕教授的观点是,面对新信息时代的新现象,可以暂缓定性工作,等情况更明朗后再做定性决策。关于区块链技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林耕教授提出质疑,是否所有的知识产权都适合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保护。关于个人信息的保护,林耕教授观察到,在现实生活中,知情权和同意权的作用可能有限,因为普通用户使用产品往往需要经过同意。

蚂蚁集团隐私保护研究中心主任李海英指出,我们需要思考如何构建更强大的技术保护体系,让个人信息转化为可以提供交易的数据,同时保护其背后的个人权利。他还指出,如果在最初的数据处理过程中进一步限制用户的数据收集和使用,后续的财产安全保护可能会被牺牲。

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刘进分享了在电网企业转型背景下对电力数据权属的看法。他指出,数据确权是数据处理的基础,如何明确数据权属以保证企业依法使用数据、如何合规地对数据资产进行定价等都是实践中关注的问题。结合具体场景研究数据权属,有助于丰富数据权属理论。希望理论界加强对电力数据的研究。

清华大学法学院高苏敏副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场景化应用是下一步需要特别关注的点。比如,金融数据与个人数据明显不同,金融数据的共享与一般个人数据的共享并不完全相同。高苏敏副教授还提出,能否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行为规制的形式,通过简单的规制排他性权利来解决有限的专有财产权问题,而不是通过确权。

(图为耿林教授、李海英主任、刘进研究员、高苏敏副教授点评)

第四单元 在线交易中的平台职责

会议第四环节“网络交易中的平台责任”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翟业虎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晖教授的演讲题目为《电商平台自治与法治》,分析了平台监管、平台自治、司法裁判三股力量的竞争与协同治理。姚晖教授认为,从外部需求看,平台自治是必要的;从内部逻辑看,平台责任的扩大意味着平台经营者应拥有更广泛的管理权。原则上,司法机关应当尊重平台自治;但当平台自治不足或自治权行使不当时,司法机关应当谦虚介入。从网民角度看,希望对平台更加严格;从平台角度看,责任过严会阻碍行业发展。如何寻求平衡,保障平台经济有序健康发展,寻求三股力量的协同合作,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教授的演讲题目为《网络交易中的平台责任:基于法序统一性的视角》。王文华教授认为,网络交易中的平台责任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行政违法、刑事违法与民事违法的关系,应从法序统一性视角看待;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并不一定导致刑事违法;刑事违法的独立性,应以免罪而非定罪。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周雪峰教授的演讲题目是《互联网平台‘权力’与用户权利》。周雪峰教授指出,互联网平台通过制定和执行平台规则、处罚违反平台规则的用户,实际上是在对用户行使“权力”。需要考虑合同法中标准的合同规制路径是否足以制约互联网平台权力的行使;是否需要将互联网平台,特别是超大型互联网平台上升到“私人与国家之间的第三人”的层次,对其进行特殊规制,具体包括增加平台透明度或要求对受处罚的用户给予救济等。

清华大学法学院沈朝晖副教授的演讲题目为《从契约到受托责任:平台‘信息受托责任’的理论正当化与制度实施》,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分析了网络平台用户/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现状及问题,指出“契约说”在网络平台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不足;二是指出网络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是信托关系,回应了对“信息受托责任人”概念的批评;三是认为我国应规定一般的信息受托责任;并明确界定“信息受托责任人”的主体范围和免责范围。

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易美锦发表题为《网络交易监管规定解读与平台责任适用》的演讲。高级研究员易美锦认为,网络交易制度设计应平衡好四大关系:国际与国内发展的关系;发展与安全的关系;解决当前问题与适应技术趋势的关系;社情民意与鼓励创新的关系。在网络治理方面,应进行类型学区分,准确区分平台类型和产品功能定位,进行精细化、合理的责任衡量。

今日头条高级法律顾问翟静芳的演讲题目为《实务视角下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与责任》,介绍了《电子商务法》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条例》关于网络交易平台义务与责任的规定,以及平台如何理解和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的义务,并就社交、直播平台纳入条例监管的条件、零星小额交易的认定、经营场所登记材料的发放等实务难点分享了思考。

美团到家法律事务中心高级研究员李小武发表了题为《37号令下的平台数据报告义务》的演讲,介绍了37号令下的定期报告义务和临时报告义务。他指出,定期报告有一套规则来保障;临时报告涉及的领域广泛、场景复杂,可能会给平台企业带来额外的负担。他也希望未来可以采取更有建设性和更稳妥的数据报告方式,这需要平台和政府的配合,平台和政府在整个过程中应该共同维护这个制度。

(图为翟业虎教授、姚辉教授、王文华教授、周学锋教授、沈朝晖副教授、易美锦高级研究员(线上)、翟静芳高级法律顾问(线上)、李小武高级研究员发言)

在点评环节,中国政法大学张彤教授认为,互联网平台虽然是市场主体,但由于其技术能力和社会管控能力较强,不能作为一般主体,而实际上承担着公共服务等社会管理职能,其承担的义务自然应当加大。张彤教授非常赞同将平台划分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做法,并指出,需要看到平台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龙军表示,《民法典》并没有整体性地解决平台责任问题,因为涉及的问题很多,每个平台的类型和性质不同,涉及的法律关系也不同,底层的责任形式也不同。《民法典》只是细化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并引入了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

Ye Xiang博士的中国法学院在三个方面谈论了他的经验:网络平台治理的监管系统,网络平台治理的民事责任以及Ye Xiang博士的特定规则认为对平台责任问题的研究需要结合理论和实践的结合。

(图显示了张汤教授,朗·朱恩副教授和Ye Xiang博士发表评论)

在会议的结束会议上,大学法律学院的Wang 教授发表了摘要,并再次对所有客人表示感谢!

(照片显示了会议的集体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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