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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争议处理方式:协商、仲裁与诉讼

时间:2024-09-24 21:4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由于保险合同比较特殊,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仅发生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有时还发生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与受益人之间,以及上述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纠纷所反映的问题十分复杂,专业性很强。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一般有三种方式。

1. 谈判

协商解决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学习、相互理解,求同存异,就争议问题达成共识,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迅速化解矛盾,而且可以增进双方进一步的信任与合作,有利于合同的继续履行。如果争议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可以协议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照仲裁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给相互信赖、法律认可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进行仲裁,作出裁决。仲裁机构的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

仲裁机构主要是指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国家行政机关的民间组织,不实行级别管辖或属地管辖,也就是说仲裁委员会是由当事人选举产生的,不受层级或地域限制,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公正性,程序简便,专业性强,可以充分发挥纠纷当事人的自治权。

仲裁委员会一般为每个案件设一个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或者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有权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仲裁员必须是公正、正直的人,并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当事人协议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共同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协议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从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一名自己信赖的仲裁员,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生效后6个月内,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符合法定撤销裁决条件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公开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载明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意愿、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协议可以是保险合同订立时成立的仲裁条款,也可以是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时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如果有仲裁协议,一方起诉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保险合同中涉及对外贸易、涉外运输、海事纠纷等涉外因素的纠纷,应当提交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者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

3.诉讼

保险诉讼主要是指纠纷当事人通过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解决纠纷并作出裁决的过程,是解决纠纷最有力的方式。人民法院具有宪法赋予的司法权,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解决民事纠纷最权威的机构,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独立行使司法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应当实行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专属管辖与选择管辖相结合的管辖方式。在案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应当先依法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向有权受理案件的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按照相应的民事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合同没有约定,依法有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的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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