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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更安全?刘强东、黄峥等大佬为何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阅读提示:对法律了解不多的人常说“法定代表人就是公司出了问题要被起诉的人”。实践中,我们的很多客户虽然经营着一家或多家合法公司,但自己却不愿意担任法定代表人,而是让自己的司机或者公司办公室主任担任法定代表人。这是为什么呢?作为《北京云庭法律实务丛书》的作者,作为一名战斗在一线的律师,客户经常会问:我该不该担任法定代表人?他们派我的司机担任法定代表人是不是更安全?是什么让他们觉得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安全”呢?
据媒体报道,刘强东自2020年起已从旗下多家公司辞职,目前,刘强东仍为京东法定代表人,拼多多董事长黄峥2021年辞去董事长一职,正值职业生涯黄金期的董事长为何卸任?背后原因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营业执照的必登记事项,公司法定代表人设立或者变更,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和签字人。
这些规定赋予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独特的地位和权利。权利伴随着责任。《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都赋予了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活动中独特的地位和权利。相应的,也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当权责不一致的时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就充满了风险。那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这些义务又会产生哪些风险呢?
本文对法定代表人被判负法律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判断规则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并总结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存在的风险。同时也想告诉读者,只要你把公司经营好,担任法定代表人并没有你想象的那么难。这其中的法律风险可不是一般的多。
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六大法律风险
综合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查阅相关司法案例,发现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刑事风险、民事风险、行政风险,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风险,上述四大风险又可分为六大风险:
(一)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协助抽逃出资的连带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协助公司股东完成抽逃出资的,应当对公司和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破产程序中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中负有义务,如协助破产程序正常进行、保管财务账目等。其不履行义务的,应当对由此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在破产程序中,公司转移财产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对公司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公司在登记申请过程中,如果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等行为,公司将受到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将被追究责任。对此,相关人员也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五)因公司事务被采取强制措施。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诉讼、欠缴税款等,面临被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此外,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法定代表人的人身自由将受到限制,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
(六)因公司经营活动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犯罪中,除处罚单位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上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具体范围,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存在被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2.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人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决策或者签署了相关文件,将被视为与相关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也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仅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忠实义务。严格来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属于上述范围,但一般认为,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同样负有勤勉、忠实义务。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参与股东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被公司追究赔偿责任:
王彦涛与烟台鲁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06民终6557号】
事实
2015年6月,王延涛被变更为答辩公司法定代表人,当时公司股东赵祖彦同意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延涛时,是想让其成为名义上的代表,但其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很多文件上都有其签字,特别是直接造成公司利益损害的相关交易文件上,都有王延涛的签字。王延涛本人辩称其并不知情这些文件的内容,自己只是公司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他的签字导致股东和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公司起诉其要求赔偿。王延涛则称自己只是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没有勤勉义务,不应承担案涉的赔偿责任。
判决摘要
(1)王延涛协助原股东朱风雷伪造签名变更公司股东登记,以损害股东赵祖炎的利益,此外,王延涛在公司多笔借款、转让等业务中均以法定代表人身份签字,这些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定代表人”的范畴,实际参与公司经营。
(2)王彦涛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有充分的认识,在缺乏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所签署的材料内容均属虚假,其对此知情,应当承担其行为的法律后果。
(3)王延涛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尽到对公司的忠实、勤勉义务,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公司现要求王延涛赔偿公司损失及利益,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二)法定代表人帮助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若法定代表人签署了抽逃出资等相关文件,可以认定其对侵权行为具有明知、帮助行为,对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向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股东退还出资文件并协助股东完成退还出资事宜,并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袁玉民与光彩宝龙兰州新区建设有限公司、宝纳资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龙湾港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00092号〕
事实
2007年9月20日,龙湾港务公司与宝纳资源公司合资成立光彩宝龙公司,其中龙湾港务公司应出资2719.2万元,疏浚公司为龙湾港务公司的子公司,袁玉民同时担任光彩宝龙公司董事长、龙湾港务公司董事长、疏浚公司法定代表人。
9月29日,龙湾港务公司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其中向瑞福兴公司借款1439万元。
12月4日,光彩宝龙公司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向疏浚公司汇款1439万元,后袁玉民在《光彩宝龙公司资金使用申请书》上签字,不存在工程承包关系。
12月15日,疏浚公司将1439万元以工程款名义转账给瑞福兴公司。
判决摘要
(1)龙湾港务公司、光彩宝龙公司、疏浚公司通过虚构债务、间接转移资金的方式抽逃资本,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袁玉民,袁玉民应对三家公司之间的抽逃资本承担责任,且袁玉民在《使用虚构项目资金抽逃投资申请书》上签字同意,证明其对此知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只要协助股东抽逃出资,就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与协助行为在抽逃出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的必要条件等无关。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袁玉民实施了协助抽逃出资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并无错误。
(三)在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定代表人恶意减少其固有财产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有义务负责或协助公司清算,包括妥善保存公司有关资料、配合法院和破产管理人的调查等。如果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导致公司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要求承担破产债务的清偿责任。
在破产过程中,如果公司有任何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比如低价转让公司,法定代表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法定代表人可以辩称自己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但其举证责任很高。如果债务过大,无法举证,则该方必须承担不利后果,并承担清偿责任。
在公司破产程序中,法定代表人未能提供清算所需的财务账簿等资料,导致公司清算受阻,法定代表人因此须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229号任建宏与江阴泰威塑胶科技有限公司、魏继军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2民终1229号】
事实
2019年12月30日,法院受理了张玉清对泰威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同日,一审法院依法指定江苏牟胜律师事务所为泰威公司管理人。法院后判决张玉清享有普通债权人民币2万元,江阴市兴达染整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享有普通债务人民币2万元。
2020年8月26日,法院作出(2019)苏0281破23号第四起民事裁定书,认定泰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魏继军,股东为魏继军、任建宏;管理人未接管财务账簿等资料,无法对泰威公司进行全面清算。
判决摘要
(1)魏吉军作为泰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负有保管泰威公司的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的义务。
(2)管理人在泰威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未接管财务账簿等资料,不能对泰威公司进行全面清算,这说明魏吉军、任建宏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义务,导致泰威公司财产状况不明,致使管理人无法履行清算职责,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失,管理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公司在登记时隐瞒、弄虚作假情况,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
如果公司在登记申请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进行欺诈,或者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抽逃、转移资金,或者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将会受到行政处罚,法定代表人还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行政责任案件中,除非当事人认为行政处罚不当,起诉处罚机关,否则处罚信息一般不予公开,因此目前尚无相关案例。
4.公司法定代表人因不履行判决、不缴纳税款、进入破产程序等公司事务,面临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的风险。
以下三种情形,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被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或者限制、限制离开住所地等强制措施:(1)公司有尚未结案的民事诉讼,或者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2)公司有未缴纳的税款时,税务机关可以采取限制法定代表人出境等强制措施;(3)公司进入破产程序,未经法院许可,法定代表人不得离开其住所地。
该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法院向该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高消费行为;
王荣发与广西北部湾邮轮码头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令执行审查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桂执复20号】
事实
王荣发为金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11月21日,北海海事法院作出(2017)桂72执8字限制消费裁定,责令被执行人金城公司及其时任法定代表人王荣发不得有任何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工作所必需的消费行为。2018年1月8日,被执行人金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荣发以其为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已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对法院的限制身高措施提起上诉。
判决摘要
北海海事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时,王荣发仍为债务人金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城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王荣发作为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王荣发现请求撤销北海海事法院(2018)桂72执一15号裁定对其高消费解除限制的裁定,该裁定不符合《限制高消费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解除限制消费的法定条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存在因公司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一般而言,公司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不直接承担刑事责任。
但在我国刑法规定的一些犯罪中,除了处罚单位外,还可能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尽管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存在被认定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随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此外,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还负有法定职责,如保证员工安全、按规定工作等。如果法定代表人未履行职责,造成安全事故,将直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
(一)企业法人代表因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
南通爱斯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张伟华犯单位受贿罪二审刑事裁定【江苏省南通中院(2019)苏06刑终369号】
被告人张卫华为南通伊士达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南通伊士达公司在医疗器械推广使用、违法经营检查等工作中牟取不正当利益,其代表被告人张卫华多次向通州市卫生局原局长、通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主任吴逸飞、通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张新民等行贿,共计人民币155万元。
判决摘要
南通艾斯达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法定代表人张伟华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单位行贿罪,法定代表人张伟华因单位行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二)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操作规范,造成职工死亡的严重后果,被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二审宣告王某1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刑事裁定【(2020)内29行终22号】
事实
王某1系阿拉善盟瑞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王某1雇佣5人运输电线杆,当日18时许,5人在装卸电线杆时,因超限超载,货车上固定电线杆的钢丝绳断裂,电线杆滑落压伤站在货车旁的3人,其中2人当场死亡,1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判决摘要
王一号作为阿拉善盟瑞泰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未对临时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隐患排查治理,未给作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未安排专人到起重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监护,未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造成3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三)因公司发生重大火灾,法定代表人未尽管理职责,被追究重大事故责任和放火责任。
任必昌、罗光华重大事故、火灾案二审刑事判决书【(2021)赣09刑终13号】
事实
任必昌为伊春市裕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2月,该公司发生重大火灾,任必昌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指控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放火罪。
判决摘要
任必昌作为公司负有管理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和消防管理的规定,在生产中使用“三无”产品,生产过程中未落实安全责任,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导致公司员工安全意识淡薄,缺乏自救知识和能力,从而引发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余万元,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其在加热过程中,应当预见发泡机可能引发火灾而未预见,导致重大火灾,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四)因该单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法定代表人属共犯,被追究刑事责任
龚建平、陈建、邱明等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刑终408-1号】
事实
2016年9月,陈建注册成立中鼎国富(宁波)信息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中鼎国富),被告人龚建平为法定代表人,陈建为实际经营、管理者。
被告人龚建平担任中鼎国富法定代表人,参与该公司工商登记、签署相关备案材料、相关合作协议等,并向陈建提供其名下多张银行卡,用于公司日常资金往来。
钟鼎国富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打着国有企业的幌子,通过散发传单、发布媒体广告、搭建网络平台等方式向公众非法集资,案发时仍有大量资金去向不明。
判决摘要
(1)被告人龚建平明知中鼎国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按照陈建的要求担任中鼎国福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中鼎国福的设立、经营开展、财务报备等工作,参与相关活动并提供个人银行卡供中鼎国福使用,应当对中鼎国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被告人龚建平辩称,被告人龚建平除作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公司开业运营所必需的手续外,没有参与中鼎公司的组织、管理及其他经营活动,也没有领取过任何工资、佣金,但其担任中鼎国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为其提供银行卡,起到了协助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作用,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承担法律责任。
6、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风险?
对于担任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风险,本书作者给出了以下初步意见:
(一)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最常见的风险是公司涉及诉讼、判决未执行、法定代表人被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对于此类措施,法院一般不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只要公司不签署生效文件,法定代表人还可能被采取身高限制、限制出境等措施,人们想要解除这些强制措施并不容易。
(二)无论法定代表人是否参与侵权,直接追究其民事责任的案例并不多。如果法定代表人确实参与了公司的经营活动,那么其本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行为,必须承担责任。
实践中,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以及法定代表人参与侵权行为的程度来认定,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对于法定代表人参与相关事项的认定标准略低,一般只要相关文书中列明法定代表人姓名、姓名的签字即可认定法定代表人参与,除非法定代表人有相反证据证明其对相关事项不知情且未参与。
相反,法律代表没有意识到侵权,例如资本提款(请注意,法律代表有对公司忠诚的责任,如果他意识到这一点,则应采取适当的行动来停止侵权,否则他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没有签署相关文件或没有责任责任,并没有签署任何责任,并且没有任何责任。
此外,当公司破产时,法律代表有责任保留公司的帐户,等等。如果没有履行此类义务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失,则法律代表将承担责任。
(iii)在很少有案件中,法院裁定法律代表承担行政责任
一般而言,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公司的,只有在法律代表意识到并参与惩罚此事的情况下,才会惩罚法律代表的决定。
(iv)在犯罪层面,当组织犯罪时,公共安全机器人通常会承担负责人,如果法律代表未能履行其职责并造成事故,则该负责人。
如果法律代表意识到或有助于相关犯罪,他或她将对犯罪负责。
It is worth that the legal has in the of the , such as the legal 's duty to to . These do not cease to exist the legal does not in the 's . If a major such as a fire in a , the legal is to be held . , there is a risk of being held when as the legal of a .
7。关于是否担任法律代表,律师给出以下四个专业建议
我们的许多客户问:我应该自己成为法律代表,还是我应该让我的驾驶员或公司的办公室董事成为法律代表?
(i)如果您实际上没有参与公司的业务,建议您不要担任公司的法律代表。
公司法律规定,法律代表应成为公司的主席,执行董事或经理。职责。
但是,当一个人担任法律代表但实际上没有参与业务决策时,权力和责任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可能无法行使其权利,但可能必须将其归咎于实际的决策者,因此,我们不愿意参加公司的运作。
(ii)如果一个人担任法律代表但不参加公司的业务,建议他/她与实际的控制者或主要股东签署书面协议,他们任命他/她为法律代表,以阐明其权利和义务。
在大多数情况下,当法院确定法律代表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时,如果法律代表还在公司中担任其他职位(例如,董事,财务经理等),法律代表是否会真正参与公司的业务。
If a is asked to be the legal but does not in the 's -, in order to avoid risks, we that you sign a with the party who you as the legal ( the or major of the ) to that the legal will not in the 's , but do not bear any for the 's and debts. If any are by the 's , the other party shall bear the .
如果发生相关案件或诉讼,尽管类似的协议条款不能应对外部权利持有人的主张,但他们至少可以确保在承担法律责任后可以找到最终的责任方。
此外,此类协议可以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作为辅助证据,例如要求法院提高身高限制。
(iii)如果一个人不参加公司的运营,而是作为公司法律代表,则建议将法律代表与公司分开。
公司的法律代表可以直接代表公司,如果法律代表实际上没有参加公司的业务决策,那么我们建议您同时参与公司的签名,因此,该名义的法律代表不应亲自签署公司的证据。会议,即使您没有决策权或参与决策,也可以简单地使用它,您也应该始终保留证据表明您不参与公司的业务决策。
作为法律代表,您应该对您签名的文件负责,并确保您知道文件的内容。
如果您确实需要签署作为法律代表,则至少应确保您不要签署任何侵犯公司或其他股东,债权人等的决策文件(例如,您不应签署任何有助于处理公司内撤回诸如资本提款等事项的文件。参与证据。参与证据)。
(iv)确保您参与的公司决策是合法和合规的,并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个人责任
如果您确实参与了公司的运营,例如由控制股东任命的法律代表,并需要参加某些会议并监督某些情况,则应确保您参与的事项可以通过正式程序进行正式程序。
最后,我想提醒所有人,无论您是否参与实际操作,作为公司的合法代表,您应该确保您的行动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您应该遵守公司法律,破产法和其他义务中规定的所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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