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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三审稿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10月20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就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稿第三次审议进行集体讨论。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基础。与会代表普遍认为,修改法案三审稿进一步强化了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相关制度,针对性更强、更具前瞻性,为建设海洋强国奠定了坚实的法制保障。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通过后,要抓好实施工作,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用法律武器、法治力量保护好海洋环境。”许安彪委员提出,要加快完善配套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普及,增强海洋环境保护意识,激发全社会共同维护海洋环境的内生动力,同步推动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
修改稿第三章规定了生态保护的内容,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姜云忠建议在该章中增加关于海洋捕捞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禁止非法捕捞和过度捕捞,为禁渔令等措施提供法律依据,确保海洋生态平衡。
委员会委员王克建议在第三章第三十三条中增加关于海滩列入重点保护对象的内容。因为海滩是海洋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沿海地区免受风暴等侵袭的重要缓冲区。目前全球范围内海滩正在遭受侵蚀、破坏,甚至消失,因此在法律中强调对海滩的保护十分必要。
根据我国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须由生态环境部门提起,社会组织目前尚无资格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李慧琼委员希望增加国家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公众、行业协会等提起公益诉讼的规定,可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公众可以借此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该委员会委员唐伟建对此表示认同。他指出,社会组织可以针对陆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例也不少。事实上,很多社会组织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也有着丰富的经验。在海洋环境公益诉讼中,应充分发挥相关社会组织的作用,开辟其参与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渠道,如以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与诉讼。
陆世明委员建议将信用制度纳入海洋环境保护法,提升处罚力度。因为现在信用高于一切,如果将信用制度纳入海洋环境保护法,执法成本可能会大大降低,执法效果和效率也会提高。(记者 赵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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