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石龙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ilonglsh.com 石龙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涉黑恶常见 8 罪名精析及相关刑法、意见解读
东莞石龙律师获悉
第一部分:八种常见有组织犯罪的详细分析
一、刑法及相关意见
时间
姓名
内容
1997.1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刑法》第294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2个罪名,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2018.01.16
《关于办理有组织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该法共8部分36条,规定了严厉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利用“软暴力”犯罪、非法放贷和非法讨债犯罪,依法严惩“保护伞”,依法处理涉案财物等内容。
2019.04.09
《关于办理涉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涉恶势力案件处理意见》)
该法共四部分二十条,规定了办理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总体要求,恶势力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认定标准,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关要求,以及办理涉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其他问题。
关于办理“软暴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软暴力”案件意见》)
《条例》共12条,对“软暴力”作出了定义。新规对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个人犯罪的认定影响很大。
《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案件处理意见》)
该法共分3部分13条,规定了“套路贷”的界定、“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确定“套路贷”案件的管辖等。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财产处理若干问题的意见》
全书共五部分二十四条,规定了总体工作要求,依法采取措施,全面收集证据,准确处置涉案财物,并依法追缴、没收等值其他财物。
二、恶势力犯罪的认定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四个特征:
1. 组织特征
形成一个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和领导者明确,核心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
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活动的。
3.行为特征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组织违法犯罪活动,作恶多端,欺压、残害群众的。
4. 危险特性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占据地区、行业主导地位,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二)恶势力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特点:
1. 组织特征
一般在三人以上,组织者比较固定,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比较松散的违法犯罪组织。
2. 行为特征
经常聚众,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关于黑恶势力案件处理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经常”是指“2年以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是指“包括组织者在内,2名以上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违法犯罪活动”。 “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包括至少一次犯罪活动。)
3. 危险特性
扰乱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注:《关于办理恶势力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恶势力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经常聚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反复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施犯罪,欺压群众,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单纯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偷盗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备犯罪和欺压群众性质,或者因本人或其近亲属的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法定债务纠纷等确有其因的违法犯罪行为,不应当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根据《关于“软暴力”案件审理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软暴力”是指个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采用骚扰、纠缠、聚众闹事、聚众造势等违法犯罪手段,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并形成心理胁迫,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行为。
三、八种常见涉黑涉恶犯罪的最新认定标准
收费
文章
刑法、相关文件
对涉黑涉恶犯罪的看法
组织、领导或参与类似黑手党的组织
294 篇文章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组织特征:存在一定时间(一般认为1年以上);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一般有10人以上。
经济性特征: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和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20万元至50万元。
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中,一般应该有一部分能够比较明显地体现出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基本特征。
危害特征:“一定区域”应当具备一定的空间范围,承载一定的社会功能;合法产业与非法产业并存;导致群众不敢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18年指导意见规定:
组织特征:犯罪组织形成后,持续存在一定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存在的时间长短、人数多少等不能一概而论。
经济特征:拥有或者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于支持组织活动的能力。
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和软暴力违法犯罪活动。
危害特点:“一定区域”的大小是相对的,不能简单理解为必须达到一定的空间范围,而应综合分析判断;形成垄断,他人不敢通过正当渠道举报、起诉。
包庇、纵容黑社会组织罪
294 篇文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按照权威理论,包庇行为必须利用职务之便。(张明凯:《刑法》第5版)
《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包庇”行为,不需要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利用职务之便包庇黑社会组织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包庇、纵容与黑社会组织有前因后果的,应当以特定犯罪共犯论处。
强迫交易罪
226 篇文章
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强迫交易罪:
(1)强迫购买或者出售商品;
…
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
《指导意见》第十七条:有组织地采用骚扰、纠缠、聚众等方式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胁迫(“软暴力”),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同时满足构成其他犯罪的条件的,应当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非法拘禁
238 篇文章
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标准规定(试行)》规定,非法拘禁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立案。
《指导意见》第十八条:有组织地多次短期非法拘禁他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非法拘禁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非法侵入住宅
245 篇文章
非法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离开后拒绝离开,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生活安宁的。
《关于审理“软暴力”案件的意见》第七条规定: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逗留他人住宅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具备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欺诈罪
266 篇文章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公私财物的行为。
《关于“庞氏贷”案件审理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在实施“庞氏贷”过程中,如果没有使用明显的暴力、威胁手段,行为总体特征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
274 篇文章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关于审理“软暴力”案件的意见》第八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软暴力”强行索要公私财物,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关于审理敲诈勒索案件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
293 篇文章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赶、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行拿走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随意殴打他人多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追赶、拦截、侮辱、恐吓他人多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多次抢夺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指导意见》第十七条:有组织地以骚扰、纠缠、聚众、聚众等方式扰乱正常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胁迫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恐吓行为”,同时符合构成其他犯罪的条件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关于“软暴力”案件审理的意见》第五条:“寻衅滋事案件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中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两年内实施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
三次以上寻衅滋事行为,既包括同一种类的行为,也包括不同种类的行为;既包括尚未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也包括已经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二部分:涉黑涉恶势力十大有效防控案例
(这些辩护要点也是检察官和法官审查的重点)
案件一:龙某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梅只提供一般性协助,并未加入黑社会
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8)皖0103刑初637号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龙某等人以2015年成立的安徽聚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聚丰公司)名义,非法从事“套路贷”业务、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顺利实施“套路贷”业务,该公司招募梅某等人担任公司财务等职务。检察机关指控梅某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等犯罪。
【防守要点】
聚峰公司具有正规公司的一切合法外衣,正常人无法判断该公司是否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告人龙某将暴力催收团队与“套路贷”业务割裂开来,梅某不可能知晓暴力催收业务。梅某入职后,只是在公司领导龙某、李某的安排下,从事“套路贷”业务中的小环节,未能全面了解和观察公司业务全貌,主观上不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其在聚峰公司的任职及相关工作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裁判概要】
以龙某为首的犯罪组织,是一个黑帮性质的组织。
被告人梅某等7人虽然受雇于由龙某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设立的聚丰公司,客观上也接受了该公司的领导和管理,但其在履行职务中实施的“套路贷”诈骗业务仅参与了部分,总体上属于一般的帮助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符”的基本原则,本案证据不足以推定被告人梅某等7人具有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故意,因此,指控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梅某仅构成诈骗罪。
案例二:黄某某等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田某仅参与了打架斗殴,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参与了黑社会行为。
社会组织不构成参加黑社会组织罪
(2018)粤1322刑初257号刑事判决书
2007年至2015年,黄某为称霸该地区,经营公司,投资其他企业,招募被告人田某等10人为其效力,多次在广东省博罗县湖镇镇进行帮派斗殴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进而垄断木屑生意……,获取巨额经济利益。被告人田某还参与帮派斗殴。公诉机关指控田某涉嫌参与团伙勾结、帮派斗殴等罪名成立。
被告人田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法律规定,不能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量刑,不能仅因为被告人田某与其他三人关系密切,就认定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是对案件事实的错误认定。
以黄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犯罪组织,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田某犯了一般聚众斗殴罪,尚无证据证明其犯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证据不足,对指控不予认定,法院判决田某仅犯聚众斗殴罪。
案件3:刘某等1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宋某某仅参与非法采矿,未参与暴力犯罪,不宜认定为
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8)刑初391号刑事判决书
自1990年起,刘某逐渐招募宋某等人,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自2008年起,被告人宋某等人在刘某的纠集、指使、唆使下,通过非法采矿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公诉机关指控宋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采矿、非法砍伐等罪名。
宋某没有参与任何暴力性、胁迫性或有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对他人进行心理胁迫、威慑条件下的谈判、协商、调解等违法行为,没有参与扰乱、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骚扰、闹事、聚众等非暴力行为,宋某本人也从未与他人发生过争吵。
以刘某为首的犯罪组织,是一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宋某仅参与了非法采矿,但其参与非法采伐的事实不清,且未参与暴力犯罪,不能认定为团伙犯罪,法院判决宋某仅构成非法采矿罪。
案件四:王某等10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王佳、王毅仅负责具体运营及财务管理事宜,并不构成
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仅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刑(2018)鲁1326刑初207号判决书
2014年后,王某、王佳、王益结伙,纠集宋某等4名被告人,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成立以王某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数十起违法犯罪活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佳犯有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容留罪,被告人王益犯有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非法采矿罪、交通肇事罪。
被告人王佳、王益不构成领导犯罪团伙罪。
以王某为首的犯罪组织,是一个黑帮性质的组织。
王佳主要负责理财事务……王某某是幕后人员,王毅是前台操作人员。综合考虑,认定王佳、王毅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更符合客观事实。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容留罪。
案件五:曲某等9人涉嫌寻衅滋事等黑恶势力罪
——一系列以污染控制为名进行的挑衅、扰乱秩序的行为
本案不同时间点的行为,并不构成恶势力犯罪。
(2018)鲁012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
2015年4月,被告人曲某某等人看到东阿镇衙前村山东福胶集团东阿镇阿胶有限公司(下称阿胶厂)排放的污水浑浊,便成立治污队进行治理。被告人曲某某等人以阿胶厂排放的废水未经处理为由,多次堵塞阿胶厂唯一排污口,并多次阻挠阿胶厂污水排放渠建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某某等人为黑恶势力,曲某某等人涉嫌扰乱生产经营罪、寻衅滋事罪。
提供的证据显示,阿胶厂长期排放废水,污染了崖前村的环境,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曲某某等人成立的治污小组为治理污染采取阻拦、阻碍施工等行为,属于恶势力犯罪。
治污队成立时间较短,无明确组织者,积极参与者亦不明确,虽然堵塞排污口、阻碍施工,但环保部门认定阿胶厂北墙流出未经处理的废水导致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正常使用、生产废水超标排放。丁某等人以治污为由采取的一系列行动,是一次事件引发的不同时间、不同节点的行动。仅凭此不足以指控丁某等人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被告人曲某等人不属于黑恶势力,法院判决认为曲某不构成扰乱生产经营罪,仅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六:余某某等5人涉嫌开设赌场等恶势力犯罪
——开设赌场,组织松散,无证据证明聚集
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不属于邪恶势力。
刑事裁定(2018)粤07刑终398号
2016年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余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商,直接或间接招募多名代理商,招揽多名会员参与赌博并从中牟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等人通过赌博网站组织赌博……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形成恶毒的网络赌博犯罪集团;余某等4人因开设赌场罪获刑,阮某因赌博罪获刑。
本案5名被告人中,只有2人互相认识,其余人互相不认识,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黑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构成要件,这些犯罪集团需要有3名以上比较固定的组织成员。而且,被告人虽然在同一赌博网络中实施犯罪,但相互之间没有交往的故意,也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除赌博外,没有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还有聚众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形成势力并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被告人等人不属于恶势力犯罪。
本案中,仅有两人相互认识,不符合黑恶势力要求的三人以上相对固定的组织成员的要求。没有证据证明余某等人聚众实施除赌博以外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形成势力并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余某等人不构成黑恶势力。法院判决余某等四人犯开设赌场罪,阮某犯赌博罪。
案件七:彭某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搞黑恶势力犯罪
——那些为了解决工程经济纠纷而到高铁施工现场寻衅滋事的人,并不是邪恶的犯罪集团。
刑事判决书(2018)赣0802刑初291号
为解决工程经济纠纷,被告人彭某等多人于2018年4月多次到该县高铁施工现场聚集造势,以恐吓、殴打、扔掉施工工具等手段阻止施工人员作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某等6人以恐吓等方式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罪5次,且涉案人数众多,严重影响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社会影响恶劣,是一个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彭某等6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等人到高铁施工现场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手段的违法性是基于被告人大多年纪尚轻,并非以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秩序等为目的。从时间跨度来看,5次行为均发生在7天之内,不可能仅凭5次恐吓他人、7天恐吓他人就足以扰乱工程工作秩序、影响工程顺利建设……不能将少数干扰工程工作的短期恐吓行为随意认定为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综上所述,本案不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犯罪。
被告人彭某等7人不构成犯罪团伙,被告人彭某等6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案件8:王某等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黑恶势力罪
——在民营企业建立党组织发展党员,没有证据证明其违法,不是黑恶势力
检察机关指控,王某操纵基层选举,长期把持基层政权,构成“黑恶势力团伙”。王某还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罪名。自2000年起,王某的黑恶势力团伙依托其创办的XX集团在企业中发展党员,在村委会选举过程中,指使企业骨干对在企业工作的村民发号施令,达到操纵基层选举、长期把持基层政权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构所指控的事实或案件没有构成一团邪恶力量的事实和法律条件,而王没有参与任何相关罪行,同时,王的指控是沃,招募了公司内部的党派和党派的政治委员会。另一方面,招募党员需要根据该过程在每个级别上批准,这不是Wang可以单独决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他在企业中招募了党的成员埃德(Ed)王穆(Wang Mou)犯有非法转移土地使用权,非法占领农业土地和职业挪用公款的罪名。
案例9:李和其他三个涉嫌非法采矿和有组织犯罪
- 河沙的非法采矿非常秘密,并不构成犯罪。
为了获取利润,李和三个在夜间签了河海滩下的河流,并在惩罚后遭到了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 Prits并要求根据法律受到严厉惩罚。
通过审查证据,李和其他人对犯罪集团的非法矿山和其他人进行了明确的目的。
判决确定李和另外三个犯有非法开采罪,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来确定这是“邪恶武力的帮派犯罪”,应将其视为共同犯罪。
案例10:王和其他五个人被怀疑贩毒,引起骚乱和其他邪恶罪行
- - 不涉及犯罪或压迫人民的毒品贩运活动并不被视为邪恶力量的罪行
该案件是该省最大的毒品贩运案,被检方指控第一批被告王和其他五人是犯罪行为。
王穆莫(Wang )和其他五个非法经济福利进行的非法贩运活动没有犯下邪恶和压迫人民的特征;邪恶部队犯罪集团的估计。
王和其他五个非法经济福利进行的非法贩运活动没有犯下邪恶和压迫人民的特征,这些犯罪活动是由王的犯罪活动,而另外两个是由邪恶的武力造成的,而不是在邪恶的情况下进行的,而不是在邪恶的情况下进行毒品贩运和引起骚动的罪行,但没有犯有非法拥有和存储弹药和非法存储枪支的罪行。
如果您认为这篇文章很好,请不要忘记单击并重新发布它。
石龙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