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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丈夫送 “小三” 的钱,妻子能要回吗?
案情回顾
李某的丈夫王某在婚内认识了甘某,双方从朋友发展为情人。最初,王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实,但甘某在知晓王某并非单身后,仍未结束这段感情,而是继续与王某维持这种不正当关系,并主动联系李某要求李某退出。李某在得知自己的丈夫王某与甘某存在婚外情关系,以及王某给甘某转款8.4万余元后,曾找到甘某。甘某在退还李某1万元后将李某微信拉黑。于是李某将甘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王某对甘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甘某返还8.4万余元。
法官释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一般为共同共有关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因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案中,王某基于与甘某婚外情关系而赠与钱款,该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李某基于管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甘某享有连带债权,有权要求甘某返还全部赠与钱款。
鉴于甘某最初并不知晓王某已婚等事实,二审法院认为本案调解是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的最优方案。庭审中,承办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分别与李某和甘某分析案情,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李某追回了4万元,甘某也放下了内心的负担,承诺与王某再无瓜葛,实现了双方权利保护的最大化,做到了案结事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