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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秋生、向华盛伙同他人,先后窜至信丰县两个网吧和瑞金市一网吧,未用身份证登记在网吧上网,由尚秋生等人佯装上网望风,向华盛等人则使用作案工具将网吧的电脑主箱撬开,窃取机箱内的内存条和CPU,经鉴定,被盗

被告人尚秋生、向华盛以非法据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向华盛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划定作出上述判决。 2012年8月12日至21日,尚秋生、向华盛伙同他人,先后窜至信丰县两个网吧和瑞金市一网吧,未用身份证登记在网吧上网,由尚秋生等人佯装上网望风,向华盛等人则使用作案工具将网吧的电脑主箱撬开,窃取机箱内的内存条和CPU,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7792.96元。案发后,两被告人的支属各代为退赃7000元。 被告人尚秋生,男,1988年出生;被告人向华盛,男,1995年12月出生。 一名80后和一名90后男子,伙同他人使用作案工具先后窜至江西省信丰县和瑞金市的网吧,窃取网吧内价值17000多元的电脑内存条和CPU。2012年11月27日,信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讯决,均以盗窃罪分别判处80后被告人尚秋生有期徒刑五年,判处90后被告人向华盛有期徒刑四年,并均处一定数目的罚金。宣判后,尚秋生不服该判决,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12月31日受理后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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