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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辉因怀疑受害人黄某偷走家人滕某某的摩托车,便伙同滕小某、覃某及几名武宣县男子(在逃)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某网吧四周将受害人黄某捉住,并带至广西武宣县思灵乡一座泥山上的一间屋子里进行拘禁、殴打,逼问摩

被告人滕辉以勒索钱财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根据犯罪事实及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主动的赔偿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相关法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查明,被告人滕辉等人于2012年6月25日凌晨以黄某涉嫌盗窃摩托车为由将黄某送到派出所后,在派出所在对被害人黄某进行调查时,只查实被害人黄某被实施非法拘禁的事实,但是谁实施上述行为,被害人黄某无法说清晰。同月27日被告人滕某在接受询问时,如实供述其伙同他人实施犯罪事实和经由。案发后,被告人滕辉的支属主动与被害人黄某的支属协商,并赔偿被害人医药费人民币1500元和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得到被害人及其支属的谅解。


2012年6月23日晚,被告人滕辉因怀疑受害人黄某偷走家人滕某某的摩托车,便伙同滕小某、覃某及几名武宣县男子(在逃)在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某网吧四周将受害人黄某捉住,并带至广西武宣县思灵乡一座泥山上的一间屋子里进行拘禁、殴打,逼问摩托车着落,后受害人黄某联系上周某(盗窃摩托车的嫌疑人,另案处理),要求周某找回该车并送至樟木乡某网吧门口。2012年6月24日,周某将摩托车赎回并送到了滕辉等人指定的地点。被盗摩托车找归来后,被告人滕辉等人继承拘禁、殴打受害人黄某,并逼迫受害人黄某联系家人索要赎金人民币30000元,但是黄某家人筹不到钱无法赎人。2012年6月25日凌晨,被告人滕辉等人将受害人黄某交至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樟木派出所处理。案发后,经鉴定受害人黄某的伤情属于稍微伤。


因怀疑他人偷窃家人摩托车,在没有弄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男子滕辉将自以为的“嫌犯”抓来实施殴打,更让其联系家人索要赎金。本因是受害人却摇身一变成了加害人,妄图以暴制“暴”不可取,终极触犯刑律的被告人滕辉近日被广西省贵港市覃塘区人院依法以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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