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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员与物流公司构成劳动关系吗?

时间:2023-11-11  【转载】

【案情】

某物流公司原系某快递站点的承包方。2020年7月,杨某到该物流公司做快递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杨某所在区域的快递业务均由其承包,物流公司按每件0.9元向其支付派件费;杨某收的件可自行向客户收取快递费,扣除成本后的差额属于其利润。杨某自行安排派送件,物流公司对其不进行用工管理,双方每月进行费用结算。

2021年2月至3月,杨某未正常上班,自称已请假,但物流公司表示杨某是自行离开。2021年4月,某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的原发包方)收回上述快递站点进行直营。杨某与快递公司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式入职。随后,杨某以其在物流公司承包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系物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劳动仲裁委以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驳回仲裁请求。杨某不服,诉至法院。

【判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杨某与某物流公司作为适格的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并未就工资标准、工作时间等进行约定。杨某每天自主安排收派件时间,在工作时间安排上有很强的自主性。在劳动报酬上,双方亦没有关于基本工资等事项的约定,杨某有权决定收件价格并可从中收取差价。可见,杨某在其人身安排及经济上均有很强的自主性,与物流公司之间并未形成具有从属性的固定劳动管理关系。据此,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南方工报 粤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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