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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条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调度指挥,坚持就急、就地、就近医疗救护和尊重伤病员意愿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急救医疗事业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财政、电信、公安、交通、药监、民政、市政、电力、消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
第七条 西安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包括:
(一)西安市急救指挥中心;
(二)西安急救中心;
(三)急救站;
(四)其他专业性、群众性救助组织;
(五)接诊医疗机构。
第八条 西安市急救指挥中心是市人民政府设置的急救指挥机构,负责对重大灾害性、突发性事件救助的统一指挥。
第九条 西安急救中心是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置的院前急救医疗专业机构,负责对各急救站的统一调度和业务管理。
第十条 急救站是西安急救中心的院前急救医疗实施机构,具体负责急、危、重伤病员以及灾害性、突发性事件伤病员的现场救护和转送。
急救站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
第十一条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体育场馆、风景旅游区、矿山及其他容易发生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专业性、群众性的救助组织,负责发生在本单位区域内的灾害性、突发性事件的救助工作。
第十二条 接诊医疗机构是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院,负责接收由急救中心转送的急、危、重伤病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