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16  【转载】

第二章  检测机构资质管理

第六条检测机构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活动,应当按照资质等级对应的许可范围承担相应的质量检测业务。

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和交通工程专项、桥梁隧道工程专项资质。

水运工程专业分为材料类和结构类。水运工程材料类设甲级、乙级、丙级资质。水运工程结构类设甲级、乙级资质。

第八条 申请公路工程甲级、交通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甲级、结构类甲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



申请公路工程乙级和丙级、桥梁隧道工程专项,水运工程材料类乙级和丙级、结构类乙级检测机构资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九条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法人;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具备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

(三)拥有与申请资质相适应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设施;

(四)具备固定的质量检测场所,且环境条件满足质量检测要求;

(五)具有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不同专业、不同等级的检测机构资质。

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许可机关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书;

(二)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和设施、质量检测场所证明材料;

(三)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申请人应当通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许可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资质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许可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开展专家技术评审。

专家技术评审由技术评审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承担,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

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由许可机关从其建立的质量检测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符合回避要求。

专家应当客观、独立、公正开展评审,保守申请人商业秘密。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