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解除合同是否必须书面通知对方

时间:2023-08-17  【转载】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但不是有不可抗力就可以解除合同,而必须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能解除合同。


(二)与主要债务履行相关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迟延履行。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三)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指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四)不定期合同。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五)在不归属双方过错的情况下,因情势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有失公平的,当事人也可以提出解除合同,只是此时当事人并不当然拥有解除权,必须提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才能解除合同,决定权在法院或仲裁机构;且必须先协商,协商不能才能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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