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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时间:2023-06-04  【转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两种具体情形:


1、预告解除。劳动者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需说明任何法定事由,只需提前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超过30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2、无须预告的解除。即劳动者不需提前预先告知用人单位,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还应对因用人单位的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并有权提请有关机关追究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适用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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