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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小孩乘电梯受伤,公司超市共担责

时间:2023-04-09  【转载】

近日,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黄某诉张某、瑞金市某超市、江西某科技公司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生效,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损失的20%,被告江西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80%。

2021年10月10日上午,刘某带着其年仅十岁的儿子黄某到瑞金某超市购物。上午9时30分许,黄某与其母由超市二楼乘自动扶梯下一楼时,被告某科技公司的采购员张某在超市买好菜后,用超市员工运货用的手推平板推车在原告后方一同乘坐自动扶梯。因被告张某不能控制住平板推车,平板推车脱离身体控制,沿自动扶梯快速往下滑行并撞上原告导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导致原告产生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20676.91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某系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员工,本案发生在被告张某为某科技公司买菜时,属于履行职务时发生的侵权行为。被告张某在某超市买菜时擅自使用的平板推车系被告某超市员工使用的运货工具,只能走货用电梯,不是提供顾客使用的购物车,不能走客用扶梯。因此,对原告黄某的受伤,被告张某具有重大过失,应负本案主要赔偿责任。但是,由于被告张某系被告某科技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正在为公司买菜,系因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故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遂判决由被告某科技公司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80%。被告某超市对自己公司的平板推车管理不当,作为超市的经营者、管理者,负有保障顾客安全的保障义务,但任由被告张某使用平板推车而未加制止,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判决由被告某超市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20%。

宣判后,被告某科技公司上诉至赣州中院,赣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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