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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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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时间:2023-02-22 【转载】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将城市绿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城市绿地面积和管理成本的变化相应调整。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地建设和养护。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采取措施推动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城市绿地建设、保护、管理先进技术,加强绿化植物病虫害的防治技术研究,保护生物多样性,组织培育、应用本地适宜的植物品种。
第七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者具有重要自然生态功能的城市绿地的保护。
第八条 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地的义务,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