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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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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统计条例
时间:2023-02-22 【转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政府统计机构)依法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提供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搜集、提供本部门或者本行业的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承担统计职能的经济功能区应当明确负责统计工作的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统计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统计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得将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完成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责任单位。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弄虚作假机制。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构建安全、高效、便捷的统计信息化系统,提高统计资料搜集、处理、传输、存储、分析、共享和公开的信息化水平。
第七条 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建立保密工作机制,加强统计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