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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安庆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养成,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倡导相结合、个人自律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计划、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并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实际,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劝阻其工作场所或者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
第八条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倡导文明理念,褒扬文明行为先进事迹,依法监督不文明行为,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九条 公民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答复,并对投诉、举报人员的信息予以保密。
国家工作人员、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