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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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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绿化管理条例
第四条 城乡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统一实施的工作机制。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加强城乡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绿化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州、地区、县(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州、地区、县(市)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村庄、国省道、县乡道和农田防护林的绿化管理工作。
州、地区、县(市)农业农村、水利、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每年开展春秋两季规模性植树绿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国土绿化和义务植树宣传,普及绿化知识,引导全社会参与绿化建设和保护。
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乡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和方法的应用,提高绿化能力。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开发、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乡绿化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乡绿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毁树木、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根据绿化事业发展,组织自然资源、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水利等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农村植树造林规划等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县(市)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农村植树造林规划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城市、乡镇、村庄、国省道、县乡道、农田防护林的绿化指标。
第十二条 县(市)住房与城乡建设、水利主管部门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技术,根据城乡绿化用水需求,规划城市绿化用水管网和乡、村绿化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县(市)城市绿化、林业和草原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气候和地域条件,制定适宜本地推广种植的绿化树种与植被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选用的绿化树种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多树种混交搭配;选用的植被种类应当适应本地生长条件、经济合理、耐旱耐寒耐盐碱。
禁止引进或者选用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影响生态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树种和植被,已经种植的应当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