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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肇庆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
(三)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四)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城市运行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提高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做好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发现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并配合处理。
鼓励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环境。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选聘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违法行为纠正及其他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相关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创新管理方式,运用现代通讯工具、信息网络平台收集、处理单位和个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意见建议,便于公众参与和监督。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方式,对举报、投诉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并为其保密。
举报经查属实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学校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教育,引导学生参加志愿活动,培养青少年良好的文明习惯。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教育内容。
第十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专业化。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