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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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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法律、法规规定由自然资源规划、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四条 城市绿化工作实行政府组织、群众参与、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市场运作、讲究实效和建设与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统筹安排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提倡多渠道筹集绿化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共建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
第六条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绿化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良植物品种,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开展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城市绿化应当符合海绵城市有关建设要求,因地制宜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
第七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城市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划定绿地控制线,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绿化规划,明确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等绿地的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计划和管理养护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年度绿化建设计划应当重点安排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建设。
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自然、人文条件,与历史遗迹、遗址、历史名园的保护相结合,合理设置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和游园。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在城市新建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域,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高速公路、铁路、国道、省道、主要河道两侧的绿化要求,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标准。
第十一条 临街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绿篱等方式实施通透式绿化;鼓励和支持其他临街单位实施通透式绿化改造,敞开庭院,实现绿地共享。
鼓励公民利用庭院植树种花,美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