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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时间:2022-12-17  【转载】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和康养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保障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统筹推进医养结合和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对赡养负担重的零就业家庭成员,按照规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
鼓励互助性养老、结对帮扶,提倡健康老年人为患病、残疾、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养老服务。

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老年人口分布、公共服务资源、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养老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用地规模、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优先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首期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层、半地下层或者夹层;设置于建筑物的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无障碍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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