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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2-11-16  【转载】

 (一)在全国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二)在全国范围内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案件;

  (四)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五)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六)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

  (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再审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的;

  (二)再审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众多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更适宜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迳行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裁定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第六条  本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书(最高人民法

            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通知书(最高人民法

            院决定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时通知再审申请人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最高人   

            民法院迳行驳回再审申请用)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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