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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时间:2022-10-29  【转载】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统称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工作人员的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市房屋征收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征收补偿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征收补偿信息公开等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相应能力。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与补偿数字化管理基础平台,为被征收人、社会公众和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数字化服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纳入数字化管理基础平台管理。

第八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有公开信息义务的,应当通过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和房屋征收范围内的醒目位置张贴等方式公开相关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省的地方性法规和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征收人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单独以书面形式向其提供调查结果、征收补偿方案等信息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提供。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
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年度房屋征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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