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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居(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以下称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助餐、助洁、助行、助购、代办、日间托养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体检、医疗康复、保健指导、健康教育等健康照护服务;
(三)关怀访视、生活陪伴、情绪疏导、心理咨询、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体活动、学习娱乐、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
第三条 居家养老服务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保障基本、发挥市场作用的原则。
第四条 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照护和精神慰藉等义务。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和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
(四)引导培育规范居家养老服务产业,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六条 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老年人卫生健康与医疗保障工作,实施和推进医养康养结合。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社保、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市场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