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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时间:2022-10-29  【转载】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宣传表彰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加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每年3月为本市新时代文明实践推动月。

第八条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图书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等密闭空间合理控制手机等电子设备外放音量,不妨碍他人;
(二)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禁烟场所吸烟(含电子烟);
(三)等候服务时遵守“一米线”标识,不拥挤、不加塞;
(四)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广场舞、甩长鞭、打陀螺等娱乐、健身活动,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五)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活动时,尊重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人员和其他观众,文明喝彩;
(六)不在英雄烈士纪念馆、陵园等场所喧哗、嬉笑打闹或者从事其他有损庄严的活动;
(七)发生突发事件时服从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 公民应当文明出行,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机动车不得违规变道、不得加塞,低速通过扬尘、积水路段;机动车驾驶人、乘坐人下车时,注意观察车辆侧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
(二)非机动车不加装遮阳篷(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三)文明规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不得故意破坏,不得私自占用;
(四)行人横过道路时不翻越交通护栏,不在行车道内停留、嬉戏或者进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五)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横过道路时,不浏览手机等电子设备;
(六)规范有序停放车辆,不占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急车道、公交站点等;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公民应当文明饲养宠物,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公共楼道、楼顶、绿地、地下室等公共区域饲养宠物,不遗弃、虐待宠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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