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石龙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ilonglsh.com 石龙律师事务所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
安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数字化平台管理功能和统一调度、快速处理机制,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机关、团体、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机场、车站、广场、景区、公园、大型商场、超市、宾馆、酒店、餐饮、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和公共场所广告的经营单位应当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八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制度,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和投诉网络服务平台,及时受理举报,依法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为举报人保密。
对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
第九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人,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城市交通护栏、公共广场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居住地区,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区、城中村等,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周边核定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四)商场、超市、沿街门店、商品交易市场(含集贸市场)、宾馆、饭店等,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场、车站、停车场、加油(气)站、铁路、公路、隧道、城市交通设施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邮政、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公共设施,由所属单位负责;
(六)临时摊群点由经营者负责;
(七)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水域以及沿岸绿化区域、附属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施工工地、拆除工地,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产权单位负责;
(九)文化、体育、娱乐、景区、公园、城市绿地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十)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所有权人、管理人之间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跨县(市)、区的,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确定前,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责任区、责任人确定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划分确定的责任区书面告知责任人并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