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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婚姻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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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与损害赔偿是怎样的

时间:2022-09-07  【转载】

 (一)律师费的负担


  我国在相关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胜诉方的律师费须由败诉方来承担。从审判实践来看,只有在知识产权纠纷中,法院通常才会判决败诉方合理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而在其他案件中胜诉方大多需要自己来负担律师费。这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大多数中小股东而言是一笔很大的支出,从而进一步降低了中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积极性。


  鉴于原告股东起诉的利他性,法律应合理确定该类费用的负担者。为了维持与鼓励股东代表诉讼这一公司利益的保护性制度,法律应该规定原告股东胜诉时此类费用由被告来负担。当然,诉讼中可能出现原告败诉情况,出于防止股东滥诉以及维持正常的司法与商业秩序,在原告败诉的情况下此类费用应由原告负担。还有一种情况,即诉讼中出现原告部分胜诉,此时原告本应承担部分此类费用,但笔者认为虽然原告是部分胜诉,但依然说明该诉讼存在一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也即说明其无滥诉行为,况且原告胜诉部分的结果也直接增加了公司的相关利益。因而部分胜诉情况下,宜确定由公司来承担原告需支付的律师费。


  (二)案件受理费的负担


  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费有财产案件受理费和非财产案件受理费之分。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一般介于50元到1000元之间,相对来说不算太高。而对于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则需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采用比例累进式的方式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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