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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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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康一男子肇事逃逸被法院判刑一年六个月
时间:2022-08-03 【转载】
一行人车祸丧命,前有摩托车相撞,后有小轿车碾压致死,究竟谁该为此担责?近日南康区法院依法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12月7日晚上,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南康区某路段时,与行人朱某发生相撞,致朱某倒地。10秒后,被告人张某驾驶小轿车经过此路段时,碾压了倒地的朱某并驾驶车辆离开了现场,后朱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南康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朱某因车辆碾压致胸腹脏器损伤而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当庭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交通肇事或者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将伤者送医,切不可擅自逃离现场。按照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则属于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