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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社会信用促进条例

时间:2022-07-16  【转载】

第一条 为了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水平,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信用信息的管理和应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以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状况的客观数据和资料,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 本条例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其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条例所称市场信用信息,是指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他类型企业事业单位等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社会服务活动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依法推进、保障权益,信息共享、奖惩结合,应用导向、惠民便企的原则,坚持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等多领域诚信建设共同推进。


第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协调机制、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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