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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荣誉市民条例

时间:2022-04-11  【转载】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荣誉市民的称号授予、服务保障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在本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推荐授予台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对外交流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提升国际化水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促进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交流与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科学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招商引资、投资创业、拓展国内外市场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引进高新技术、高层次人才、高端科创平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社会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中事迹特别突出的;


  (八)在宣传台州、提高台州知名度和美誉度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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